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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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周安平 大学版协维权工作委员会 大学出版 UNIVERSITY PUBLISHING 2005(4)
本文链接:/Periodical_dxcb200504003.aspx
当前出版合同中应该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大学版协维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髑安平
出版社如何行使国家赋予的出版权,舆体要体现 在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这怒最为重要 的。出版社要实现经营目标,出版社会同的签订与实 施是我们出叛李土工作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我们所有的 出版社工作者都要认识到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国外著 名的法学家庞德有句话已经成了市场的一句经典名 富:“在商监时代垂,黠富多半是由诺言构畿躺。”臻鲁 大学教授A.L.科宾说:“襁存在彼此冲突的人类利 益和愿望的情况下,人类群体的生存和幸福要求信守 缳诺。霆瑟,在我匡新割定酶麓度孛,我靛认秀合露法 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决定敲诺的履行和强制执行的 规则,可以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都充满着合同,就如 阋我鳃生活孛宠濂着哲学一榉。”甄然市场的运舞离 不开合同,市场的关系就是无数个单一的合同的总 和。所以,当前的市场运行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实际上 在我们生活当审,有很多的允谗、承诺,无论是墨头鳇 还是书面的,都是合同。因戴,可以这样说,合同是对 身份的超越,对行为的规范,对主体意识的弘扬,正因 为如此,我们的文化产业更应该建立完备的蹬舨合同 铡度,这释裁度是所有塞舨{童舞展正常经翡工作的基 础,出版合同的法理决定了出版合同关系的性质、内 容。对出版社会同的法理问题的研究,也是我们在出 版工燕孛应当重筏麓瑾壹之一。 一、著作权基本原理、特征及内容 (一)著作权基本原理 著终投的蒺本原理大家都嚣常臻确,艇最重要鳃 宥两条。第一,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内容。 所以TRIPS第九条第二款说: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等内容方面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 利法完成的。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翔谤理解“表 达”?对予弱样一个辩学原理,不羁的入的不同表述我 们可以称为照不同的表达,都可能受著作权保护。但 是对于文学作品,问题就另当舅4论了。例如,鲁迅先生 在《隧Q正传》中塑造了一个丰满的阿Q形象,如果露 人想写一本阿P正传,使用同样的情节,但用了不同 的语言表述,算不算侵权呢?算。我们可以弓l进德国著 终权理论,将表达形式努势外在鳇表达形式程痰在的 表达形式。外在表达形式燕要是指按照表达手段采取 的一种造型,比如文字作品的各个句子、音乐作品的 音霉睾先嚣顺密与音符连接、菜个器塑懿造型结捧等。 外在表达形畿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表达。内在表达形 式则存在于计划、存在于思想的连贯性、存在于科学 著雅的证我过程、存在予事务的发聂过稷、存在于一 部小说对人耢形象的勾勒、存在于一部电影或戏剧的 场景与构图的发展、存在于一幅画作的构思与构图、 存在于建筑结构设计、存农于音乐作品盼备个句子与 节奏之中。因就裂窃德入幸筝箍中的情节、入物形象、节 奏、场景设计等也构成对表达的侵犯。第二,作品要受 到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这里有两点要注意:首先,独 翻性仅仅燕虢俸瑟兹表达褥言懿,不是说佟鑫的蠢容 要有独创性。其次,独创性不同于首创性。独创性仅仅 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首创性讲的是作品的内 容具有独一曩二约毪质,裰当予专囊法上酶薪簇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也说:出不同作者就硒一题材创作 的作品,作鼯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应
分析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

分析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图书出版业也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外语图书翻译的出版量呈现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实质进展,导致翻译图书出版上升速度不明显。
根据权威调查,如果不计入少数民族的方言,全世界有2790多种语言。
如此复杂的语言,对人类交流造成困难,“翻译”应运而生。
当使用两种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直接交流时,要么得有一方掌握对方语言,要么就要借助翻译人员;但是当发生间接交流时,比如欣赏外国的着作时,就需要翻译人员提前做好工作,即将外文图书、杂志等翻译成本民族语言。
翻译是人们进行交流的桥梁,是人们通向文化殿堂的大门。
一、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典型案例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对原始创作人、翻译人、校译人来说都有重大的影响,但因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所以在实践当中出现很多纠纷。
如北京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就《马克思自白》翻译作品着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马克思的自白》原名《自白》,是苏联瓦〃奇金的着作,译者包括蔡兴文、孙维韬、柏森等。
这些翻译人员被起诉侵犯作者的着作权,但是法院根据当时我国的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对该翻译作品享有着作权,判决理由是:原告对《马克思自白》(俄文版)进行翻译,其行为没有得到授权,即没有获得原着作者的同意。
不过当时我国没有此方面的法律证明原告侵犯原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高年生诉贵州人民出版社侵犯译校着作权纠纷案。
贵州人民出版社在一翻译作品上擅自删除作为译校者高年生的署名,使高年生失去了着作权人的应有权利,因此高年生提起诉讼。
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完成一审,但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贵州人民出版社构成着作权侵权。
我国关于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案例并不多,此方面的法律经验非常少,加之现在外语翻译图书增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此要对其进行研究,了解翻译图书的着作权相关问题,以此维护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着作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出书的版权如何处理

出书的版权如何处理在出版界,版权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在出书的过程中,版权的处理尤为重要,因为一部作品的版权决定了它的独家性和市场价值。
首先,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应该对其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是指将作品的创作权利登记在专门的版权登记机构或部门,以确保作者对作品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通过强化版权保护,作者可以防止他人对作品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者在选择出版社出版作品时,应该签订一份详细的版权合同。
版权合同是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关于作品版权使用和分配的书面协议。
在版权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报酬等内容,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另外,作者还可以选择授权出版社转让作品的版权,也可以选择保留自己的版权并授权出版社使用。
转让版权是指作者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让渡给出版社,出版社有权对作品进行再次编辑、出版、翻译、改编等;而保留版权则意味着作者仍然保有作品的创作权利,出版社只能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在版权处理过程中,作者还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
遇到版权纠纷时,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通过法院起诉侵权者、申请禁止侵权行为等。
此外,作者还可以选择将作品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处理,以有效防止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版权的处理在出书过程中至关重要,作者应当充分了解和保护自己的版权,以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只有做到这一点,作者才能在出版界取得成功,实现作品的最大价值。
出版物质量问题之封面、扉页、版权页问题

封面、扉页、版权页
目录 Content
• 封面 • 扉页 • 版权页
封 面
封面设计是图书美术设计的主体工程。封面设计一般包括封一、 封底的设计和书脊的设计,有的图书还需要考虑勒口和护封的设计。
封面是图书的外包装,除应体现美观、实用、准确三原则外,还应按 照常规和法定要求,在固定的位置刊登书名、著译者名、出版者名、条 码、定价、国际标准书号等项内容。编校者除保证各种版面格式和内 容准确外,还应使其相关项目保持一致。
版 案例2 权 页
本案例中,CIP数据的书名和副书名之间使用了破折号。这可能是相关 人员不了解CIP数据的规定为了和全书其他处书名保持一致,擅自把副 书名前的标识符“:”改成了破折号,反而改错了。
版 权 页
版本记录页提供图书的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位于主书名页的背面,即双数页码面。版本记录提供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未包含的出版责任人记录、出版发行者说明、载体形态记录、印刷发 行记录。
封 面
勒口 有些图书在勒口上印作者简介和内容提要。勒口的文字大多是用封
面设计软件排版的,要注意标点符号的形式和位置不要违反《标点符号 用法》的规定,主要应注意破折号不要断开,注意引号、括号、书名号的 位置。 条码
图书上的条码印制优选位置为封底(或护封与之对应的位置)的右 下角。
扉
页
扉页应提供图书的书名、作者、出版者。这些内容一定要与封面、 CIP数据保持一致。
谢谢!
封 案例4 面
本案例中,封面上的“桔”字应改为“橘”。 在《通用规范汉字字典》里,“桔”只有 jié的读 音,而没有jú的读音。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特地在“橘”字释义之 后提示,不能简化成“桔”。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翻译作品的着作权问题一、翻译权的行使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翻译权属于着作权人。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
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
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翻译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译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翻译人享有。
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版权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大部分法律都有规定版权期限。
版权过期后,作品就属于全人类共有的财产,称为公共财产或是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的财产。
版权保护的时间各不相同,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法律所设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50年;美国和欧洲则是作品原创者去世后70年。
因此像《红楼梦》、《傲慢与偏见》之类的作品原文,现在都已经过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复制或者在原作基础上继续创作,包括翻译、引用、出版等。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每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个咨询⼈的作品涉及到国外的作品,我们⽆法判断按照这个国家的规定是否构成侵权。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享有,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分析:1、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翻译⼈享有吗?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翻译⼈享有。
2、翻译作品是否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请注意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翻译的原作品只能是已有的作品,这个“已有”,理解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那么原作品有两种,⼀是已经发表过的,⼆是没有发表过的。
翻译已有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需要作者同意的;如果是没有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翻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著作权法的⽴法原意来理解,应当经过作者的同意,否则侵犯了原作品的发表权。
3、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要具体分析?(1)翻译作品应当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如果翻译作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没有⼤的修改,直接进⾏⽂字字⾯进⾏的翻译,那么是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
如果做了⽐较⼤的改动,那么本⼈认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2)翻译的原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翻译的原作品如果是已经发表的,进⾏翻译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没有发表应当取得原作者的同意。
原作品没有发表,翻译⼜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那么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
(3)这⾥还要区分⼀个问题,原作者在⾸次发表时有著作权声明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作品有这样的声明:“版权所有,不得翻录”等声明著作权的警句。
如果原作者在⾸次发表时声明未经过作者同意不得进⾏翻译改编等,那么即使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能随意进⾏翻译,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当然这种声明在实践中很少见。
引进版学术图书的版权权属如何确认

引进版学术图书的版权权属如何确认作者:易明群来源:《出版参考》2013年第12期笔者多年从事引进图书的编辑工作,深感引进图书工作无小事,既要和外方出版社谈判授权费,也要与译者确定翻译时限、讨论专有名词的翻译,还要统一中外文翻译体例。
经常有同事询问译著的引进和编辑,因此,我萌生撰写此文之意,将自己数年来积累的心得体会与各位编辑分享。
一家之言,欢迎切磋交流。
当编辑有意想翻译或影印出版某一外版图书时,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中文翻译版权或者影印权利归属。
通常我们会查看图书版权页上面@后面的权利人,它表明该书著作权的归属。
但实践中,版权主管会首先联系原出版社或者该出版社在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以获得准确的版权归属信息。
像英美一些出版社,如牛津、剑桥、培生等,与原作者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著作权,因此,即使原书版权页上@后注明是作者,著作权也并不一定在该作者手里,所以,最稳妥的办法是直接与出版社取得联系。
不过,归属出版社的情形也不是绝对,在日本,版权就一般属于作者,出版商只是取得出版发行权,这种情况下,只要取得原作者授权即可,但最好也与原出版社取得联系确认。
还有几种情况确定版权比较困难。
一种是原作品为论文合集,由某个作者担任主编。
这时的作品版权通常不在原出版社或者主编手中,出版中文版需要征得每一位文章作者的授权同意。
如果原出版社或主编热心,他们会协助联系各位作者索要授权,并把授权的电子邮件转发给我们;但如果原出版社或者原主编不愿意推动此事,那处理起来就会非常麻烦,需要我们的版权主管去逐一联系各位作者。
我们曾经准备引进一本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论文集,对方出版社让我们联系主编,主编又声明所有版权事宜应找出版社,而许多作者根本无法找到联系方式,反复沟通多次,不得已只好放弃选题。
而在联系出版《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该书是欧洲比较法大会的论文合集,主编是比利时根特大学马克·范·胡克教授)时,我们得到主编的大力支持,不但很快获得了所有文章的授权,而且被告知可以根据中文出版的实际情况予以删减。
[外语,图书,翻译,其他论文文档]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著作权问题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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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复杂的语言,对人类交流造成困难,“翻译”应运而生。
当使用两种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直接交流时,要么得有一方掌握对方语言,要么就要借助翻译人员;但是当发生间接交流时,比如欣赏外国的着作时,就需要翻译人员提前做好工作,即将外文图书、杂志等翻译成本民族语言。
翻译是人们进行交流的桥梁,是人们通向文化殿堂的大门。
一、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典型案例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对原始创作人、翻译人、校译人来说都有重大的影响,但因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所以在实践当中出现很多纠纷。
如北京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就《马克思自白》翻译作品着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马克思的自白》原名《自白》,是苏联瓦·奇金的着作,译者包括蔡兴文、孙维韬、柏森等。
这些翻译人员被起诉侵犯作者的着作权,但是法院根据当时我国的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对该翻译作品享有着作权,判决理由是:原告对《马克思自白》(俄文版)进行翻译,其行为没有得到授权,即没有获得原着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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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是高年生诉贵州人民出版社侵犯译校着作权纠纷案。
贵州人民出版社在一翻译作品上擅自删除作为译校者高年生的署名,使高年生失去了着作权人的应有权利,因此高年生提起诉讼。
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完成一审,但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贵州人民出版社构成着作权侵权。
我国关于外语翻译图书着作权方面的案例并不多,此方面的法律经验非常少,加之现在外语翻译图书增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此要对其进行研究,了解翻译图书的着作权相关问题,以此维护外语图书翻译出版的着作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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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作的出版及版权问题如何划分
在知识经济盛行的时代下,图书领域也越来越受到知识青年的重视。
除了自行编写书籍,翻译书籍也成为一个热门的行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变得十分
重要,这也就催生了大量的翻译作品。
那么,完成一本译作后,很多人会意识到它的出版
以及版权问题,在此,树上微出版()作为一个专注于个人品牌打造
的图书策划营销机构,可以为你提供完美的解答。
首先,针对译作的出版,版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翻译是一个语言转换的过程,所以
它涉及的版权划分比较复杂,总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翻译的作品为已有版权的作品,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
这是
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所以翻译者在翻译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树上微出
版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广大的译者合理地处理好版权问题。
二,在完成一部翻译作品之后,翻译者就已经享有了新作品的著作权。
但翻译作品在
行使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对作品进行翻译或者改编,以及以出版、播放、表演、摄制等形式对翻译作品使用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应以原作品著作权人为限,而不
能超出原有授权的范围。
三,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作为使用方的第三方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翻译作
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
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
两种不同的授权。
除此之外,树上微出版认为,译者还需要尽量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如:引
用已有的文献时注意合理使用原则,杜绝抄袭的现象,注意外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等,
这些问题在出版译作时都需要着重了解。
树上微出版在出版领域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数百家知名出版单位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其中和树上微出版合作的数百位的作者通过出书获得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数十倍的
经济效益。
树上微出版巨资投入设立写手公司、美工公司、视频公司、网媒公司,就是为
了给广大作者群体提供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