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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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

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案例1: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假设C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案例1】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

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

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觉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准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

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准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准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1)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3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2)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贷:银行存款31200【案例2】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

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觉:(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稽查案例——出租那点事~
柜台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我检查组在对一家大型商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商
场店铺全部出租,且形式为以下两种
VS
柜台出租
店铺出租
图表总结3
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
纳税主体
出租人缴纳
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 承租人缴纳
免租期
产权人缴纳
无租使用 使用人代缴纳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2.契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
因此,契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入会计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或无形资产),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按照会 计科目中记载的价值确定的,所以,契税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 征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稽查案例
3.融资租赁房屋改扩建的价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 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3.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现实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征后返(通常)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属于政府补助,一次或者分次计入“营业外收 入”。通常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按照全额先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金额 为全额,账务处理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确认或者结转相关资产价值, 因此,应按照全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房产税时的计税基础,而收到 的减免部分作为一项营业外收入。

从价与从租房产税

从价与从租房产税

我们都知道,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账面原值原值*(1-30%)*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年租金*12%;房产税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会计处理都比较容易,但兼有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和申报如何处理呢?听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别着急,小编依依为你道来:案例:2010年11月,A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记入“无形资产”金额1440万元,单位土地价格为每平方米80元。

A公司构建了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记入“固定资产”金额5040万元,其中2012年12月开始对外经营出租0.5万平方米,年租金60万元。

2012年12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13年6月取得产权证书。

A公司构建了框架结构办公楼。

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记入“固定资产”金额1200万元。

其中与办公楼相连的地下车库0.08万平方米。

2012年10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13年5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A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房屋位置坐落在市区产业园区内。

厂房与办公楼均委托施工单位建造。

税务机关规定对经营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

A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兼有从价、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该如何计算和申报。

具体内容为:1.房产税纳税义务从何时开始?2.地下建筑物是否申报房产税?3.兼有从价、从租计征房产税时,房屋原值如何确定?注册税务师依据房产税政策,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A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分别为:钢结构厂房2012年12月通过验收,从2013年1月起申报;框架结构办公楼2012年10月通过验收,从2012年11月起申报;出租房屋应从2013年1月起申报。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

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特别提醒:年税率1.2%,不属于完整年度从价,则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月份从租计征: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应缴房产税=400×(1-30%)×1.2%÷12×3+300×(1-30%)×1.2%÷12×9+10×12%=3.93(万元)(二)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例】某房屋租赁企业,房产原值共1800万元,2017年4月1日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6万元。

5月1日将另外的原值100万元的房屋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月租金0.6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

则:1.从价计征房产税=(1800-1000-1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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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2011-07-11 投资理财肖太寿我要评论(0)标签: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案例分析固定资产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技巧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肖太寿博士由于我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房屋原值计量的会计方法是不同的,不同的计量方法会导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差异,从而导致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差异,针对这种差异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 号文件还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自财税〔2010〕121 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 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 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为了让更多的财务纳税人员及广大的税务干部明确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笔者在此进行分析。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案例1: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 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 万元,2010 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假设C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 万(1000 - 10000X 600),其余540 万元(600 —60) 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分析:由于容积率=1000- 10000= 0.1 (小于0.5)土地单价=600- 10000= 0.06(万元/ 平方米)根据财税〔2010〕121 号的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X 2X 0.06 = 120(万元),C 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因此,C公司会计核算时,如果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 万(1000 十10000X 600),其余540 万元(600 —60) 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 万元(120—60)。

如果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则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案例2: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 万元,2010 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 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D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十10000X 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 万元。

分析:由于D公司容积率=6000- 10000=0.6,而且容积率大于0.5,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 十10000X 600),其余420 万元(600 —180) 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根据财税〔20 1 0〕1 2 1 号的规定,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180万元(3000 - 10000X 600)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因此,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 ),而不计入房产原值。

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

财税〔2010〕121 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 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案例3:E 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 万元,20 1 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都为1000平米。

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由于容积率=1000十10000= 0.1 (小于0.5)土地单价=600- 10000= 0.06(万元/ 平方米)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X 2X 0.06 = 120(万元),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 万元。

因此,E 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 万元。

案例4:F 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 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 平米,占地面积为1000 平米,F 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由于D公司容积率=6000十10000=0.6 ,而且容积率大于0.5 ,根据财税〔2010〕121 号的规定,F 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 万元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因此,F 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 万元。

(三)应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的计算1、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值,其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含为取得该地所有的付出,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不能以摊销后的土地剩余价值计税。

2、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 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 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宗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界定1、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十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2、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3、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则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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