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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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是否确认公司法人的合法身份,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问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标准:一、控股股东的独立性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形成了独立性,即控股股东是否能够独立决策、独立融资、独立支配公司资产,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对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只有在控股股东和公司独立并保持相应的法律关系时,才能有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银行账户独立性公司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否单独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能够反映公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同时,在银行账户和流水账单方面是否存在伪造、捏造等问题。

三、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司法人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全部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虚增营收、虚减成本、虚增利润、虚假账务等问题。

财务报表真实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公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是否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制度,是否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全体员工和管理层。

公司管理层是否根据相应的制度来管理和事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相关方的关联性公司的股东、经理、财务人员、法人代表等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是否存在牵涉到公司损害的行为。

此外,公司的账户是否被恶意收收取高额手续费用,也需要进行审查。

六、公司的执照和行政许可公司是否在成立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执照和行政许可。

如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假冒注册等行为。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应该否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当公司法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与其宣传行为不符合时才能相应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时,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具体案例分析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管机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之间,因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互相转移、占用资产、股份或利益等,且该行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害,需要对公司的法人身份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但仍有近代或者现代的哲学家或者法学家继续沿用传统的人格概念来表达 自然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地位或者法律地位。也有个别国家民法典在对自然人人 格的概括保护之规定中使用“人格”一词。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项规 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
一、人格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把过时的人格理论作为法技术手段有条件地重新利用的工作,是由德国人 来完成的。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相互平等的自然人重新带上身份区分的面具, 而是为了将这一经过改造的面具戴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的团体的脸上, 使之与其他团体相区别,而这些拥有人格面具的团体,就是被称之为法人的那些 社会组织。在此,“人格”或者“法律人格”被赋予了一种新的特定含义,即其 仅具有“形式上的‘人,的内涵”,人格的身份区分功能由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得 以复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
1.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 2.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导致公司与其背后的东被视为一体,则股东对公 司的债权相应的被否定,因为哪有自己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有“人格”的,就比如说股东,人事,业务等。

但是公司法人的人格也会混同的,会让人分不清情况。

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

以下就是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一、概念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二、基本内容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

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

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

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一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具有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的一种类似自然人的法律身份,赋予公司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些特征:
1. 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与其所有者或成员分开。

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永久存在:公司法人人格通常是永久存在的,不受其所有者或成员变更的影响。

即使公司的所有者或成员发生变动,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仍然存在。

3. 拥有财产:公司作为法人有权拥有和管理财产。

公司可以拥有土地、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这些财产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其个别所有者。

4. 独立债务:公司的债务通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

公司债务的偿还由公司本身负责,而不是由个别所有者承担,除非存在特定的担保或责任安排。

5. 合同能力:公司拥有签署合同和进行法律交易的能力,就像自然人一样。

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独立签署和执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

6. 司法诉讼:公司作为法人具有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能力。

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司法程序,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7. 税收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税收责任。

公司需独立报税,而不同于其所有
者或成员的个人税务责任。

8. 股东责任有限: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意味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通常仅限于其投资的额度,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总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赋予了公司许多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公司的独立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开启的先列之后被其它国家所引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和六十四条就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公司的股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关联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逆 向否 认 制 度
刘 娟 王 婕
摘 要 :“ 刺破公 司面纱制度” 起源于美国,这一制度在 大陆法系被称之为 “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我 国 《 公 司法》 第2 0条和第 6 4条 分 别是否认 司法人人格 原则在有 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具体规 定,但是 随着新 的问题 的 出现 ,股 东利用公 司来逃 避债 务时 ,单 纯使 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够 的,这就产生 了逆向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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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第二个观点认为要求公司为股东 的债务承担责任会对公 司其 他善意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于这个 问题 ,国内当前在公 司为股东的 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的时候是需要承担全部 的连带责任还是 限定 的连带责 任这个 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 为应该承担全部 的连 带责任 ,即 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完全清偿。第二种 观点认为公司仅在接收股东 转移的 财产范围内清偿 。第一种做法虽然保 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却 损害了 够公司和其他善意股东利益。而第二种做法是 ,只有公司在不 当的获取 的股东的财产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就 自然不会 对其他 的没有过错 的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次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样 做会对 公司的合 法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我 国的公 司法规定公 司仅仅 以其公 司所有 的资产为 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公 司独立 的法人 人格转 移资产 ,这违反 了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 ,其转移到公 司的财产 本质上是不应该归公司所有的资产 ,从 而也就谈不上损害到公 司其 他债 权人的合法权利 的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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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一些规定,如果打算成立公司的话是需要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熟悉的,不懂的可以以及时咨询律师,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用合法的形式还有合法的手段来融资,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在公司解散的时候应当先进行清算才能够注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清算就进行注销登记的,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损害,债权人是有权利到法院起诉股东的,包括公司的实际控股人都有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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