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 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
(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一、项目背景(简要描述项目的背景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项目地理位置、项目规模等)二、项目目标1.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目标。
2.例如,促进经济增长、提升生产力、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
三、项目需求(详细描述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四、土地供应状况(简要描述项目所需土地的供应情况,包括已有土地资源和可供应土地的现状)五、供地原则(列举供地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等)六、供地指标(明确项目所需的土地指标,包括供地面积、用地性质、用地条件等)七、供地方式1.拍卖:适用于供地需求高、市场需求旺盛的项目,通过竞价方式拍卖土地使用权。
2.出让:适用于项目需求不高或市场需求相对平稳的项目,通过协商出让土地使用权。
3.划拨:适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
4.租赁:适用于临时性或短期性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八、供地程序(详细描述供地的程序,包括公示、公告、评估、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九、土地出让金及补偿标准1.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十、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环境评估、土地恢复等措施)十一、项目进展和风险评估(简要描述现阶段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潜在的风险和挑战)十二、项目推进措施(明确项目的具体推进措施,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等)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供地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以此方案为基础,推动项目的顺利推进,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目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七)国有建设⽤地供地程序(掌握)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供地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试⾏)》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程序包括:(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地者申请⽤地的途径和⽅式,公开接受⽤地申请。
需要使⽤⼟地的单位和个⼈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地需求,向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地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可以建⽴⽤地预申请制度。
(2)编制、确定出让⽅案。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应按规定报市、县⼈民政府批准。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地市场价格进⾏评估。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地使⽤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
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4)编制出让⽂件。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组织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件。
(5)发布出让公告。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地市场和当地⼟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发布,以⾸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

有()
无( )
土地起叫(始)价(万元)
增价幅度
(万元及其整倍数)
成交价
竞买保证金
(万元)
会审时间
交款时间
交地条件
国土资源局供地会审建议情况
交地时间
约定开竣工期限
备注
县国土
资源局
经办人
意 见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XX X县
国 有建 设 用地
供 地 方 案
项目名称:
编号:
编制时间:
xxx国土资源局制
土
地
储
备
供应报告编号
文件时间
地块位置
供应面积(㎡)
宗地收储成本(万元)
储备亩价(万元/亩)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出文单位
文号
土地规划用途
容积率(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其他规划
设计条件
土
地
评
估
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报告编号
网上备案号
设定用途
出让年期
基准地价
评估总价
(万元)
评估单价(元/㎡)
评估亩价(万元/亩)
房地产评 估
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
报告编号
评估总价(万元)
国土资源局供地会审
建议情况
规划面积(㎡)
净出让面积(㎡)
土地储备会审成本(万元)
会审储备单价
(万元/亩)
会审评估总价(万元)
会审亩价(万元/亩)
土地出让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最新】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XX 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对建设用地的统一供应,从而达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利用持续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编制原则(一)围绕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储备城市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用地,控制一般性用地。
(二)对利用价值大、成本相对低的地块优先储备,成本大、效益低的采取规划控制储备。
(三)优先储备开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四)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增加土地储备量,提高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三、年度土地储备规模XX年拟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收储: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按上述收储范围,计划XX年度储备土地600亩。
四、计划的实施和监督(一)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公布土地储备供应信息,为广大用户提供用地信息服务。
(二)设立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加大财政对土地收储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一定的土地收储数量,保证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三)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对拟收购地块进行储备,县财政局负责对拟收购地块的补偿款进行拨付。
(四)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收购储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最新】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和《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计划。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三府〔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日三亚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编制目的。
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三亚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二)编制意义。
制定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用地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利于确保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协调和统筹城乡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把握和灵活调控区域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有效措施。
通过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有力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按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计划有序落地、建设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落实公共信息公开、国有公共资源依法公开配置的必然需求。
通过编制和公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政府依法行使国土资源这一最重要国有公共资源管理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确保城乡居民对政府依法配置国有土地资源行为的知情权,便于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制定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建设诚信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力举措。
制定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有效避免国有土地资源供应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做法,确保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取得最大效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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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年期
基准地价
评估总价
(万元)
评估单价(元/㎡)
评估亩价(万元/亩)
房地产评 估
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
报告编号
评估总价(万元)
国土资源局供地会审
建议情况
规划面积(㎡)
净出让面积(㎡)
土地储备会审成本(万元)
会审储备单价
(万元/亩)
会审评估总价(万元)
会审亩价(万元/亩)
土地出让用途
出让年期
出让方式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发改局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审计局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其 他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政府
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XX X县
国 有建 设 用地
供 地 方 案
项目名称:
编号:
编制时间:
xxx国土资源局制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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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
供应报告编号
文件时间
地块位置
供应面积(㎡)
宗地收储成本(万元)
储备亩价(万元/亩)
规
划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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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出文单位
文号
土地规划用途
容积率(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其他规划
设计条件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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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报告编号
网上备案号
县政府
批准意见
审批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出让底价确定方式及原则
有()
无( )
土地起叫(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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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其整倍数)
成Hale Waihona Puke 价竞买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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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供地会审建议情况
交地时间
约定开竣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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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
资源局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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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