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群众举报,是指公众对党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1. 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的行为。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其他涉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渠道1. 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随时进行举报。
2. 举报邮箱:设立举报邮箱,接受群众书面举报。
3. 举报网站:建立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在线举报。
4. 来访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接受群众来访举报。
5. 信件举报:接受群众通过信件进行的举报。
四、受理流程1. 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举报内容符合受理范围。
2.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及时分流转办给相关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4. 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保护1. 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2.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3.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举报工作制度,确保举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进行。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方案爱国卫生工作方案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方案爱国卫生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二、工作目标1.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普及卫生知识,形成全民参与爱国卫生的良好氛围。
2.加强环境卫生治理,确保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3.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4.提升全民健康素养,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如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
(3)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卫生习惯。
2.开展环境卫生治理(1)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确保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2)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实现环境卫生治理常态化。
(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公共卫生设施覆盖率。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1)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3)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4.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3)开展健康扶贫工程,助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脱贫。
5.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1)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工作落实。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
四、工作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组织专业人员对爱国卫生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收集国内外爱国卫生工作的先进经验,为制定方案提供参考。
2.方案制定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爱国卫生工作方案。
(2)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3.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明确任务分工,全面启动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市)、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区(市)爱卫会设立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食品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爱卫会办公室经费、设施的配置,应当适应其工作需要。
第七条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在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九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十条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4篇)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一、背景概述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倡导的全民参与的卫生健康活动,旨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
二、宣传教育制度为了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认识和理解,宣传教育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组织宣传推广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引导人们关注卫生健康问题。
其次,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卫生知识讲座、宣传海报等,提高人们的卫生意识。
再次,通过媒体宣传,传播爱国卫生运动的好事迹和典型经验,激发社会广泛参与。
三、组织协调制度爱国卫生运动需要各级政府、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协调配合。
为此,建立了一套组织协调制度,确保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开展。
首先,成立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横向、纵向的沟通与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最后,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发积极性。
四、示范创建制度示范创建制度是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示范创建,可以树立典型,引导他人,形成良好的卫生环境。
首先,建立示范创建的指导思想,明确创建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示范创建活动,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各参与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
最后,利用示范创建的经验和成果,向社会推广,提高整体的卫生水平。
五、守法治理制度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需要强调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运动中来。
为此,建立守法治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在各级政府和单位内部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其次,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环境等问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自觉自愿参与到爱国卫生运动中来。
六、奖惩激励制度为了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建立了奖惩激励制度。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
1952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
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
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
同年的12月31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
60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
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倡导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4649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4855.6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达100%,水质合格率达%;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1428.1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发的健康城市奖项26个;所有市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有灭蚊先进城市5个。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管理,提高民众的身体健康水平,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二、宗旨和原则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公共卫生、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等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制定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人民利益至上,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使人们可以享受到全方位、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2. 健康促使发展,将卫生事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提升国家综合实力;3. 预防为主,注重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降低疾病发生率和病残率;4. 公共参与,强调全民共建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参与到卫生管理中。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1. 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2)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3)市/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4)乡(镇)级卫生健康机构: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卫生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3)协调组织卫生资源,确保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4)监督、检查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合理运营与使用;(5)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四、公共卫生管理1. 疾病预防控制(1)开展疾病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疾病流行趋势;(2)开展甲流、艾滋病等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3)推广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免疫率;(4)组织传染病的治疗与救治,提高治愈率。
2. 食品卫生监督(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2)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食安全意识;(3)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4)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

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已于2022年3月7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5月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2日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管理与规范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推动新时代松原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恪守公共卫生秩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和美化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养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捐赠、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a6ac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8.png)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文:----------------------------------------------------------------------------------------------------------------------------------------------------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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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设立在副校长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食品卫生、教师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师生健康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
不属于本校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七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个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