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国有私募基金是近年来兴起的金融工具,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有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全面评估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深度评估1. 透明度不足国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由于其背后的国有企业的非公开性质,投资者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基金的风险和回报。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挑战。
2. 依赖关系复杂由于国有私募基金与国有企业关系密切,决策过程往往受到行政干预和政策导向影响。
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基金运作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市场化程度。
3. 利益冲突突出国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往往同时身兼国有企业高管职位,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引发利益冲突。
他们需要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另他们也需要确保基金投资的回报。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投资决策的不公平和失衡,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 缺乏市场竞争国有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缺乏市场竞争。
由于国有背景,它们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
这使得一些国有私募基金不太愿意进行市场化竞争,导致资金配置的效率问题。
三、广度评估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提高国有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并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对于国有企业背景的私募基金来说,信息的公开应更加透明,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披露。
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治信息不对称和滥用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国有私募基金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私募基金的定位和职责,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促进市场竞争为了推动国有私募基金市场的竞争性发展,应引入更多的私人资本参与,减少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如何进行投资信息披露管理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如何进行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在当今的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因其较高的收益潜力和相对灵活的投资策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然而,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这就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了解并掌握投资信息披露管理的方法和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投资者需要清楚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合同约定。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如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管理人、托管人等;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范围,包括投资的资产类别、行业分布、地域分布等;基金的净值和收益情况,通常会定期公布;基金的风险揭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还可能包括基金的费用结构,如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但可能不会过于详细;以及重大事项的披露,如基金管理人的变更、投资策略的重大调整等。
投资者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明确自己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和获取信息的方式、频率等。
二、选择可靠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个诚信、专业、负责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投资者获取准确、及时信息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考察。
查看管理人的历史业绩和声誉。
了解其过往管理的基金的表现,是否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收益,以及在市场中的口碑如何。
考察管理人的团队实力。
包括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投资经验、风控能力等。
一个优秀的投资团队通常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降低投资风险,并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了解管理人的合规情况。
查看其是否有违规记录,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投资者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这可以包括定期的电话会议、面对面的交流、电子邮件沟通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附管理办法全文)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3-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因而意义重大。
文章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现状分析,认为目前尚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披露方式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法律完善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存在着发行更具针对性,发行成本较低,运作较灵活,但产品流动性较差,流动性风险较高等特点。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制度缺失,出现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威胁到私募市场的前景甚至证券市场的稳定,由此研究我国pe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障私募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具有深远意义。
一、我国pe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我国国家法律层面尚未承认私募发行的合法地位,关于其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详细的法律文件,仅存在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分散法规之中。
但国家近期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2011年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将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推至全国,并就股权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具体如下:(一)试图明确“私募发行”的具体内涵2864号文中对私募发行的规定突破了以往法律规范中“非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定向发行”等同一含义词汇的原则性规定,对其内涵试图予以列举式说明,其中包括禁止采用新兴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推介方式,并对“变相公开方式”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列举,试图明确“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具体界限,可操作性更强。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一个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必然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这一点不管是对公权力机构还是像私募基金这样的社会团体同样适用。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一条法规提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限制了管理人的不作为、滥作为,那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呢?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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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
情况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基金协会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投资人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我们公司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信息披露:向本企业的其他每位合伙人提供以下信息
1、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供本企业该季度的财务报表;
2、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本企业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本企业该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在不对本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2个月内提供):
A.合伙人希望知道的,且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
B.为合伙人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信息;
C.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合伙人要求本企业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本企业的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
四、目前我们在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工作
1、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按季度、年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给基金协会;
2、对于报送投资者(或合伙人)这块,他们暂未提出需要相关信息的要求,因此我们还未提供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