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追溯管理制度(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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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NMPA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NMPA

NMPA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标准NMPAB/T 1001—2019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Guidelines for drug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2019 - 04 - 19发布2019 - 04 - 19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2)4.1 基本构成及其功能要求 (2)4.2 系统(平台)数据交换要求 (2)4.3 系统(平台)建设安全性要求 (2)5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参与方构成及基本要求 (2)5.1 参与方构成 (3)5.2 参与方基本要求 (3)附录A(资料性附录)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构成 (5)参考文献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锋、张原、李丹丹、吴振生、王迎利、张喆、冉薇、曹明、王俊宇、刘毅、钱侃。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各参与方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发码机构及监管部门等追溯参与方协同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MPAB/T 1002-2019 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drug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system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消费者等药品追溯参与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2019年药品管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2019年药品管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完整版《药品管理法》新旧对比本文为最新版《药品管理法》完整内容与2015年修正版本对比,而非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35年前(1984.9.20)首次制定、18年前(2001.2.28)首次修订、后经6年前(2013.12.28)和4年前(2015.4.24)的两次修正,终于昨天(2019.8.26)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20666字。

文章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蓝色字体的含删除线的为已删除的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9版word精品文档38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9版word精品文档38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栗战书委员长在湖南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南、四川等地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听取专家意见;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和中国药科大学就药品定义和假药、劣药界定开展专项研究;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沿用了现行法药品定义的规定,所列举的药品种类,有的存在交叉,有的不够准确,建议按照目前各方面都认可的药品分类进行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国内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度修订)

国内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度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gsp追回管理制度

gsp追回管理制度

gsp追回管理制度GSP追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全面的产品追溯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确保能够追踪到产品的每一个环节;二是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系统,对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存档,以便于日后的追溯与查询;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个环节之间能够及时地共享追溯信息,对产品进行跟踪追溯;四是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包括与供应商、物流、经销商等各个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五是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对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

GSP追溯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一方面,GSP追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档案记录系统以及信息共享系统,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GSP追溯管理制度的实施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竞争优势,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与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实施GSP追溯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对产品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追溯;二是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料的安全与质量;三是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四是加强对仓储物流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与质量在整个物流过程中得到保障;五是加强对销售配送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地送达消费者手中。

为了更好地实施GSP追溯管理制度,企业还需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全员参与的追溯意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认识到产品追溯的重要性,积极参与追溯管理工作;二是加强技术与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追溯管理制度;三是注重科技创新,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产品的追溯能力和管理水平;四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确保能够及时地了解最新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及时地调整企业的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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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公司药品追溯系统的管理。
责任人:
内容:
1.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2.概论
2.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追溯体系,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从原辅料购进、生产中间产品再到成品销售过程中的每一步均有据可查,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追溯体系的管理;建立以ERP、电子监管码为主的追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中质量安全和可追、可查,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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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销售及运输环节:产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放行后,凭检验报告和审核放行单发货,每件产品出厂均附有随货同行的单据,严格扫码出库,公司设有专人负责对ERP系统及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进行系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公司产品运输采用第三方物流,严格签署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运输环节可控,保证产品质量。
3.5上市后管理:公司建立了药物警戒管理体系,设有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评估等工作,以及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有效控制。
2.2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导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各项权限工作的落实。
2.3质管部负责对药品追溯体系管理实施监督,对物料采购、药品检验、产品放行、产品销售、投诉与咨询、不良反应监测等过程做到信息可查、可追溯,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信息数据,相关部门负责对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
2.4本企业的药品追溯按要求从票据、物料单、ERP、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实现药品可追溯。
3实施步骤
公司从原辅料购进到成品销售环节均采用企业ERP系统进行管理,成品包装严格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或二维码,实行一盒一码、一箱一码,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3.1物料采购环节:严格从合格供应商购进原药材、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并且所购进物料必须具有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和相应发票,做到票据环节可追溯。质管部、采供中心等部门负责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物料供应商符合要求。
3.2物料验收及贮存环节:物料验收合格后编码入库,待验保存,物料编码严格遵守唯一性,经质管部抽样检测合格后,库管员凭检测报告、合格证或放行单发放物料,严格禁止检测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工序。
3.3产品生产环节:生产操作人员凭批生产指令领取物料,严格记录整个生产过程,每个药品品种批号具有唯一性,生产的中间产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产成品经质管部检测合格后方能放行。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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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
生效日期年 月 日分 Nhomakorabea部门:取代:
目的: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体系,以便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药品,防止风险扩散,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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