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赛尔银行监管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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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改革措施综述

后金融危机时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改革措施综述

的资 本 要 求 :引 入 了信 用风 险 评 估 的 内部 评 级 基 础 法 和 内 部 评 级 高 级 法 ;新 增 了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资 本 要
求等 。
动 性 枯 竭 、 兑风 险 、 作风 险 和 结 算 风 险 等 全方 位 的 潜在 汇 操
危机。
在原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增 加 了市 场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第 二 , 立 流 动 性 的 成 本 、 益 和 风 险 分 析 。 立 流 动 性 确 效 确 的 风 险 可控 、 本 效 益 原 则 , 流 动 性 的 成 本 、 益 和 风 险 成 将 效
分 配 到 银 行 的 所 有 表 内和 表 外 重要 业务 活 动 上 ,并 以此 基 础对 各 类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评估 , 高 银 行 的流 动 性 管 理 水 平 。 提 第 三 , 促 银 行 建 立完 善 的流 动 性 风 险 鉴 别 、 估 、 测 督 评 监 和 控 制程 序和 制 度 。 这 些 程 序 和 制 度 应 覆 盖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流动资产缓冲 。 对各种流动性危机。 应 第 六 , 促 银 行 加 强对 流 动 性 头 寸 和 风 险 管理 的公 开 信 督
了 一 系 列 重 大 监 管 措 施 。主 要 涉 及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和 监 管 标 准 、 化 资 本 监 管 框 架 、 力 测 试 、 场 风 险 和 交 易 账 户 强 压 市 等。2 0 0 9年 6月 , 巴塞 尔 委 员 会 扩 员 至 所 有 G O成 员 。此 2 次 扩 员 改变 了 巴 塞尔 委 员 会 长 期 以来 由十 国 集 团 主 导 的 格 局 , 高 了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国 际金 融 事 务 中 的 话 语 权 , 示 出 提 显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一系列指南。

巴塞尔协议三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以期建立更加健壮的金融体系。

以下是对巴塞尔协议三的详细解读。

巴塞尔协议三简介巴塞尔协议三,又称为巴塞尔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个重要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监管和监管合作。

同时,该协议还致力于减少银行业内的风险和改善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制定的,因此其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该协议的实施对世界各国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加强银行监管,降低银行股东和客户的风险敞口和风险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文章头部提到的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依次对这些方面进行解读。

1. 银行风险管理银行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银行业必须重视的一方面,它包括了银行的风险管理结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将此机制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其次,银行需参考自身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点,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

银行在风险识别方面需对各类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和描述,并对这些风险的趋势进行预测。

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银行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并合理分担风险。

银行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根据风险类型分类,考虑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风险进行权衡和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将直接决定银行应采取哪些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最后,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和控制机制,对风险进行检测和监测。

只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2.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意味着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

这有助于确保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并防止因资本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这有助于我国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各种风险。

国际化发展:实施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银行业需要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

实施巴塞尔协议可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金融监管改革: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推动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为了满足协议的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挑战。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指导意义在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国际化发展和推动金
融监管改革等方面。

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二、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达成的主要共识
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3:2010年《巴塞尔协议三》
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中国监管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计划。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 得益于今年的大规模融资,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将达到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超过16%,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改变,预计到12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银行存在资本金压力,特别是民生、深发和招行。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协议之一。

它是旨在提高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的总称,旨在减少银行业风险,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于2010年发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对全球金融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该协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

首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高了资本要求,要求银行在其风险负担面前维持足够的资本储备。

协议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以及所有权益的证券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这意味着银行必须确保其资本底气充足,以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确定性。

通过提高资本要求,该协议增加了银行业面对金融危机和其他经济压力的韧性。

第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新的流动性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对市场流动性风险时有足够的储备。

流动性要求要求银行确保可获取稳定的融资,以支持其自身业务和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

此外,该协议还要求银行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以评估其在不同市场条件下的借贷能力和偿付能力。

通过加强流动性要求,该协议旨在减少由于银行资金短缺而导致的系统性冲击。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其他一些改革,包括对买方信贷风险的要求、对交易业务的监管要求、对融资负担的要求等。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然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受到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该协议过于严格,对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协议偏向于发达国家,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一项重要的银行监管改革,旨在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

通过提高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该协议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运营环境。

然而,该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 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 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 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 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 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 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 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限为 2013 年升至 3.5% , 2014 年升至 4% , 2015 年升至 4.5% 。
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冲提高到2.5%。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WG on Definition of Capital
Basel II Capital Monitoring Group
Trading Book Subgroup
Basel II and Capital Workstreams
G20 High Level Working Group
主要监管文献-概述
危机后BCBS的改革-监管资本
引入不以风险为基础的杠杆率监管指标
本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具有如此强大冲击力的主要原 因之一在于许多国家的银行业积累了过度的表内外杠杆 率,严重削弱资本金的规模和质量。为此,BCBS引入 了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是监管资本与总风险暴露之间的比率,具有简单、 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等优点,与现行的风险资本监管手 段互为补充。该监管指标为银行体系杠杆率过度积累确 定了底线,有利于防止去杠杆化风险及其对金融体系的 冲击。同时可以防范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顺周期性、 模型和计量风险,为银行业体系提供了额外保障。
主要监管文献-BASEL 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
市场约束
资本定义
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
标准法 IMA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AMA 标准法 IRBA
监督检查:资本及风险管理流程;ICAAP与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督资本水平;保证 有效补救措施的实施;其他第一支柱没有覆盖的风险: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流动性、 集中度、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市场约束:风险管理方法描述;资本水平;各业务/机构的风险暴露及资本分析
首次提出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其 核心是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高质量流 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100%)。高质量流 动资产是指现金、高质量债券等无变现障碍、优质的流 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指银行 应对各类存款业务流失所需资金。主要衡量银行可变现 流动资金应对短期资金支出的能力,反映银行短期流动 性水平。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最新修订版)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最新修订版)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修订版)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

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

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

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

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

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

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

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

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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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改革一、巴塞尔协议的起源和沿革(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设立BCBS成立于1974年,由10国集团央行共同设立。

成立背景是:跨境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迅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严重割裂,加强跨境合作的需要;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倒闭引起风险传递。

1975年签订“巴塞尔协定”,其原则是是避免任何境外银行逃避监管,监管应当充分。

本次金融危机后,BCBS开始扩员,至2009年6月,所有G20成员都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

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代表中国加入BCBS。

(二)BCBS的组织构架BCBS的工作机制分三个层次: 一是管理层(GHOS)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

二是委员会会议,由成员机构的高级官员组成。

三是工作组会议。

第一层次的长设机构包括标准实施工作组(SIG)、政策制定工作组(PDG)、会计工作组(ATF)和巴塞尔咨询工作组(BCG),各工作组下设第二层次工作小组,由各成员机构派人参加。

人民银行全面参与BCBS各层次活动,包括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BCBS委员会会议和BCBS下设主要工作组:政策制定工作组(PDG)、宏观变量工作组(MVTF)、宏观审慎工作组(MPG)等。

(三)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沿革BCBS主要文献的主要文献资料包括:1975年《巴塞尔协定》(《库克协议》)首次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银行监管原则问题;1988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提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强调对市场风险的管理;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强调操作风险的影响;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确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BCBS强调资本在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资本充足率水平从BASELⅠ开始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稳健性最重要的指标。

BASELI 首次确定了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框架,其中资本定义一直沿用至本次改革前。

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1996年提出三级资本概念);确定资本扣减项;确立资产风险权重,奠定风险监管基本框架;确立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总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

BASELI框架下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作用,而忽视风险管理本身;此外BASELI对风险权重不敏感,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对于国际银行的资本套利也难以形成约束。

1997年9月,BCBS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2006年10月发布了修订本。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许可的业务范围;审慎监管规章制度;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并表及跨境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4年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对BASELⅠ进行了修订,形成新资本协议,即BASELⅡ。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框架;在原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概念;引入信用风险评估的内部评级基础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算法进行实质改革;增加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等的资本要求。

BASELⅡ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总体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但其对资本定义改善不明显,资本质量不高,另外资本要求顺周期性明显,也未能充分反映创新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业务)的潜在风险。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BASELⅡ框架下对表外业务和证券化产品资本要求不足的问题充分暴露,为此BCBS于2009年着手对BASELⅡ框架进行修订,市场称之为巴塞尔资本协议2.5,其实施不晚于2010年末。

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资本框架,大幅提高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制定稳健的压力测试方法和监管原则;新增交易账户风险资本要求;修订市场风险框架等。

二、巴塞尔Ⅲ-后危机时代银行业监管改革框架(一)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背景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体系存在如下缺陷:资本损失吸收能力不足;杠杆率过高,去杠杆化过程给银行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并不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经济金融体系存在很强的顺周期性。

为此,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改革国际金融机构,以克服当前危机和避免未来危机”,“BASELⅡ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BCBS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即BASELⅢ。

(二)BASELⅢ的核心内容BASELⅢ秉承了资本质量和数量并重、资本充足和杠杆约束并行、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兼顾的原则。

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如下内容:强化资本质量,扩大监管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高最低监管资本要求。

严格规定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入标准,取消三级资本;强调资本的主体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规定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投资、递延税资产、少数股东权益等8个扣减项,从普通股中扣除。

提高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要求银行对信用估值调整引致的盯市损失计提资本;提高双边场外交易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设置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等。

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充足率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由4%提高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

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设立流动性监管指标,设置流动性监测工具。

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分别为流动性覆盖比率(高质量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100%)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100%)。

前者主要衡量银行压力状态下短期流动性水平,后者反映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激励银行增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配比的稳定性。

此外还设置了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等流动性监测工具。

巴塞尔Ⅲ过渡期和祖父条款安排(所有年度指该年度的1月1日)宏观审慎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应对银行体系顺周期性。

包括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设立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普通股充足率增加2.5个百分点。

在信贷激增可能产生重大风险时,要求银行提取逆周期资本缓冲,为普通股充足率增加0-2.5个百分点,以约束信贷急速扩张,平抑信贷周期。

BCBS建议各国可根据信贷/GDP超出其趋势值的程度测算银行应提取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设立3%的杠杆率监管标准(监管资本/银行总风险暴露),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损失拨备制度,根据预期损失而非既有损失计提拨备。

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

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普通股之外的加了全面定量影响评估,涉及26 (德银行(Lloyds Banking Group)在增发普通股的同时首次发行100亿英镑应急资本转换工具。

该工,提出“基础指标+辅助指标”的评估方法,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提出额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严格限制大额风险暴露。

确立应急资本机制。

资本都应具有核销或转化为普通股的能力,目的是增强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可设立应急资本机制,即在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在一定触发条件下(如资本充足率降低到一定水平),全部或部分转化为普通股,以增强资本实力。

提出自救(bail-in)债券的概念,当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或无法持续经营时,此类债券的部分或全部将按事先约定条款自动削债或直接转换为普通股,以减少银行的债务负担或增强资本实力。

(三)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QISBCBS27个成员中的23个国家参3家银行,包括94家一类银行(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且业务经营多样化的国际活跃银行)和169家二类银行。

我国共有10家商业银行参与了此次评估。

从QIS 结果看,欧美国家受到的冲击将远远大于新兴市场国家,中国的银行业受到影响很小。

(四)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国际实践瑞士提高了对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和瑞银集团(UBS)两家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4.5%、资本留存缓冲(普通股)2.5%、逆周期资本缓冲(普通股)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超额资本(普通股)0.5%-3%,其他一级资本充足率5.5%;要求建立额外的应急资本,当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时需转换为普通股,使实际资本要求达到19%。

2009年11月,英国劳埃具在的应急资本转换工具,年收益率6.875%。

与Lloyds 资本转换方式不同,荷兰合作银行选取了债务减计的处理方式,(一)我国银行业定量测算结果、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指标均际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短期影响中国银行业取得长足发展,总体实力明显增强,盈利贷快速增长隐藏一定的风险。

因此,有条件也;研究建立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商业银行要强正常时期为长期次级债务,列入二级资本,当触发条件发生,即当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时,该债务工具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

2010年3月,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Groep NV)发行了12.5亿欧元即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7%时,债务工具的本金将削减至账面价值的25%,并立即兑付给投资者。

三、巴塞尔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满足BASELⅢ的相关要求,新的国有限。

(二)我国的考虑近年来,状况良好,但同时信有必要借鉴BASELⅢ及其他国家做法,推进BASELⅢ在中国的实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指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具体举措包括:借鉴BASELⅢ,结合国情,推进国内银行业监管改革化资本约束,转变经营理念和盈利模式;统筹兼顾,加快金融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修订,争取公平、有利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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