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便于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章,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审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行驶。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审验,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包括车主变更、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管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换、涂改或者挂卖。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车辆年检费、交通管理费等费用,保证机动车合法上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等情况时及时报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有效的驾驶证,根据驾驶证分类驾驶相应的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证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良好,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熟悉机动车的驾驶技术,掌握车辆特性,注意维护保养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闯红灯、违法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安全带、头盔等安全设备,保证驾驶人和乘车人员乘坐安全。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性能正常,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规定行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2篇)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3、驾驶证的审核;4、行车执照的审核;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包括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依法实行责任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第五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办理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过程。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五)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号牌发放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第七条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机动车辆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亲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变更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三)按照规定缴纳变更登记相关费用;(四)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五)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概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出入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而制定的。
所有车辆的主人、驾驶员和乘客都应严格遵守这些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辆入口的管理1.机动车辆进入道路前必须先停下来,按顺序排队等候检查。
2.进入道路前车辆必须停下来,开启车窗,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3.进入道路前,车辆必须按照指示灯指示的方向行驶,不得逆行或闯红灯。
4.机动车辆入口的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车辆停下,进行随机检查。
5.车辆进入道路前必须保持车距,切勿与前车太过接近。
三、机动车辆出口的管理1.机动车辆到达出口时,必须按照指示标志、标线停车,等候出口管理人员的指示。
2.出口管理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3.车辆在出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4.禁止车辆从非指定出口进入或退出。
5.进入出口车道前必须提前打开转向灯,避免突然变道。
四、停车管理1.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区域,不得随意停车阻塞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2.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车,应选择指定的停车场。
3.停车时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其他紧急通道。
4.停车时必须拉紧手刹,关闭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五、速度限制1.在入口、出口等繁忙区域,车辆速度不得超过限定的速度,以确保安全。
2.行车中必须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合理调整车速。
3.禁止超速行驶,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六、交通安全1.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系好安全带,乘客也应该遵守这一要求。
2.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在行驶中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罚款。
2.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和司机,可能会被暂扣驾驶证,并被扣除相应的驾驶积分。
3.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将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5篇)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
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
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____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
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
关于车辆管理规定条范本(2篇)

关于车辆管理规定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管理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车辆登记管理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通过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并获得合法的机动车号牌。
第五条车辆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类型和品牌、车辆识别代号(VIN)等。
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在变更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必须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车辆登记信息。
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行驶证管理第八条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的行驶证是机动车辆的合法行驶凭证,车辆所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携带。
第九条行驶证的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型号和识别代号,以及车辆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条行驶证必须定期参加车辆技术检验并通过,否则将被禁止上路行驶。
第四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车辆驾驶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明的准驾车型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信号灯或交通标志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吊销驾驶证的措施。
第六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随时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和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和紧急工具,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并确保车辆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章车辆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保费。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机动车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机动车辆使用前,务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与行驶证,并根据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如遇遗失,务必及时补办。
号牌与行车执照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机动车应根据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临时检验。
3.机动车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与当地环境保护标准。
4.机动车要按期进行维修与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5.局属有关目经理部,不经过分局审批,不允许擅自租用私人或外单位车辆使用,必要时需经分局领导批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才能使用。
6.在上级有削减出行车辆要求与天气特别恶劣、道路泥泞、冰雪路滑时,要严格控制车辆出行。
7.旅游用车原则上要求租用专业旅游客车,确须使用本单位车辆的,须经单位(局、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有领导带队,要选派驾驶作风好,有安全行车经验的专职司机,并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要有教育纪录。
任何单位不得租用没有资质的旅游车辆出游,严把旅游安全关,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8.领导干部确因工作如需驾驶本单位公车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副处以上人员由局长审批,二级单位处级以下,副科以上由二级单位一把手审批。
9.全局公车不外借,特殊情况务必由分局或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所有车辆驾驶员,承担车辆正常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安全责任。
10.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禁止随意停放。
11.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务必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自卸车禁止在行驶中起顶泵或边倒边起。
12.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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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司总部全部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九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
第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
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第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
第二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
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
第三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四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五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
第六条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
第七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司机要热情、礼貌待客,对乘车人谈话保密。
第九条接送领导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班等候。
不准串岗、脱岗。
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向司机班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出车回来,应立即到司机班报到。
第二一条司机对司机班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二二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司机班长并说明原因。
第二
三条司机传呼机必须保持开通,尽快复机。
第二四条司机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自己负责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五条下列各款均为交通事故:(一)车辆相撞,双方或一方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
(二)车辆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使有损害、伤亡者。
(三)车辆行驶遭受意外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致使车辆、物品、人员有损害、伤亡者。
第二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须迅速通知司机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在两天内填写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呈报办公室主任。
第二七条办公室主任、司机班班长接获通知后,必要时应立即赶往事故地点查勘处理。
第二八条当事人尽量寻觅目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九条交通事故报告应填具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一)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二)肇事原因。
(三)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四)驾驶者(包括对方车)姓名、单位、住址。
(五)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的损失)。
(六)伤亡人员姓名、住址及救护情况。
(七)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情况。
(八)现场保护情况。
第三条事故原因查清后,肇事责任由司机班班长报请行政总监鉴定,如有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公司总经理审定处理。
第三一条肇事责任的处分:
(一)经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如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出部分由当事司机负担。
除此之外,按其肇事性质与理赔金额予以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二)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予以辞退;经判决服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开除。
(三)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开除。
第五章附则第三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三条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