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第八章第三节: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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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冲刺卷二:取保候审

2013司考冲刺卷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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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司法考试卷二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取保候审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2013司考冲刺卷二:政务公开2013司考冲刺卷二:毒品犯罪2013司考冲刺卷二:国务院机构编制2013司考冲刺卷二:刑诉回避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6、下列情况下变更为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依法被没收保证金后期限继续计算;转移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移送到法院审理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8、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嫌疑人;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自残自伤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9、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已经逮捕的被告人,下列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1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二审期间,被告羁押期间已经到一审宣告刑期的;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完,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其余鉴定均计入审期)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办案期间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理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2、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能释放,不能变更)法律敎育网13、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3.1、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决定,通知原决定机关即可13.2、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13.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14、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5、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不及时报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窝藏行为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保证人有连带保证义务,但是以其保证前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为限)16、对于无力缴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下,可以责令提供一到三名保证人17、保证金最低为一千元,上不封顶,必须是现金18、保证金数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社会危险性;2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3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经济状况;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19、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20、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并且通知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21、没收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仍然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间连续计算2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由执行机关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23、没收保证金和罚款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4、同一嫌疑人或者被告,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择一行使,不可并用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传票方式传唤的同时,由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监督其不得离开指定地点,履行指定程序,便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明确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细化实施细则,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制定了《取保候审规定细则》。

以下是《取保候审规定细则》的全文:第一条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传唤传讯和指定居住或者居住在指定地点,监督其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的两种方式。

第二条取保候审适用的例外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逃亡、串供等情况,或者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三条取保候审的指定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亲属居住地或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地点。

第四条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影响案件调查的行为,如聚众串供、销毁证据等。

第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单位以及社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合作和协助。

第七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当合法的权益,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第八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如需出行或离开指定地点,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申请并经批准。

第九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取保候审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限制出行、扣押财产等。

第十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如故意破坏证据,聚众串供等,司法机关有权取消其取保候审资格,采取逮捕措施。

第十一条取保候审期满,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法律程序,并按时到案。

第十二条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满前已经完成调查,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满后,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留置的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留置的期限。

第十四条对于留置期限的延长,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

刑诉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

刑诉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

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B.B市中级法院C.C市中级法院D.乙省高级法院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

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释方式,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对因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前,由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保释,对其进行约束,保证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案。

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有固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确保被告人有稳定的居所,可以接受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同时,被告人不属于逃避刑事追究的重大风险人员,不属于制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具备一定的社会联系、稳定的居住和工作环境,避免其逃避刑事追究和妨碍案件的进行。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需要由其家庭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提出保证,保证其不会逃避刑事追究,确保其按时到案。

同时,被告人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住所证明等,用于确认其身份、居住地等信息。

侦查机关和法院则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被告人一经取保候审,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约束,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权利要求控制自己言行的条件,有权利提供抵抗与案件无关的措施。

同时,被告人还需要履行诉讼活动期间的各项义务,如出庭应讯、提供证据等,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解除和变更也进行了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侦查机关或法院可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

例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约束,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出现其他制止取保候审的情形,侦查机关或法院有权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程序、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为被告人和侦查机关或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取保候审的决定或申请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取保候审的决定或申请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取保候审的决定或申请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取保候审的决定或申请。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1)决定取保候审。

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主动地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由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2)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规则》第86条,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司法考试刑法和刑诉法速记版

司法考试刑法和刑诉法速记版

刑法刑诉部分一、1、取保候审: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半疯半癫不免刑。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取保候审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取保候审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取保候审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取保候审”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即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不能同时并用。

1、保证人保证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保证人保证:(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人保证承担义务后,应当出具取保候审保证书,并签名盖章。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丧失了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被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对保证人的处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取保候审程序规定

取保候审程序规定

取保候审程序规定取保候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我国法律,取保候审程序主要包括取保候审决定和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

首先,取保候审决定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年满六十五周岁;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四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期;身体残疾、患有严重视听障碍或者言语障碍等无法进行刑事活动;确有需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其次,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如不得离开正在货听案件的地区或者所在地;不得接触指定的人员或者进入指定的区域;必须按时到案提供相关情况等。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

首先,取保候审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授权的程序,不能随意决定。

其次,取保候审必须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控或主观臆断。

再次,取保候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不得随意延长,一旦期限到,被告人将被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依法保护,不得任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程序的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通过取保候审,可以为被告人提供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并在此期间正常生活工作,减少因羁押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同时,取保候审也为案件的调查提供了条件,确保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后续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取保候审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滥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应有的处罚,这就需要加强对取保候审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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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申请、执行、解除与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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