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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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计算的基本规定

设计计算的基本规定

在抗震中,“耦联”就是作用在给定侧移 的某一质点上的弹性回复力不仅取决于这一 质点上的侧移,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各质点的 位移,因而存在着刚度耦联,这样会给微分 方程组的求解带来不少困难,所以,应运用
振型分解和振型正交性原理来解耦,使方程
组求解大大简化。
7、风荷载效应分析
对称结构应按两个方向风效应的较大值采用,体 型复杂结构应按多个方向风效应的较大值采用。
弯矩和剪力可以仿照位移相似的方法乘放大系数。 但是在位移计算时不考虑刚度折减;而在内力计 算时要考虑刚度折减,同时还要使结构内力增量 控制在20%以内。则
M F2i M
*
(21) (22)
V F2iV
*
F2i
式中
1 1 2 G j /( Di hi )
j i n
(i 1, 2,
(2)连梁刚度 对于连梁的刚度,在抗震设计时,可 考虑在不影响其承受竖向荷载能力的前提 下,允许其适当开裂而把内力转移到墙体 等其他构件上,通常,设防烈度低时连梁 刚度可以少折减一些,设防烈度高时可以 多折减一些,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 折减系数可取0.7;8、9度时可取0.5。
(3)楼盖梁的抗扭效应
施工洞是为了施工的方便,在墙上预 留孔洞,这样方便运送材料,人员的输送 ,好像在施工作业中是不可少的。一般规 定,洞的尺寸,宽不大于一米,高不大于 两米,(超过的要加过梁,实际施工中,
一般的洞都加的有过梁。)
5、各类构件应考虑的变形
注:结构计算中一般可不考虑梁的轴向变形,但 当梁可能承受较大的拉力,如设臵斜柱、转换 梁等时,应考虑梁的轴向变形,对结构的关键 部位楼板应考虑开裂对其轴向刚度的影响,设 臵楼层水平桁架或楼面钢梁以传递楼层水平力 时,可偏安全的按照零刚度楼板计算梁等楼面 水平构件的轴力。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的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第九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工程概算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内容应当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应当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及时送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二、装饰设计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三、结构设计1、本工程遵循以下国家规范、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国家标准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2、3)及其修正备注建筑专业提供的方案平面图。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3篇)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3篇)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计审查管理,保障设计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设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加强审核力度,提高审核水平,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设计审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包括新建建筑、扩建建筑、改建建筑等。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目标和任务第五条设计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设计审查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验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划。

(三)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施工图纸是否清晰准确,工程量是否合理,材料、构件是否合格。

(四)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施工方法和工程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设计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审查: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二)初审:审查部门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技术评审:根据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工作,评估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现场检查:对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五)审查结果: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和审查报告。

(六)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意见和审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审查要求:(一)设计文件应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合理性和合规性。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规定一、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工期的有序推进,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制定本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规定。

本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二、时间节点1. 设计准备阶段:1)前期设计阶段:时间为30天,从工程签约之日起计算,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规划和初步预算,形成初步设计方案的框架。

2)方案深化阶段:时间为60天,根据初步设计方案逐步完善各个专业的设计,形成施工图纸和具体的施工计划,形成施工图深化方案。

2. 设计阶段:1)方案设计阶段:时间为90天,根据方案深化阶段的成果,进行设计深化和相关专业的细化设计,完善各项设计内容。

2)施工图设计阶段:时间为120天,根据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果,编制施工图设计,形成最终的施工图纸。

3. 设计审查及修改阶段:1)设计成果审查:时间为20天,由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包括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2)审查修改阶段:时间为30天,根据设计审查的结果进行修正和完善,重新出具最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

4. 设计文件归档阶段:时间为10天,对全部设计成果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项目管理机构工程设计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及时调整项目进度。

四、进度考核和奖惩措施1. 进度考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时间节点,对设计进度进行考核,确保各项设计任务能够按期完成。

2. 奖惩措施对于设计任务按时完成的设计单位,将给予奖励;对于设计任务延期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

五、其他规定1. 设计变更对于设计中遇到的设计变更,应当及时调整设计进度,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后的设计进度应当与总体进度相一致。

2. 其他事项对于设计中遇到的其他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设计进度,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六、结束语本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间规定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各项设计任务的特点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设计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设计质量,为工程施工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机构第一节总体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组织结构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

2. 设计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三节人员配备1. 勘察设计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2. 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管理第一节项目立项1. 勘察设计项目应正确评估勘察设计范围和任务,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2. 项目立项要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节基础调查1. 勘察设计应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充分的基础调查,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

2. 基础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设计方案1. 勘察设计应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设计方案。

2.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并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四节技术交流与审查1. 勘察设计机构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接受审查意见。

2. 技术交流和审查应遵循互相尊重、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应包括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节质量验收1. 勘察设计完成后,需进行质量验收。

2. 质量验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评估1. 勘察设计中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 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施工图设计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

2. 施工图设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产品设计管理规定

产品设计管理规定

产品设计管理规定一、产品设计流程产品设计流程是一个从需求收集到产品最终交付的一系列连续的活动。

为了确保设计流程的高效和质量,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需求分析:确定产品的需求、目标和约束条件,并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

2.初步设计:制定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功能、外观和用户体验等方面的设计。

3.详细设计: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原型制作:根据详细设计方案制作产品原型,以便验证设计的可行性和用户友好性。

5.测试和优化:对产品原型进行测试,识别并修复潜在问题,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6.生产准备:确定最终设计方案并进行制造准备,包括制造工艺流程和生产计划等。

二、团队协作产品设计是一个涉及多个专业人员、团队和部门的协作过程,为了保证团队的高效沟通和协同合作,可以制定以下规定:1.团队组织:明确各个团队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并明确定义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2.沟通交流:建立定期的沟通渠道,包括团队会议、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以保持信息的及时共享。

3.文件管理:建立统一的文件管理系统,包括版本控制和权限管理,以确保团队成员能够获得最新的设计文档。

4.设计评审:定期进行设计评审会议,汇集各个专业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和优化。

三、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产品设计质量,减少错误和缺陷,并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为了实现有效的质量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设计标准:制定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包括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的要求。

3.原料和供应商管理:建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机制,并选择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商,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测试和验证:建立严格的产品测试和验证流程,包括样品测试、模拟测试和用户测试等,以识别和纠正产品缺陷。

四、项目管理产品设计一般是一个项目化的活动,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交付,可以采取以下项目管理措施:1.任务分解:将整个产品设计过程分解为多个可管理的任务,制定任务清单和时间表,并为每个任务分配责任人和资源。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要求1. 从事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 设计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格的技术人员、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设计工作程序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设计工作计划,明确设计进度、质量、成本等目标。

2. 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工作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任务。

3.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设计变更管理1.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

2. 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会签同意;(2)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3)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后,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五、设计质量保证措施1.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计质量。

2. 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 设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设备,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六、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确保设计质量。

3.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法律责任1. 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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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一、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1.1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在计算商住楼建筑的总层数时,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部分应根据其建筑高度按4.5m一层换算成住宅层数,不足4.5m的按一层确定。

1.2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4m时,应按2层折合计入住宅的建筑总层数内。

1.3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的住宅在4户以下,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公寓是指未达到国家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但设有厨、卫等住宅配套设施,既可办公又可居住、具有多种形式的民用建筑。

1.4 18层及18层以上的公寓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级住宅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

公寓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1.5半地下汽车库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半地下室的定义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在《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6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6%,如有困难时,不应大于8%,但应设置成礓磋路面。

1.7当建筑四周至少有1/2周边长度在室外地平面以上设有门窗洞口(室内地平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消防电梯或直通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出口,且进深不大于20m的建筑部分可按照地上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8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部分)或贴邻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超市、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餐(饮)馆、美容美发店、洗衣店、书(音像)店、浴池(不含桑那浴)、健身房、修配店、各种专卖店、服装店等商业用房。

该用房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

1.9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的底部与贴邻,每个商业(展览)单元的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商业(展览)等公共活动用房。

当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

1.10半地下室建筑,当建筑四周外墙设有门、窗,室内外高差小于室内净高度一半时,可按照地上层进行消防设计;当该半地下室顶板以上有地面建筑时应将半地下室作为首层计算。

1.11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可通过独立封闭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部,并应满足疏散宽度要求。

1.12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1.13多层建筑的外墙设置建筑幕墙时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14多层建筑的商场、展览馆、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上述场所以及地下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15地下建筑的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16楼梯间设置正压送风系统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测试其余压值。

1.17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时,该门附近3米范围内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符合该场所疏散规定的平开门。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设置门禁系统时应设置断电开启等自动开启装置。

1.18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室内商业街仅计算店铺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5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统(人/ m2)注:经营家具、机电、水产、菜果等产品的商店的面积折算值按照地上不小于30%,地下不小于50%计算。

1.19敞开式或采用普通玻璃分隔的办公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步行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1.20防火卷帘上部应采用不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当采用帘板封堵时应设自动喷水保护。

1.21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上除房间门、管道井门外不得设置其它门窗洞口,50米以下的教学楼必须在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上开设功能性窗口时,其开窗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1.22不得使用苯板、集蒴板等有机高分子材料作为房间隔墙,当采用苯板、集蒴板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做保温时应设在外墙的外侧,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1.23利用建筑屋面做为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车作业场地时,该屋面的耐火极限应达到3.0h以上,承载力不应低于50吨。

1.24居住小区和组团建筑可以采用集中的屋顶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泵房,但供水距离不应超过150米。

1.25多层建筑的楼梯设有敞开楼梯间时,可不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非疏散用敞开楼梯间时应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1.26通风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送风机房、消防控制室可不设排烟设施。

1.27一组排烟风机可以担负两个防火分区的排烟,但排烟管道应分区设置并在穿越防火墙时应设防火阀。

1.28当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部位。

*1.29一类高层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建筑的裙房与高层主体采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的不超过24米的部分,独立设置疏散楼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1.30高层建筑采用屋面作消防登高车作业场地时,消防电梯需要通至屋面。

其上部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可从屋面起计算。

1.31设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执行。

1.32游泳馆的泳池、网球馆的场地、羽毛球馆的场地、篮球馆的场地、排球馆的场地、溜冰场的冰场、射击馆的靶道、浴池的浴区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1.33多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可分别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9条、第4.1.10条规定执行,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34多层民用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11条规定执行,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35多层建筑内设置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侵电力变压器室时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规定执行。

1.36排烟机、送风机应设在房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机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37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中的防护门和密闭门不能代替防火门。

1.38单、多层建筑的建材市场、超市、家具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除水产品、果菜市场外)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7.1条五项执行,1.39市级以上博物馆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40高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置库房时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1消防逆变电源可以作为消防动力电源。

1.42单、多层建筑如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条规定时,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条规定执行。

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不明确或不详尽的作如下补充规定:2.1 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根消防竖管,各单元的消防竖管可不形成环状。

2.2除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高层建筑内的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时,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且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置一个封闭的疏散楼梯。

*2.3建筑高度统一以设计的消防登高车作业场地最低地坪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2.4国家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的空气调节系统可按照是否设有新风管道进行区分,当设有新风管道时,应按空气调节系统对待。

2.5商住楼是指底部(含地下部分)商业营业厅(不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组成的民用建筑。

2.6单、多层民用建筑中有两种以上使用用途的建筑应按照其他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7高层建筑登高面应连续设置,在登高面一侧应设置消防登高车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应为一类高层18X18m,二类高层15X15m,并按单台消防登高车载重量为50t进行地面承载设计。

消防登高车作业场地应采用沥青、水泥、耐压砖、石等路面材料筑成,不得利用绿化地等基层松软的地面,登高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2.8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周边登高面在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规定有困难时,可以分成两段设置,每段不小于15m并且应便于消防登高车登高救援。

2.9当火灾发生时,高层建筑(含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等)的消防电梯应到达地上各使用层。

2.10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算,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11单层丁、戊类厂(库)房的柱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2.12厨房和锅炉房不作为明火地点。

但如果上述部位设有烟囱应视为散发火花地点。

2.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材料和1.0h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2.14除供暖、给排水管道井以外的管道井壁的门不得开向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

供暖、给排水管道井的管道井壁门开向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时应每层封堵。

2.1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考虑补水;消防水池应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

2.16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 m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计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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