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论文限制与反限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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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

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作者:陈家金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

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

该论文五千余字。

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

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

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

该论文2万余字。

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

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

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

浅析我国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

浅析我国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
浅析我 国著作 权 限制 与反限制制度
李 杰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教 育学院 7 1 0 0 6 3 )
【 摘 要】 在 知识 经 济时 代 下 , 一 项独 立的 创 作 即 可 引发 多方 利 益 , 如
国学 者 和立法 者 的重视 。
二、 法定 许 可
何 分配和 兼顾 各 方利益 是 著作权 法 的主 要 任 务 , 著作 权 的 限 制与 反 限 制 制度 正是 法律调 整 的手段 。本 文 通过 比较 国 外立 法 , 试 图进 一 步 理 解 和 阐析 著作 权 限制 与反 限制制 度 。


1 . 定义 :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 以特定方式使 用已发表 的作 品, 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 的许可 , 但需 向权利人 支付使 用费 , 并尊 重 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相对于许可使用 , 法定许 可属 于“ 非 自愿许可” 。设定法定许可 的 目的在于鼓励作 品的广泛传播 , 由于 合理使用 的标准较为苛刻 , 在 目的和数量 上有 明确 的要求 , 而法定 许可 的使 用人多 营利性主体 , 且使用智 力成果 的数量 大多超过合 理使用 的范 围, 故法律在 推定 对 已发表 作品的进一 步传播并不违 背作者 的意志 的基 础上规定法定许 可制度 , 由使用人 向著作权人 支付报酬 , 以平衡 著作 权人 与社会公 众的利益 。 2 . 范 围: 由于法定 许可制度 注重于保护公众利益 , 因而各 国立 法根据本 国实际经济 、 政治环 境对法定许 可的范 围规定 有 比较大 的差异。相对于国外立法 , 我 国的法定许 可制度 的范 围有 两个特 色: 一是我 国著作权法 对法定许 可设定 了一个 前提——作 者声 明 保 留权利者除外 ; 二是 法定许 可的使用 者包括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广 播 电台、 电视 台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进行营利性演 出的情况应 当排除在法定许可使用 的范 围之外 。 3 . 著作权法在法定许 可方 面 的反 限制趋 势 。在数 字环 境下 , 法定许可的使 用方式和范围得到 了扩大 , “ 由版权法确定 某一种许 可证被版权人发出后 , 即暗示着另外几种传播权 的许可 ”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

专栏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三次修订的《箸作权法》第三条在界定作牙7品定义时加入的"独创性”要素,将继续引发业界关于作話独创性的热议”作話独创性仅指表达的独创性.还是包括其他要素飾独创性?独创性判断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話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杉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本短文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表达的独创性VS思想的独创性箸作权法保护的作晶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在著作权领域内讨论独创性,仅限于思想或情感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等其他任何元素的狡创性。

作話的保护不延及作話中包含的思想、观点、情感、程序、规程、规则、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已是箸作权法领域的公知常识。

思想、观点、程序、规程、操作□李扬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如果具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构成.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加以保护。

将作品限定为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除了区别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确保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功能.即使作品获得可感知的外在形式,进而通过作者署名等方式获得排他的权利外观.为作者行使权利和他人利用作話提供前提,二、独创性有无VS独创性高低独创性是受箸作权法保护作品法律构成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一致。

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有无标淮说认为.作話只要具备独创性.不管独创性高低.都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独创性高低标准说则认为,受箸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备独创性.而且独创性应该达到一定高度.方才满足箸作权法要求。

笔者是独创性有无标准坚持者按照有无标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只要与现有表达不同,也不厲于司空见惯的表达.即不能否定该表达的独创性。

举例来说,“我爱你”,属于对爱情司空见惯的表达.无独创性。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所说,“我不是画家,我是创造者。

”艺术家们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时间创作出优秀的艺术作品,他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们的作品可能会被盗版或者篡改,这将严重损害他们的权益。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艺术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家们的创作激发了人们的艺术欣赏和审美情感,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们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进而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

正如著名作曲家贝多芬所说,“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文化产业繁荣的基础。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艺术作品反映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个人情感,它们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内涵,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艺术家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版权保护,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样化、更具创新性的创作。

正如著名作家托尔斯泰所说,“艺术作品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

综上所述,艺术作品的版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这有利于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当适度。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不能过度,否则会限制人们对艺术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艺术作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应当为更多的人所共享。

如果版权保护过度,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流通受到限制,影响人们对艺术作品的欣赏和传播。

正如著名学者尼采所说,“艺术作品应当超越私有,成为全人类的财富。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平衡艺术家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创作成果,他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

然而,艺术作品也是公众的文化产品,公众有权利对艺术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传播。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在保护艺术家的权益的同时,兼顾公众的合理需求。

防范学术不端,净化高校学风-------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几点体会讲义

防范学术不端,净化高校学风-------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几点体会讲义

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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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KI自适应多阶指纹分析技术
检测文献
基于AMLFP的 文献快速比对
海量比对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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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核 心 流 程 图
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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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献要是原始文献,不能引用别人的转述或把别人 对该文献的评价作为自己的评价。 引用文献不是照抄别人的表述方式,应该对前人文献的 方法或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一般认为综 述中全部引用的内容不应超过50%,更多的要是作者自 己的综合概括与分析.从“量”上避免抄袭。 综述中经过对前人研究的综合概括和分析,要提出自己 的观点,要从“质”上避免抄袭 。
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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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TMCL2使用体会
1.检测系统为界定引证、抄袭和剽窃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技 术手段。 从使用情况来看,检测结果绝大部分是客观的,多数 情况下,当一篇文稿的文字复制比 <10% 时一般很少有 问 题 , >20% 时 或 多 或 少 有 些 问 题 , >40% 时 多 为 自 抄 (包括团队内部自抄)或重复发表。
篡改指: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 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一般有主观取舍数据和 篡改原始数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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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L2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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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伪造数值、图表等知识元,则可以通过CNKI已有 的成熟的数值搜索技术、图表搜索技术进行查证,起到 警示作用。 引用杜撰:别人根本没有说过的话,自己编造,却作为 他人的话引用。尤其是杜撰引用国外学者。 引文杜撰:根本就不存在的文献,杜撰一篇引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简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1)一.常识产权的概念常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效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运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力。

常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业,它与房屋、轿车等有形产业一样,都遭到国家法令的维护,都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

有些严峻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轿车等有形产业。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本文内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_知识产权保护(1)一.常识产权的概念常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效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运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力。

常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业,它与房屋、轿车等有形产业一样,都遭到国家法令的维护,都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

有些严峻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轿车等有形产业。

二.常识产权的特色一是常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力人才干享有,他人不经权力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力。

常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发明性劳动获得的效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效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

这种智力效果又不只是思维,而是思维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维的载体不同。

权力主体独占智力效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一切权,所以曩昔将之归入产业权。

二是常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发明,归于“智力效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范畴从事全部智力活动而发明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力。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效果,这种智力效果归于一种无形产业或无体产业,可是它与那种归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产业(如电气)、与那种归于权力的无形产业(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常识产权获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常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产业权(其利益首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常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常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令获得的权力只能在该国境内有用,受该国法令维护;常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令对常识产权分别规则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力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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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论文限制与反限制论文
摘要:在论及著作权限制和反限制问题时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迫切要求社会生产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效率价值处于更高的层次。

因此,在我国当前著作权制度中,一方面要兼顾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增加社会精神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性权利。

著作权是以所创作的作品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另一个是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二、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一)著作权的限制之定义。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

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

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二)著作权的限制之原因。

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

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

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
品,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

(三)著作权的限制之内容
1.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

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

2.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

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

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

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3.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
报酬的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

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

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三、著作权的反限制制度
(一)著作权的反限制之定义。

著作权的反限制,是指著作权人的义务过重,以致损害了较多的合法权利,著作权的限制,尤其是合理限制面临困境,极大地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因而需要扩大著作权人的权能,减少著作权限制的制度。

(二)著作权的反限制之原因。

如前所述,著作权具有垄断性,
如无对作品的“垄断”保护,就会窒息作者的创作激情,很难有创作活动。

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作品创作出来,必须授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设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限度,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给“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之薪”,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使之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提高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效率的价值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即提倡著作权的反限制。

四、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我们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

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

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一般情况下,垄断限制了竞争,产生了较高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垄断通常都是无效率的。

然而,在著作权领域所实行的著作权专有(或垄断)制度却应另当别论。

对于作品这种无形财产,因其难以控制,在一个不受约束的市场中想要回收其价
值极为困。

如果如此,则创作者不能通过作品的许可使用来回收其投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木。

如无对作品的“垄断”保护,则窒息了作者的创作激情,很难有创作活动。

所以,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作品创作出来,必须授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

效率的价值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论及著作权限制和反限制问题时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迫切要求社会生产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效率价值处于更高的层次。

因此,在我国当前著作权制度中,一方面要兼顾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增加社会精神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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