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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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深卫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发〔2007〕1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为全面落实我市卫生事业“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年(卷),期】2016(17)9
【摘要】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规划纲要》;床位数;
中医师;宏观调控;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医疗机构设置须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J], 任壮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J],
4.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J],
5.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废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6项规章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2]5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2.07.16
【实施日期】1997.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26日深卫社发[1997]3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该方案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制订,将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试点阶段期末评估的标准和今后年度评估的依据,可以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具体操作指南。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在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在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在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计基药[2016]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在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慢性病长处
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卫计基药〔2016〕10号)
罗湖区卫生计生局、社保罗湖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保障社区居民合理用药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及其配套的《深圳市全面推进家庭医生服务的实施方案》精神,决定在罗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康中心)开展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罗湖区各社康中心在“合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对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并且纳入社区慢性病管理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高血
压、糖尿病、脑卒中、慢性前。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深卫发[2005]144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深卫发〔2005〕144号)各区卫生局:为加快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科学规范地建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善网络建设,扩大服务覆盖面,用二年时间达到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用五年时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全市建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750家,覆盖服务人口750万人以上,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许宗衡市长、梁道行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现就制定2006-2010年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基层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固本强基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清无”成果的重要保证;是全面推进劳务工合作医疗的基础。

各区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分管领导亲自抓,由区卫生局牵头,联合民政、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各区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构建与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分工协作的城市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高市民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机构设置合理。

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为依据,建设以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同时将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并根据我市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调整和优化现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到2011年,建成布局均衡、配置规范、功能适宜、运转协调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使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成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社区首诊的基础平台。

在确保全覆盖的基础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居民就医更加便捷。

(二)标准规范统一。

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解决社区健康服务机- 1 -页构业务用房的问题,加强全科医学队伍建设,充实适宜设备;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推动适宜技术进社区,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到2011年,60%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到2015年,全面实现服务标准化、技术规范化,切实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需求。

(三)运转协调有序。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为辅。

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保证和建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医院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机制。

到2011年,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承担全市门诊量的40%以上;到2015年达到50%左右,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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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二)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一般常见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的全科医学门诊服务;在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下,根据辖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本机构的实际能力,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诊所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接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政府根据需要建设一定数量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3.布局要求:1-2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三类社区健康服务站。

1.功能:在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实际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但对其执业范围不作要求。

三类社区健康服务站不限举办主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鼓励全科医师本人开业举办。

3.布局要求:不受数量和选址距离的限制,布局由市场自发调节。

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管理(一)明确市、区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2.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3.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程和量化实施标准。

4.制定家庭医生团队认证标准和家庭医生服务标准。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制定辖区政府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规划;2.开展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绩效评价;3.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组织实施家庭医生服务;5.依法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实施质量监管。

(二)落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管理。

政府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院办院管”,主要由基层医疗集团或区属医院举办,实行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一体化运营、一体化服务。

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要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四优先”服务:优先向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配置专科号源,为其上转的病人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

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应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等方面对社会办社康中心一视同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向社康中心开放检查检验服务平台。

(三)加强市、区和各部门联动。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与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衔接。

城市建筑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社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政府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责任。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规划数量总表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3.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规划明细表(2016-2020年)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规划数量总表附件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面积标准。

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综合门诊部设施要求。

(三)功能单元设置。

1.临床科室。

(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专科医生工作室:开设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中医科等专科医生工作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3)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4)抢救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抢救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5)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处置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7)观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8)注射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9)换药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10)预检分诊室(台):可设单独房间,也可在大厅设预检分诊台。

2.预防保健科室。

(1)计划免疫规范门诊、预防接种室:业务用房不少于65平方米,符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最新的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要求。

(2)儿童保健室:设置体检室、评估室业务用房各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3)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设置妇科检查治疗室、围产期保健室、计划生育指导室各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设简易观察床。

(4)健康教育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医技及其他科室。

(1)检验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B超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3)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4)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

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不少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

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5)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6)库房: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7)医疗废物暂存间1间。

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 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四)人员配置要求。

1.至少有6名全科类别的临床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名中医师。

2.每个专科工作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其他类别临床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精神病防控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药剂师不少于2人;检验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配置。

1.诊疗设备。

全科诊疗仪、家庭医生移动医疗一体机系统、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成人、儿童)、体温计、眼底镜、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简易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静脉输液泵、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多功能除颤仪、多功能车床等急救设备,红蓝光治疗仪、微博治疗仪、多功能氦氖激光治疗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红外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震动排痰仪、子午流注治疗仪、微电脑颈椎牵引椅、多功能牵引床等及全科诊疗工作中其他必须的常用设备。

2.辅助检查、消毒设备。

心电图机、多功能监护仪、彩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急诊生化仪、血糖仪、糖化血红蛋白检测仪、C反应蛋白检测仪、经皮黄疸检测仪、电解质分析仪、微量元素测定仪、骨密度测定仪、电子阴道镜、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等。

空气消毒机、立式消毒柜等必要消毒设备。

3.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仪、产后访视包、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疫苗冷存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及教学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机柜等通讯设备,“身份证-医保卡-健康卡”一体读卡器、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安防系统、电子叫号系统、医用液晶显示器。

5.网络通讯设备。

虚拟专用网络(VPN),带宽不低于10M。

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符合社康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六)重点建设的一类社康中心的增配要求。

1.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

2.可增设眼科、耳鼻喉、口腔科等专科医生工作室。

3.增设康复护理日间病床等设施设备。

4.增配放射诊断、口腔科、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

5. 在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员配置标准基础上,相应增配医护、公卫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全科类别的临床医师不少于8名。

6.增设全科医学研究培训教室和设施设备。

二、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面积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设施要求。

(三)功能单元设置。

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3.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理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4.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其它业务用房应与申报定级的服务项目相符合。

开设的相关科室的业务用房要求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功能单位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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