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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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8日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24年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政策分析!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政策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使用该政策时有个要点需要注意:一、销售额是怎么算出来的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企业纳税申报增值税销售额、被税务稽查补缴增值税销售额以及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时调整增值税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稽查补缴和纳税评估的增值税销售额是算在被补缴或调整的当期(补缴或调整的时间),而不是追溯到发生的时间(存在税务问题时间)。
例2020年7月纳税估计时,发现企业2017年存在问题,2002年7月调整了2017年的销售额,是算在2020年7月销售额,而不是追溯到2017年7月销售额。
二、12个月的含义12个月是指连续的12个月,不是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假设现在是2020年11月准备进行转登记,那这个12个月是指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
12个月是一般纳税人是按月申报增值税;四个季度是一般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时间一般纳税人申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的转后仍按月申报,次月生效;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的转后仍按季申报,次月生效;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转后仍按季申报,次季度初生效。
四、一般纳税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前遗留进项税的处理。
纳税人在转登记当期申报后的期未留抵税额和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待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仍可以做这进项税抵扣。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03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超经营范围及红字发票问题

税率调整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3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解读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 重点总结 1号公告执行难点在于政策落实与发票开具关系
普票: 在无法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普票开具1%的征收率是相对最合适的选 择。当然即便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票,申报时依然可以适用10万以下免税或者减按1%征税。 专票: 遵循开多少征多少的原则,无论是享受免税还是减税,开1%则按照1%征税,开3%则按照 3%征税。 此外,1月9日前已按照3%开具发票但需要享受减税政策的,普票不需要追回,专票需要追回,专 票无法追回的不能享受减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预缴内容
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 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目前小规模纳税人3%预征率的项目包括: 提供 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需按规定预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或在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均需按规定预缴。常见的小规模纳 税人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等,因适用 5%征收率,不能减按1%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进一 步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政策内容
1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可以总结为“免”和“减”
“免”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料。 2、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按规定享受财税1号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 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具红字发票要按照原发票对应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一、小规模纳税人介绍1.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比一般纳税人宽松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和免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1. 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发布新的增值税政策后,其中最常被讨论的就是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和3%两种,如果销售额超过阀值,超出部分仍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17%、13%税率课征。
2. 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得超过4,666,667元,收入越低,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越大,配套政策改善后,小规模纳税人拥有了更多地可免征增值税项目,纳入收入总额未超过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政策,及时补偿之前增值税未交纳的部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不少。
3.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增值税税率较低,销售额低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税率免征额。
如果销售额在新的一年超出期间阈值,那么将采用新一年的税率免征额及税率,继续受益。
4. 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可以享受的减税政策有:免收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购置税;免税收入不得超过月经营额15%,但总额不得超过月经营额20%;每个月可免收2000元增值税,每年共8000元;免征机动车销售税;购置小客车使用。
三、总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年度销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比一般纳税人宽松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和免税额,2018年发布的新的增值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常被讨论的就是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和3%两种,如果销售额超过阀值,超出部分仍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17%、13%税率课征。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拥有了更多地可免征增值税项目,纳入收入总额未超过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政策,及时补偿之前增值税未交纳的部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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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4月2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
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