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报告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报告一、引言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情况(一)制度建设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审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机构建设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机构建设,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办公室等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
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设立,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审理质量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了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审理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宣传力度不够行政复议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仍然较低。
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了解不够,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寻求救济。
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法的认知度。
(二)审理质量有待提高虽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满意。
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理质量。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行政复议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
例如,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盲区。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四、改进措施与建议(一)加强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行政复议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法的认知度。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沪公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10〕19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200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化解行政争议,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和解、撤回制度,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类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交复议机关。
对非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程序上问题的,被申请人可通过启动复查程序,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引导申请人通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终止行政复议(此类案件不应按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签订和解协议)。
2、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当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定和解协议,若案件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被申请人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和解协议的签订,取得第三人对于和解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的签字认可,以妥善彻底化解矛盾争议。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办理⾏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部办理⾏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2000年10⽉24⽇公安部办理⾏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条为了规范公安部办理⾏政复议案件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部受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政复议申请:(⼀)对公安部做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对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三)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使职权的公安部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
第三条公安部法制局负责办理具体⾏政复议事项,履⾏下列职责:(⼀)受理⾏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取证,查阅⽂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政机关违反《⾏政复议法》规定的⾏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六)办理因不履⾏⾏政复议决定提起⾏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安部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收到⾏政复议申请后,应于当⽇移交法制局。
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由法制局作出决定;需要书⾯告知当事⼈的,使⽤公安部⾏政复议专⽤章:(⼀)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需书⾯告知申请⼈的;(⼆)符合《⾏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公安部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三)⾏政复议期间决定具体⾏政⾏为停⽌执⾏的;(四)符合《⾏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中⽌对具体⾏政⾏为审查的;(五)符合《⾏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的;(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作出⾏政复议决定期限的。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留阳来源:《公民导刊》2017年第10期行政复议、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
要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行政复议定位为与行政诉讼同等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新行政诉讼法完善了诸多制度和机制,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大幅增加,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集中爆发。
究其原因,当前仍存在对公安行政复议重视不够;办案民警法治思维、执法理念仍有偏差;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民警执法能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不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应有效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
面对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办案、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已成为公安机关新的机遇和挑战。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以依法治国为导向,加强法治思维,狠抓源头管理强化法治思维。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自觉将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
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践行法治原则,将每一次决策行为、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项行政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狠抓源头管理。
要坚持抓小、抓早、抓源头,紧紧围绕容易产生执法争议、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重点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标准,强化源头监管,从执法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执法争议。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套上制度的缰绳,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不越雷池。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

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行政复议水平,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初现成效。
现对照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方案》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认真自查,报告如下:一、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一)受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化。
市级各行政部门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格式文书进行了清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均主动在行政文书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了行政复议权利、期限及复议机关。
二是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
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档案室;在行政复议科外墙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和办案流程图、在室内张贴办公接待制度;在行政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大厅设置了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受理环节规范化。
法制办指定了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100%;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开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复议申请平台,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按照《行政复议法》等26、27条,建有转送制度。
四是行政复议与信访联系规范化。
联合市信访局发布了《荆州市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规则》(试行),建立健全了市本级行政复议与信访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了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互转机制;与信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复议、信访案件情况。
五是对不予受理行为监督规范化。
凡是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予以先受理,依法受理率达100%。
(二)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答复书规范化。
本级政府所有案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制作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当事人均按照法律期限和要求提交了答复和证据材料,答复内容具有针对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8b95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20.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情况报告
近年来,xx市公安局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大力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机构基本情况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有专门办公场所,由一名副支队长和两名民警负责该项工作,其中1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案件基本情况
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颁布至XX年7月1日改由x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期间,xx市公安局共审结各类公安行政复议案件601起,其中维持287起,变更16起,撤销92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6起。
XX年7月1日以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全市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复议案件59起,审结56起,不予受理5起,自行撤回6起,维持29起,撤销4起,法定事由终止审理12起。
二、主要做法
强化管理,全力推进。
一是领导重视。
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多次在全市公安会议上强调行政复议工作,亲自主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审会;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上官福令主动听取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汇报,经常性过问、听取重点案件汇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党委委员王建伟同志多次调研指导、现场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瓶颈性问题。
全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强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结合警务规范化建设,细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人承办案件制度、分级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及书面审查与直接调查相结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有效的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办理。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
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到执法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和执法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局半年考评、县市区局季度考评、科所队每月考评制度,对行政复议诉讼案卷实行100%评查,评查成绩纳入各地各部门年
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一把手”政绩直接挂钩。
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进入程序后,市局积极协调法制部门与治安、交警、消防等业务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局基层科所队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反馈,凡是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变更、撤销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沟通思想,达成共识,提高行政复议效果。
二是完善外部协调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后,对我局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该撤销变更的坚决撤销变更,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了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
我局注重加强与市复议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及时、全面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由法制部门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执法行为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督促整改;对存在的典型及共性问题,制定相应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堵塞执法漏洞,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是完善当事人调解工作机制。
在复议中,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力度,对公安执法实体准确但程序存在瑕疵和依法应当维持但当事人确有合理要求的案件,法制部门主动与办案单位、处罚相对人联系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从而使行政复议案结事了。
第 3 页共7 页
警务公开,加强宣传。
一是现场执法方面。
积极推进“扁平化指挥”警务机制改革,在黄州主城区建设6个治安服务岗亭,开展24小时格化巡逻,大大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一线执法单位执法记录仪配备率达到100%,对出警处警、现场勘查等环节执法情况实时记录、存储,通过执法全过程记录与大数据技术融合,全面实现办案全过程记录和可溯式管理。
市局110指挥中心加强了全市110接处警情况的抽查回访,对XX年8月2423起有效警情全部进行了回访,表示满意基本满意警情占有效回访总数的%。
二是办理行政案件方面。
针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处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的突出问题,对执法主动告知工作进行了深化和细化,认真落实处罚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违法行为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和处罚后法律救济渠道的告知程序,并在执法质量检查的各个环节中予以考评。
XX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省今年以来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的评估检查,市公安局“双公示”工作得到了评估组的充分肯定。
三是行政管理方面。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服务大厅和各执法办公场所,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警务公开活动和警务规范化建设向人民群众宣
传公安行政复议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程序和启动方式。
许多基层执法部门制作了行政复议工作警务公开栏,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上墙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全警培训,提升能力。
一是积极学习《执法细则》。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春季大练兵活动中,组织全警开展新版《执法细则》培训,举办法制讲座20余场,开展执法教育培训30余次,提高了民警执法素质和出庭应诉能力。
二是组织执法资格考试。
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直接与试用期考核、职务晋升、公务员考核、岗位调整、表彰奖励等事项挂钩,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办案工作,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
五年来组织民警参加基本级、中级执法资格考试一万余人次。
三是组织民警庭审旁听。
为提高全市公安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XX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组织庭审旁听27次,并邀请政法委、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及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刑事执法交流活动。
四是举办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XX年7月邀请市政府法制办舒捷在全市公安机关电子案卷管理使用工作现场会暨新型执法重点问题培训会议上现场授课,讲授《关于信息
第 5 页共7 页
公开的探讨》,各县、市、区公安局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法制大队长、信访科长、浠水县部分民警参加了培训,普遍反映受益匪浅。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机构设置规格不高。
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归口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兼顾着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刑事复核、涉案财物管理、行政审批管理等多种职能。
法制支队是正科级单位,7名民警,无内设机构,一名民警同时要承担多种职责,必然存在职责不清问题。
复议应诉工作量大。
特别是一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类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按照应诉程序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取证,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一一作答,工作量大。
信访案件化解不易。
案件虽然经过了行政复议,但矛盾纠纷往往通过诉讼或者信访途径再次表现出来。
四、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对制定重要执法制度、部署重大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
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发
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公安决策、论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研究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开展法制业务培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按照《xx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指南,制定审查工作规程,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标准,做到同标准审核、无差别审批。
坚持审批和监管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事中检查监督和事后责任追究。
进一步落实依法取证要求。
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
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违法行为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进一步强化执法问责。
加强对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分析研究,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整改,完善执法制度机制。
组织全警学习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强化执法责任。
第7 页共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