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与转让在建工程的税务风险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全⾯营改增后,城镇⼟地使⽤税作为⼀个地⽅税种,对地⽅财⼒的⽀撑作⽤越来越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纳税⼈的纳税意识不强,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现象时有发⽣,税务机关因缺乏完整准确的⼟地信息,难以核实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往往难以⼀步到位。
⼀、城镇⼟地使⽤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纳税⼈纳税意识淡薄税法虽明确规定了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以及征税范围,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不知道⾃⼰应当履⾏相应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多侧重于企业,对个⼈应缴纳城镇⼟地使⽤税的不可能⼀⼀进⾏纳税辅导,相当多的个体⼯商户租赁私⼈门⾯房,不知道⾃⼰负有纳税义务。
此外,因基层税务机关⼈⼒有限,每年核查企业的数量有限,⼀旦发现企业少缴税款,只要求其补缴税款,象征性地加收些滞纳⾦,很少对其违法⾏为给予⾏政处罚。
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抱有侥幸⼼理,特别是⼀些中⼩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不⼀定会查到⾃⼰的少报、瞒报应税⼟地⾯积的违法⾏为,即使被风险应对分局发现了,也不过是补缴些税款,加收些滞纳⾦,不会被处罚。
(⼆)⼟地信息采集不完整,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城镇⼟地使⽤税申报和其他税种⼀样,都是以纳税⼈⾃⾏纳税为主。
纳税⼈先要进⾏税源登记,然后填报纳税申报表。
由于部分纳税⼈纳税意识不强,便以未办理⼟地使⽤证为由,不如实申报或少申报⼟地使⽤税;⼀些纳税⼈虽已取得⼟地证,但实际并未占有或使⽤该宗⼟地,便以未实际使⽤为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三)部门协作不密切,地⽅税收保障制度难以实现。
地⽅税收保障制度是指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为保障地⽅税收及时、⾜额收缴⼊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前,乾县地税局已与国⼟部门建⽴了宗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但信息采集的时间、周期等尚存在时差性。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
02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服务税目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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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1: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赵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赵县项 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赵县项目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案例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天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 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长安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纳税人
跨省异地 代扣代缴
03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 及税务处理风险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
案例1
基本情况 1、2010年12月,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扶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在该工地带领原告龙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管理生产。 3、 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中扶建设(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 限公司)项目部、2011年1月—10月30日欠到工地现场生产经理龙某工资120 000元,车费和办公费垫 支23 387.43元,合计143 387.43元,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付清”。被告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 盖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国材轻板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 4、 2012年8月28日,被告张某在该欠条再次签字承诺于2012年12月10日付款。经核实,该工程已于 2012年底完工,被告中扶公司与张某尚未结算。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房企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

房企预交⼟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地购⼊的营改增影响(⼀)⼟地抵减销售额的政策⼝径1、⼟地抵减销售额的计算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适⽤⼀般计税⽅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对应的⼟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11%)2、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税务总局16年1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付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是指当期进⾏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积。
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房地产项⽬可以出售的总建筑⾯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积。
《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16年86号公告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积)。
⽀付的⼟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地价款的单位直接⽀付的⼟地价款。
3、实务问题(1)⼀次拿地、分次开发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次拿地、分次开发”,对应的⼟地价款如何计算扣除?可供销售建筑⾯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期都是作为单独项⽬进⾏核算的,这⼀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中的“项⽬”⼝径⼀致,因⽽,对“⼀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可分为两步处理:第⼀步,要将⼀次性⽀付的⼟地价款,按照⼟地⾯积在不同项⽬中进⾏划分并且固化;第⼆步,对单个房地产项⽬中所对应的⼟地价款,要按照该项⽬中当期销售建筑⾯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积的占⽐,进⾏计算扣除。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一、优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具有以下优点:1.费用节省。
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前者受让方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0.5%,转让方也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2.手续简单。
收购项目公司,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来直接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
而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建设手续更名等手续,比较复杂。
3.项目开发速度加快。
一旦股权转让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项目公司的名义下,投资者即可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须再重新立项办理建设手续。
二、缺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还存在以下缺点:1.收购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增加。
收购方除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建设风险外,还需考虑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债务、未支付款项、合同违约等潜在风险。
2.前期谈判调查时间比较长。
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通常停建原因复杂,存在项目权利人多个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违约或有负债等经营、财务或税务情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彼此沟通和谈判的难度。
3.如是国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所等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交易时间可能会变长。
4.转让合同的技术处理。
通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大于注册资本。
为了审批的便利,需要把转让价格设计为由股权价格(实收资本)和债权(股东新增投资视作股东贷款)组成。
三、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程序同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比有很大不同点。
股权转让形式下,房地产项目仅作为一种资产,本身不是标的,随资产所有权人变化而变更,但项目立项等建设手续的名称没有变化(企业名称没有改变)。
在建工程税务方案

在建工程税务方案一、项目背景在建工程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建工程的税务处理问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在建工程的税务处理问题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税收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高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早进行税收规划,加强税收管理,提高项目的税负水平。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就在建工程税务处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方案。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1.土地增值税计算(1)确定土地增值税应税额土地增值税的应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收益支付款)÷1.05-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为准,如果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则由税务局认定为市场价格。
土地收益支付款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入中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支付款部分。
土地成本是指开发企业投入建设土地上的各项费用。
(2)纳税周期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须在5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局备案,税额由项目开发企业在计提土地款时填写办理上缴。
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实际利润来核算所得,利润=预计收益-预计成本。
项目建设期多年时间,如果交税银行可能会对项目进行财务检查,提前核算缴纳土地增值个税可以减少银行对企业的查账率,减少资金感染误判。
2.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1)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土地出让缴款的收支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一次性支付地价的方式成交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免,确定减免比例,使用目标为企业的税务筹划,从而减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企业地价支付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进行筹划。
企业将土地出让金一次交清后,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若领导审批通过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虽然土地增值税政策是公开透明的,但若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就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惩罚性的税收资金。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工程总承包税务方案
工程总承包税务方案一、总则工程总承包是指由一家企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全部责任和权利,是一种全面综合的工程承包模式。
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税务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合理的税务方案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税务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降低税务风险。
二、工程总承包税务政策1.增值税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增值税政策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中国,工程总承包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依法应纳税款。
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适用差别化税率,例如对一般工程项目征收17%的增值税,对部分政策支持的特定工程项目征收10%的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选择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注意项目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
2.企业所得税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税务政策做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指定账户,便于企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还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给予了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政策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收益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优惠政策,例如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外企)在中国大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营业外所得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为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了税收优惠。
4.其他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还需要考虑横跨地区的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地域分布确定合理的税务策略,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同时,还需要考虑商品和服务税、房产税等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
三、工程总承包税务筹划1.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
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的涉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的涉税分析摘要:我国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称为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传统的报表分析多数是立足于财务会计的角度,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拿资产负债表来说,资产的部分项目是涉税的,如果仅对账面价值的考量,就会影响对资产实际价值的判断。
本文从财税报表的角度,以不动产房屋在建为例,对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下涉及到的增值税及其影响予以分析研究,希望对更好地理解在建工程,会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涉税分析增值税引言2008年11月10日,我国公布了第538号国务院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次修订的主要举措即是将按照对外购资本性货物价款处理方式下我国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其财政效应下降,但鼓励技术进步的效应上升。
这也意味着在我国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时代已经到来。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
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增值税的相关账务核算和涉税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在此次政策调整下,本文拟对已经给定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来计算其在建过程中领用物资的条件下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转型与在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新旧变化自2009年起,全国实施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增值税转型后,由于进项税额能抵扣,能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扩大国内企业对装备、设备的需求。
但是目前只允许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不能抵扣。
工程建设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
工程建设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随着工程建设企业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财务风险也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财务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成为了工程建设企业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工程建设企业财务风险分析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市场风险等因素,并体现在企业的现金流及资产负债表上。
工程建设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源于如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工程建设企业主要从事的是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和建设,这些领域的市场波动较大,而企业的收益和盈利情况也会随之变化。
市场需求、行业供给、政策法规等均会对企业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2、信用风险:工程建设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如果客户支付进度不合理,或者出现了资金短缺等问题,就会对企业的收入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也可能会存在风险。
3、资金流动性风险:工程建设企业普遍采用项目融资的模式,由此会带来较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果工程项目进度缓慢、预算不足或者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企业的现金流受到不利影响。
4、税收风险:工程建设企业的业务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税务规则和申报流程,如果企业无法应对这些风险,就可能会面临到较大的罚款和财务风险。
工程建设企业财务风险对策工程建设企业在面临诸多的财务风险时,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减少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
具体的对策如下:1、风险分散:企业需要通过分散投资和业务风险,降低对单一项目或客户的依赖,从而降低市场、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2、资本经营:所有的企业都不能避免起伏波动的市场,但是利用充足的资本可将风险降至最低。
这对企业需要在投资工程项目时开展充分的审计以及风险评估,以减小风险。
3、预算管控:企业需加强项目预算管控,确保在项目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计划进行的,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过度花费。
4、税务规划:针对税务风险,可以通过优化税务规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并提高资金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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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建工程是两种不同性
质的应税行为,前者属于增值税税目中的转让无形资产,
后者属于转让不动产。二者交税也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一种选择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
让,另一种选择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持续投入,最终转让
不动产(在建工程),二者交税还是有很多不同:
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 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 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 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 30%以内)的行为。 在上述文件中,谈到转让土地时,河南地税给出了一个独 特的标准:30%,而且是建筑物占总售价的 30%,比如总 转让价款 9000 万,其中建筑物只要超过 3000 万,土地只 要低于 6000 万就属于转让在建工程(不动产)。究竟这 个标准同投资额 25%标准孰大孰小?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进 行具体测算,不可一概而论。
般计税,且可以差额减除土地成
本。
二、土地增值税不同
直接转让土地
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
由于未做投入,按照土增要 由于后续房地产企业做了投入,属于房地产开
求不能加计扣除;
发,可以加计扣除 20%,且可以扣除开发费用 10
%。
三、转让限制不同
直接转让土地
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9 条规定,房地产企业 转让不动产通常超过投资额
一、增值税不同
直接转让土地
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可以选择 5%简易计 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 5%简易
税,且可以差额征税减除成本;
计税,不能差额征税减除土地成
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只能选择 10%一般计 本;
税,且不可差额征税减除成本(目前尚 属于房地产新项目只能选择 10%一
无差额政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得出让土地,投资额未超过 25%不能过户。实 25%,不受限制,土地可以
务中很多房地产企业直接转让土地挡在这一条。 同步实施过户。
由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建工程的巨大差异,尤其是 转让限制的存在,企业在实务中常常试图将转让土地使用 权转化为转让在建工程,但问题是,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 准才能算是转让在建工程? 国税总局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税务机关常常比 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 25%作为标准进行实施,也就是 说,超过 25%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过户,税务机关也认为不 再是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这个逻辑是站得住脚的,我们 在具体咨询业务处理中也坚持这个观点。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仍然有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做出了自 己的独特规定,最典型的的就是河南地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 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