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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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樊星中国政法大学目录2. 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 53. 保证合同纠纷案 64. 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85. 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96. 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卷) 107. 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128. 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139. 程德诉某物业公司退股纠纷案1510. 程某诉日月新经销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611. 大佛口公司诉千叶花园公司职务表见代理案1612.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1813. 丁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1914. 丁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 樊坤诉北京市二十一中择校费返还案 2116.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2217. 房地产所有权纠纷案2318. 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2419.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2520. 房屋执行异议案2621. 公司共同侵权案2722.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2823. 购销合同诉讼时效纠纷案3024. 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案 3125. 股东诉大地农药公司强制解散案 3226. 合伙债务纠纷案3327. 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428.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98页3529. 黄某诉某化工公司投资纠纷案3730.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3831. 建华公司诉科文公司及四股东货款纠纷案 4032. 姜某诉某餐厅酒水服务费纠纷案 4233. 借款合同纠纷案 4334.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45 35.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6 36.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47 37. 李华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4838. 李某诉包某离婚财产协议纠纷案 49 39. 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5040. 李某诉某证券公司侵权纠纷案 5141. 李某诉杨某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侵权纠纷案 5342. 李某与A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 5443.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2页 5644. 廖某诉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5745. 刘某、刘某某诉某公司、郑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5846. 刘某诉某商场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案 6047.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76页 6148.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案 6249. 民间借贷纠纷案 6350. 明亿公司诉五色金属线材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6451. 某公司诉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655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纠纷案 6753.股权继承纠纷案 68 54.某公司诉徐某及某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69 55.某信用社诉某燃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案 70 56. 某轴承厂诉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7257.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7358. 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案 7459. 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7560. 上海洁丽邦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之诉 7661. 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 7862. 唐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 7963. 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8064. 滕芝青诉医药公司确认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 8265. 土地置换协议纠纷案 8366.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 8467. 王某等六人诉佳悦公司合同纠纷案 8568. 王某诉某房管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 8669. 王某诉某支行基金代购纠纷案 8770. 王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 8971. 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诉赵某等三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 9072. 吴朋德诉白丁齐工资债务纠纷案 9173. 吴玉诉曹学伟借贷纠纷案 937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四集》第1—18页 9475.徐高诉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无预售证认购合同纠纷案 95 76.悬赏广告纠纷案 96 77.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97 78. 冶金公司诉商务公司招投标纠纷案 9879. 周某诉罗杰斯餐厅侵犯名誉权案 100 80. 营口盐业公司与盖州市渤海水产养殖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0181.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它股东股权确认无效之诉 10282. 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0383. 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10584.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0785. 张某诉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10886. 张某诉某路桥公司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上诉案 10987. 张某诉某拍卖公司违约纠纷案 11088. 张某诉某商场合同纠纷案 11189. 张某诉王某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 11290. 张文秀等163人与贵阳市黔灵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上诉案 11391. 张艳霞诉大都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492. 赵某、王某、季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11593. 镇江市江州医药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股东杨毛志为被执行人案 11694.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05页 11895.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2096.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城区支行与钟云先等1257人返还集资款纠纷案 12297.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 12398. 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张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12499. 中泰公司及景皓公司申请抗诉案 125100.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86页 127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案件梗概:澳克公司与利京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 “一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 a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在仲裁协议达成之时其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b. 下述地点之一位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之外:i) 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地点; ii)有关商事关系 是指义务应予以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物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c. 当事人明示约定仲裁 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联系。”
6.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 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 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 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 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5.仲裁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 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 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 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txt点的是烟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

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

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京高法发(2004)50号)一.诉讼主体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签订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公司股权纠纷案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案例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王某-北京实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原为大学同学,王某提出将其在被告实业公司中的25%股份转让给原告。

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王某提出的价格,先后向实业公司汇入5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实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8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王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200万美元现汇及价值100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实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为此,原告向王某要求退出实业公司,由王某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25%股权。

王某表示同意,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行将签约时,因王某变更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

双方又确定以实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方式代替股权转让合同。

2019年3月13日,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同意原告将实业公司25%股权以50美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

同意在决议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某某路45弄13号506室之房产作价400000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同时将某某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付给原告,余款由实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主王某全部未到期债权。

由于王某实际是实业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此王某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实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原告即离开实业公司,王某也已经向员工宣布了原告退股的消息。

而王某并未将某某路75弄13号506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实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课程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课程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A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确答案:D3、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正确答案:B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正确答案:B5、比尔提出的“既得权说”指:A.特定事件发生时,调整的法律由当事人的国籍所在国法律决定B.特定事件发生时,调整的法律由事件发生所在地国法律决定C.特定事件发生时,调整的法律由当事人约定国法律决定D.特定事件发生时,调整的法律由最密切联系国法律决定正确答案:B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正确答案:C7、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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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与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亚洲红集团)、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IH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于6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廷辉、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RIH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6月15日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共同向RIH公司投资,并计划其上市。

合同第三条约定,RIH公司股东为原告、亚洲红集团及案外人林法坤。

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

其中亚洲红集团承诺以其所持有的9000万人民币的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对RIH公司占有75%的权益。

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对RIH公司占有8.33%权益,其出资分三期进行,第一、二期均出资12万美元。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二期投资款共计24万美元,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

亚洲红集团出具了收到24万美元的收条及收据。

但至此以后,亚洲红集团从未按意向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RIH公司也未向原告发放确认其投资股权成立的任何证明文件。

同时原约定的合资合同也没有如期签订。

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签订增资意向书后,且原告按约履行自己投资义务后,拒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投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请求:1、解除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的增资意向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24万美元及全部利息人民币143026.56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增资意向书,证明原告与亚洲红集团于2004年6月达成增资协议,约定共同向RIH公司投资。

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投资24万美元的义务,二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3、亚洲红酿酒公司工商登记批准证书,证明亚洲红酿酒公司现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为RIH公司。

4、亚洲红酿酒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其在成立之初股东为吴廷辉及旭辉酒业公司。

5、外方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证明2004年11月亚洲红酿酒公司原股东吴廷辉、旭辉酒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RIH公司。

6、亚洲红酿酒公司章程,证明亚洲红集团从未持有亚洲红酿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在增资意向书中表述的将其所持有的亚洲红酿酒有限公司的权益出售,作为其出资的资金来源纯属欺诈,在此基础上签订增资意向书无效。

被告亚洲红集团辩称:不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增资意向书,因为不符合解除的条件,不同意返还原告的投资款24万美元。

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是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而且我方已按意向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而且在原告不同意履行情况下,至今我方仍按意向书和上市的要求进行工作。

根据意向书规定,双方先后对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在国内进行了两次评估,原告对第一次评估提出异议,对此按原告的要求和指定的评估所进行了第二次评估,而且对RIH公司和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在美国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委托美国律师对上市进行准备工作,此时原告提出取回投资款,将造成我方极大损失。

同时按意向书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对第三笔投资明确表示不再进行投入,我方应当准许,将24万美金转入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投资项目中,现原告擅自要求撤回出资,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亚洲红集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增资意向书,证明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

2、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亚洲红集团按照意向书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3、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亚洲红集团履行意向书。

4、在美国支出的律师费,证明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

5、亚洲红集团的登记证,证明该企业性质。

6、银行出具的入帐证明,证明原告将24万美元汇到RIH公司的帐上。

7、RIH公司组成公司证明及股东情况,证明亚洲红集团能代表亚洲红酿酒公司来实施运作。

被告RIH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0日RIH公司、亚洲红酿酒公司,亚洲红集团签订“RIH公司在美国上市工作流程备忘录”一份,约定:为使RIH公司在美国上市顺利进行,资产运作由亚洲红集团投资部负责协调前期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统一操作,对外签署的一切文件,如不违反操作流程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004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亚洲红集团签订“RIH公司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亚洲红集团共同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的RIH 公司出资,RIH公司的股东为原告、被告亚洲红集团和林法坤先生,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亚洲红集团以其持有的9000万元人民币(以评估价值为准)的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RIH公司,并以此收到的现金作为出资再投入RIH公司。

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林法坤先生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

在完成上述出资行为以后,亚洲红集团在RIH公司占有75%权益,原告在RIH公司占有8.33%权益,林法坤对RIH公司占有16.67%权益。

原告的出资分三期投入,第一期投入12万美元,于2004年6月1日已给付;第二期投入12万美元于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给付,第三期投入于合资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给付。

在合资合同签署前,原告保留对第三期投入的最终决定权。

即有权根据亚洲红集团聘请的专业律师对公司设立及上市运作方案的可行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判断并决定是否实施第三期投资,亚洲红集团有义务及时向原告提供上述律师意见书,如果原告决定终止第三期投入,亚洲红集团无条件免除对原告第三期投资的义务。

如原告决定停止第三期投入,其第一期、第二期投入的现金将转为对亚洲红酿酒公司投资。

合同签订后,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8日原告分别汇给RIH公司12万美元, 2004年、2005年亚洲红集团先后根据双方约定对沈阳亚洲红冰葡萄酒有限公司、亚洲红酿酒公司进行四次资产评估,2004年10月25日亚洲红酿酒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吴廷辉与旭辉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RIH公司,2004年11月7日经辽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中方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RIH公司,作价60.39万元,并对亚洲红酿酒公司的章程及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同时RIH公司授权吴廷辉为酿酒公司的董事长。

2004年11月5日RIH公司与沈阳亚洲红冰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吴庭辉签订股权并购协议,将88.89%的权益转让给RIH公司,该协议尚未实际履行。

以上事实有增资意向书、收款收据、亚洲红酿酒公司工商登记批准证书、登记申请书、外方收购亚洲红酿酒公司登记情况表、亚洲红酿酒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书、RIH公司在美国上市工作流程备忘录、入帐证明、资信证明函、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国,且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中国法律均无异议,故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的RIH公司增资意向书是否对双方当事人及RIH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情况下,被告亚洲红集团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关于RIH公司的主体问题,本院认为,虽然RIH公司没有参加诉讼,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因原告与亚洲红集团对RIH公司的主体资格均予认可,同时从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提供的帐单、资信证明函,应认定RIH公司主体存在。

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的公司增资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具备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故该合同虽然称为增资意向书,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该意向书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该合同虽然没有RIH公司的公章及签字,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RIH公司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并接受原告汇入的投资款,同时按协议对亚洲红酿酒公司实施收购行为等,均表示其对原告及亚洲红集团的投资行为予以认可。

另RIH公司在美国上市工作流程备忘录盖章行为,也表明其对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的投资是明知并认可的。

因此本院认为,RIH公司虽然没有在增资意向书上签字盖章,但该协议仍合法有效。

对于意向书的签订主体为亚洲红集团而实际出资主体为亚洲红酿酒公司的问题,根据工作流程备忘录,亚洲红酿酒公司对于集团以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作为对RIH公司的投资是予以认可的,没有任何异议,同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亚洲红酿酒公司已由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各股东均予同意,因此本院认为亚洲红集团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并无不当。

对于亚洲红集团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否应返还原告24万美元的问题,原告认为亚洲红集团没有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的主要理由是,没有将亚洲红酿酒公司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RIH公司,同时没有将收到的现金作为出资再投入RIH公司。

本院认为,合同中明确规定,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行为完成后,亚洲红集团占RIH公司的75%权益,原告占8.33%权益。

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对RIH公司资产总额的计算和亚洲红集团股权的计算,均是以亚洲红酿酒公司的资产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即当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RIH公司时,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至于亚洲红酿酒公司在出售给RIH公司时具体的作价数额,与是否履行投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同时该投资意向书正在履行过程中,亚洲红集团没有将收到的现金再投入RIH公司,并不能得出其没有出资的结论。

现亚洲红酿酒公司已将全部股份转给RIH公司,即RIH公司拥有亚洲红酿酒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同时沈阳亚洲红冰葡萄酒有限公司股东吴廷辉也已与RIH公司签订协议,由此可见亚洲红集团正在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不应返回原告投资款,如原告不同意第三期投资,可将24万美元按意向书约定转入亚洲红酿酒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7元,保全费10835元由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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