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版-食品企业解读
新版(2020年3月1日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资料和试题及答案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岗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1. 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2017年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新《办法》对申请许可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删除、、,、。
3、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删除、、、。
4、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个工作日内。
5、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个工作日内。
6、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个工作日。
7、新《办法》新增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新《办法》新增申请生产多个类别时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
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可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受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并组织联合审查。
9、新《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同进行处罚。
10、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注销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下改为元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40分)1.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与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与备案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是每个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了许可与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与备案制度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制度的意义和实施。
一、许可制度的概念与内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并获得许可证书,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同时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和公众健康。
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具备一定的生产设施、设备、人员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条件基础上,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获得生产许可证书。
该证书是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2. 品种范围:许可证书上会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所能生产的品种范围,企业在许可范围内可以开展食品加工和生产活动。
而超出许可证书范围的食品生产属于违规操作,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安全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许可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交所需的文件、报告等资料,证明其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和安全得到保障。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备案制度的概念与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定期更新。
备案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产品信息,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备案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时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资料、法人代表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身份和经营状况。
2. 产品信息: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所生产的食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备案。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并对其食品质量进行监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生产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凡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生产过程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合规。
2. 食品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且每年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 进行食品生产时应进行严格的原料检验,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
四、食品标签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在包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标签法规。
2. 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易读,并标明生产企业名称、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五、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和抽样检验。
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不能上市销售,必须进行处理或销毁。
六、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将根据情况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开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除外),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相关规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低风险等级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由本级或者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原创】2020年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 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1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 分)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C)A、2020年6月1日B、2019年12月28日C、2020年3月1日D、2019年6月1日2、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D)A、10B、3C、2D、13、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D)A、5B、1C、15D、204、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A、10B、5C、12D、15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C)A、15B、5C、3D、30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 分,共20 分)1、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BCD)A、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B、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C、保障食品安全D、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2、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BC)A、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B、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C、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D、速冻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3、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