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 要点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程啸:中国侵权责任法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侵权责任法
目 录
一、概览 二、保护范围与归责原则 三、多数人侵权责任 四、用人者责任 五、网络侵权责任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 八、环境污染责任 九、高度危险责任 十、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一、概览
(一)侵权法独立成编 (二)体系结构 1、总则与分则的结构 2、一般条款+类型化 (1)一般条款的涵义 (2)一般条款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
(3)类型化 (三)侵权责任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侵权责任的成立 过错责任为原则(第6条第1款);过错推 定与无过错责任的法定化(第6条第2款、 第7条);公平责任为例外(第24条)
侵权责任法
1、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 2、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1)涵义与类型 (2)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效力
大陆侵权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第 8 条)
教唆帮助行为 (第 9 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 10 条)
连带责任 (第 11 条)
侵权责任法
1、损害承担的基本原理 “享有权益者自担损害”是损害赔偿法中 最基本的原理。“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害 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 理由存在。” 2、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是对那些能够使得已发生的损害 被转移的法律原因的统称。
侵权责任法
3、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事由”的 基本规则。 4、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过错原则(Verschuldensprinzip)” 或“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任何人仅于因过错(故意或过失) 侵害他人权益时,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导论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八种之多。
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程啸著

阅读案例
10.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11.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12.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义务不同 2.责任成立的不同 3.责任的目的不同 4.能否赔偿精神损害不同 5.辅助人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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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有无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 (2)有无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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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Tort Law/Deliktsrecht),又称“侵权法”、“侵权行为法”,是民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1.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法 2.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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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由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组成。 侵权责任基本法不应随便变动,否则不利于维持整个侵权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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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
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特征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
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基本法:《侵权责任法》。
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
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
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
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
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未置明文。
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害赔偿。
八种之多。
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
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
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
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总则:第1至3章:总则,规定共通性、基本的问题。
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减责与免责。
分则:第4至12章:分则,规定对典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典型”:归责原则上并不特殊,完全属于过错责任,但因发生的纠纷多、社会关注度高,故而需要单独规定的侵权行为。
“特殊”: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用来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侵》第6条)。
我国以及比较法来看,侵权责任法中不可能规定可以作为所有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大的一般条款”,而只能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一般规定。
《侵》第2条:并非“大的一般条款”,只是一个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宣誓性条款,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具体条款相互配合。
否则,会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
类型化:侵权法不是刑法,无须也不可能逐一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
这里的类型化指的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逐一作出规定。
两类:一类是特殊侵权行为;一类是典型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法的目标目标:旨在协调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即界定人的行为规范。
实现方法:一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最基本之规则原则;一是界定并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六、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补偿功能: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主要通过侵权赔偿责任实现。
侵权赔偿责任仅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实现方法:损失的转移,即将损失从受害人头上转移到侵权人头上;损失的分散,各种保险。
预防功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第二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事实行为一、概念侵“权”,包括侵害“权利”和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权“行为”不仅指直接的、人的行为,还包括“准行为”(物件、动物致害)二、类型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
(《侵》第6条)依据规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无强制责任保险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强制保险区分意义有无最高赔偿限额不同:特殊侵权行为多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害超出了最高赔偿额,其仍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赔偿。
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原则)是否自行监护人责任32承担责任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外)用人者责任34、35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替代责任适用的都是无过错责任区分意义举证责任不同:还要证明责任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监护关系、雇佣关系等)以及加害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人造成的损害归责原则不同:物件致害,无过错、过错推定造成损害区分的原因物件造成的损害意义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物的管理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单独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数量共同加害行为8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9多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10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型1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按份责任型12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区分意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从作为中可判断有无过错作为认定过错方法不同不作为,只有其负有作为义务,行为方式区分意义而没有履行时才可认定其具有不作为认定因果方法不同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法的义务与侵害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绝对义务、不作为或者作为义务,侵害的是绝对权(利益)违约行为违反了约定义务、相对义务、作为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责任成立的不同不因侵权人未获利而减轻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合同为无偿合同时义务较轻,以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赔偿目的不同侵权赔偿责任要使被侵权人重新处于尚无侵权行为时应处于的状态违约赔偿责任要使非违约方处于合同得到良好履行时应处于的状态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违约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害辅助人责任不同侵权法中的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被视为债务人的过错。
第三章保护范围特定利益: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类型化利益民事权利:凡私法确保护认之权利法律之力:法律为该利益之实现提供了终局的强制力的保范围民事利益:未被法律明文规定或未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是权利,但也受到私法保护的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法律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时,往往会附加主观和客观要件上的限制。
生命权:最高端的人格权身体权:保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侵方式体现为从外部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并不持续地存在于已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之上。
如剪掉的头发、拔掉的牙齿等。
但暂时的分离仍受身体权之保护。
例如血液的透析、精子的保存等。
(侵害性医疗行为《侵》第55条)健康权:保证人的内在生理的完整性不被破坏。
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
侵害生理健康:行为影响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状态。
侵害心理健康:所谓“精神惊吓”,受害人因受到惊吓而导致心理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形。
包括直接侵害心理健康(直接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心理健康,始终处于恐惧、愤怒或忧虑等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第三人精神惊吓(受害人因耳闻或目睹了侵害他人的事故,遭受了精神惊吓)。
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侵害方式:干涉他人使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争议);盗用他人姓名名称权:特定团体对其名称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
侵害方式:盗用、假冒。
人格权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决定是否传播并公开展现其肖像的排他性权利。
肖像制作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制作);肖像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允许适用,构成侵权。
人格权的商品化)。
对肖像权的法律限制,对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的新闻人物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仅仅构成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集体肖像;公法对肖像权的限制。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名誉权: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名誉感和名誉不同。
前者是自我内心的感受。
后者是社会性评价。
侵害方式:通过各种行为,以文字或者口头的形式导致他人社会性评价降低。
推定的方式可证明。
团体诽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协调:新闻报道中事实部分与评论部分;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
荣誉权:自然人与法人享有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内容在于排除他人对权利人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的非法干预或剥夺。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侵害方式:以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
婚姻自助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侵害方式:买卖、包办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自然人非依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对身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权利创设功能、宣示功能。
死者人以非法或背俗方式故意侵害死者: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给格利益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遗体遗骨以非法或背俗方式侵害死者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人格人格利益造成精神痛苦的,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解释》第3条)利益特定物品被侵害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物品因侵权行为人格利益: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其他人格为防止不正当地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只有当该人格权利益确实存在且利益受到了特定方式的侵害时,才由侵权法规范。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的监督、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侵害方式身份权儿童或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被监护人;抱错婴儿。
(亲属权)继承权本身并非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谢怀栻先生: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可以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纳入给类亲属权之下;已经开始继承,继承权要么属于债权,要么属于物权。
并不存在一类独立的民事权利。
社员权社团的成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而语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即社员权。
分为共益权和私益权,最典型的是股权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害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占有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
占有时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