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____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得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得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得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得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就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她单位执行指定工作得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ﻫ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得。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得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得。

ﻫ(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得。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ﻫ(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ﻫ(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得工作能力与其她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得工作岗位得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ﻫ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得工作人员.ﻫ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得.ﻫ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得人员。

ﻫ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ﻫ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得,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得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 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的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 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 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 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 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 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 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 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 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 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 局审批。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进一步做好借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借调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借调到本单位外部组织的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指由本单位向他单位借调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本单位及被借调单位必须要有办理借调手续的意向、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享有对其工作进行人事管理、岗位调整、评定、奖励、考核、追究责任、解聘等权力。

第七条涉及借调人员与借调单位之间的管理问题,应由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单位原已存在的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二章借调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本单位申请书;(二)借调人员同意书或者解聘证明;(三)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四)其它与借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借调手续的办理,应由本单位的正职与被借调单位的正职签订借调协议,并加盖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借调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具体岗位、任务和期限;(二)借调期满后的处理意见;(三)工资待遇、单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具体待遇;(四)人事管理、考核评定、申诉和追究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需经过一定的培训和适应期,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相关岗位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其在岗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奖惩。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借调条件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借调人员,本单位有权解聘或调整其岗位。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借调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常见的管理方式之一,对借调人员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个别分析各项规定的要求和实施。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借调人员的管理,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借调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纳入编制、统一考核。

所有的借调人员必须接受事业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借调人员的编制和考核也必须与事业单位的编制和考核体系相统一,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借调人员应符合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选拔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

借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面试评选,保证借调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三、借调人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借调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借调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要求。

制度应包括借调人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安排、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使借调人员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益。

四、借调人员的工作应指导规范。

借调人员的工作应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借调人员的权益保障应得到重视。

事业单位应保障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薪酬待遇、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借调人员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不得歧视或限制借调人员的权益。

六、借调期限应明确。

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应明确约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在一年的借调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借或返回原单位,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手续的审批。

以上是关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需要密切关注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同时,事业单位也应加强与借调单位的协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借调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

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

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

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__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

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
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
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

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勤人员借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