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21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文章标题: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1. 《安全生产法》概述在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变革。
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构建现代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了对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进行深度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部重要的法律法规。
2. 企业主体责任2021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这一系列要求,旨在引导企业从源头上确保安全生产,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的监管责任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和应急预警机制等。
可见,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是保障全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我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充满期待。
这次修订将更加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我也意识到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5.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深度解读,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注重学习和理解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做到言行合一,让安全生产法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落实。
结语: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期待我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举措,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管理
1 3 4
安全管理
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条款涉及42条,约占原条 款的1/3,此次修改处罚力度加 大,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 压实了相关部门责任,压实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 责任要求。
2
建立相互配
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
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3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补充增加了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 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1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
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
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
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无伤害或事故苗头占90.9%
安全管理
二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3、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 4、脚手架安全:基础、立杆、横杆、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接头位置、扣件、 跳板、拆除等 5、模板支撑:基础、支撑、荷载、拆除及搭设规范 6、施工用电:开关箱、导线、接地、外电防护等是否规范 7、安全标识:安全标识是否规范、齐全、有效、合理 8、施工机械与起重设备: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安全防护、限位等、其他施工机械 重点部位防护(如木工切割机防护)。 9、基坑防护:基坑支护、周边荷载、作业环境、防护措施 10、文明施工:围挡、材料堆码、现场卫生、防火管理、办公环境、拖鞋凉鞋、工作 服穿戴 1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是否组织安全检查、是否按期对标 12、安全技术交底:每道新工序开始之前、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进行安全交底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解读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本法第10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
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本条与2020年9月24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文件衔接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共享。”
不得非法转施工资质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目 录
1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2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3 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4 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5 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
01 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相比旧版《安全生产法》,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中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并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强调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第四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
在第五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第八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协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2021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

2021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机关批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之前版本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下面将对新旧版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重点分析新版安全生产法的目标与措施,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要求。
一、法律适用范围新版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涵盖了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覆盖和全方位。
二、安全生产目标与原则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目标,强调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此外,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其他目标要求,如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三、企业责任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责任要求更加明确。
一方面,新版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另一方面,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强化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更加注重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
另一方面,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的要求,提高了信息化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预警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风险评估与预警的内容。
法律规定了对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危险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并强调了预防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性。
此外,新版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
综上所述,2021版安全生产法在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企业的责任要求和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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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XX安全生产法》解读
导语:了新版《中华人民 ___安全生产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
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
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
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
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
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
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
因此,
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
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多发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人类认知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条规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
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必须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始终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制利器。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原来立法目的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单位重特大事故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进程,也会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形象。
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不仅仅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更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了 ___发展的整体格局中,进一步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 ___发展中的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就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安全是个大概念,除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这些方面的安全与生产安全性质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
本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是为了将生产安全与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本法只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在明确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本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些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
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预防和扑救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也有明显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属于流动过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又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适应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同时,这些领域的安全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 ___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明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安全生产法》在这些领域的适用,只是明确相关法律优先适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是这次修改时增加的。
增加“特种设备安全”,是考虑到特种设备安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___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管理已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增加“核与辐射安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核与辐射安全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包括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在内的安全,都不同于常规的生产安全。
二是核与辐射的 ___也与一般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较大差异,其 ___实行独立监管、直接监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和全天候监管。
三是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 __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