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本行信贷资金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业务。
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一)以本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以本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
(三)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
(四)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三、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信贷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低风险信贷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
(二)受理与调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
(三)审查与审批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本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五、担保管理(一)质押担保1、用于质押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易于变现。
2、本行要对质押物进行核实和登记,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相关凭证。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是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限额是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行业限额设定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等因素。
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信贷业务的条件,包括AA+级(含)以上客户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要求一级分行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
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认定和管理流程,加强本行授信管理水平,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提供本行认可的、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担保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低风险业务呈现的低风险特征为全面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信用风险可控: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国家信用、同业额度内金融机构信用等位担保,信用风险可控;(二)操作风险可控:具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操作环节简单明晰,且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控制,操作风险可控;(三)合规风险可控: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监管模糊地带,无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范围与要求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一)现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类:1.缴存足额保证金提供担保;2.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质押3.本行定期存单质押;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5.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二)商业银行类6.商业银行(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三)其他类7.其他银行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第五条其他管理要求低风险业务除须采用前述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一)所担保主债务本息及费用的合计金额应控制在质押物至业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
具体质押率依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二)低风险授信业务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应不早于所担保主债务的到期日。
对于以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有明确到期日的质押物作质押的,如质押物到期日早于授信到期日,出质人应在办理出质前与本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物到期后款项应全额存入出质人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为本行授信提供担保。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物。
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公司类客户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含准全额保证金信贷业务)、XX银行本机构定期存单质押、XX银行本机构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及凭证式国债质押。
(二)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三)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四)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1.符合央行和XX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2.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的信贷业务;5.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银行委托保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所辖分支行申请办理的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条办理公司类低风险信贷业务,经办行必须核实客户以下情况并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及客户贷款卡查询结果;(二)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业务的决议或授权文件;(三)客户上年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四)真实有效的单据,即申请授信业务所提交的用于缴存保证金、质押、或证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相关单据真实有效。
(五)核实权利归属真实性,保证金及质押存单的资金足额来源合法正当,一旦客户违约,我行对于处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具有优先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方。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防范信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的关键.信贷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
高度重视信贷风险防范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第一要务。
针对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一、明确分工,实行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大相互独立的阶段,十六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防范风险。
实行审贷分离责任制,建立审贷、发放、检查职能分离,岗位分离,相互制约机制,落实环节责任。
严禁单人或单个部门独立完成贷款全过程.制定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评估、审批、发放、检查、收回、不良贷款催收等过程的操作规程,建立法律审查制度。
部门之间严格分工,岗位之间相互协作,实现业务流程的高效运转和相互制衡.二、把好准入关,实行贷前调查审查控制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对提供的资料审核分析,确定准入底线和进行风险评估.①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个人负债额度,商品流通周转期,个人资产情况、抵质押品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②不发放未指明用途的贷款。
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③借款合同必须与借款人当面签字,加盖公章或手印。
④借款人应该参加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
⑤法律审查.对所有贷款项目及合同文本,经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审定。
三、贷款额度、风险系数控制风险系数是控制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的主要手段之一,也称信用转换系数1。
贷款系数为100%的资产:①银行承兑汇票;②信用贷款透支额;③其他金融性机构担保;④等额保证金担保。
2。
贷款系数为50%的资产:土地、房屋、有价证券.3.贷款系数为20%的资产:债权.四、贷款检查预警控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实行贷后检查,运用定期或不定期监控,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手段,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量分析,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变化趋势,揭示重大贷款风险,遏制潜在风险,早期做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以达到早期发现、早期预警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贷后检查项目及内容对以上八项检查;经分析有违约违法、弄虚作假、经营不善等不利还贷因素的,根据风险点,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措施:①预警通告提醒纠正。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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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八条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第十条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二)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三)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四)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五)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十一条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提供的质押物本金、票面值或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额不低于授信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三章低风险交易结构的范围第十三条法人客户低风险交易结构包括:(一)客户在我行办理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二)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并占用开证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三)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并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付融资业务,以及代理代付业务和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开信用证和代开保函业务;(四)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交易结构。
上述所称的代理行、开证行、委托行须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十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总额①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①贷款总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总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超过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存单和国库券质押的低风险贷款金额)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
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3个月。
第十六条低风险信贷业务利息支付方式,按授信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在接受以特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担保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时,占用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管理按我行同业授信额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业务办理时,须审批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且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总行各业务部门和分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特定金额机构名单的修改建议和授信额度需求,收集相关资料后,按相关规定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经有权人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审批结果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应的同业授信额度信息。
第五章调查、审查、审批第十九条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按叙做的各业务品种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重点根据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质物和保证人进行调查审查。
业务部门、授信审批部审查要点如下:(一)融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行规定条件;(二)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三)信贷业务是否受国家政策限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四)以保证金质押的,应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等情况,以不同币种质物的,应提出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五)以存单、债券、票据质押的,业务部门应核实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六)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七)对于保证担保,应了解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授权(如需)情况,核查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印章签字等的真实性,担保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应通过加押SWIFT报文格式向我行提供担保文书;(八)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业务部门应核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九)业务部门应披露申请人在工银亚洲的关联或集团授信情况,存在关联或集团授信的,应取得集团客户经理的正面意见并填写集团授信概览表(包括工银亚洲及我行现有和正在申请的项目);(十)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营业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单据技术性审查工作。
对存在不符点(瑕疵)情况,客户经理应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或书面同意接受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放款第二十二条低风险信贷业务发放流程按现行一般授信业务的发放流程执行,涉及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部门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实同业额度及可使用余额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放款中心。
第二十三条营运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系统查询,查询路径包括SWIFT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票据系统查询等方式对备用信用证、保函文本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通过以上方式无法核实真实性的,由客户经理和营业部门人员双人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不得接受作为质物。
不得发放到期日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信贷管理部放款中心(以下简称放款中心)负责担保核保、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具体包括:(一)各项业务的担保合同拟定、签署和见证;(二)核算保证金应缴金额及期限,下发保证金扣划通知;(三)核查存单真实性及有效性,背书“质押”字样及核实企业印鉴;(四)办理、见证各项质押担保所需的止付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放款中心同时负责审查放款前提条件是否满足,重点审查:(一)各项业务办理条件已落实;(二)以存单、国债或票据质押的,应该核查是否已办妥相关止付手续。
可接受的国家债券质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业务规章制度要求是否满足;(三)以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核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要求,以及其出具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审批意见相符。
第七章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总行/分行信贷管理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低风险信贷业务中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的保管,落实管理责任。
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国债、票据等应按信贷业务重要保管品管理办法入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低风险信贷业务,业务部门可在各相关业务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基础上适当延长检查期限,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业务期限短于一年的,应于到期前十日检查一次。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重点检查内容:(一)检查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二)质押品是否发生不合法或权属争议,导致处置困难;(三)质押品是否发生贬值,已不能完全覆盖授信风险;(四)对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应对物流、资金流进行跟踪;(五)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须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对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应及时将托收回来的资金转为保证金或收回贷款本息;(六)发生其他足以产生授信风险的不利因素。
如检查中发现以上异常情况,客户经理须如实反映相关风险事项,如预期损失确定,须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以不同币种质押的,客户经理至少每季度应重点检查质押货币与融资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质押物是否足值,季度检查时或质押期间发现质押物无法覆盖用信本息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同一额度内,出现质押不足值时,剩余额度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完成后,应编写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交有关人员审查。
第三十二条出现票/证到期不能承兑、开证行/承兑行/贴现行拒付等情况时,应及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追偿和索赔。
第三十三条对本金或利息逾期七天内不清还者,原则上应立即处置质押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以变现、追偿保证人资金还贷。
还贷后仍有余额的,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进行清收。
第三十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贷资产分类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质押担保物价值或保证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进行分类。
第三十五条放款操作完成后,相关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正本交由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作为重要保管品入库保管。
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中收集和形成的所有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督促业务人员合规、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下述情况,纳入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
(一)远期信用证项下,由我行承兑约定期限付款的,且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远期信用证偿付本息的业务;(二)进口代付项下,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三)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口代付等,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四)总行贷审会认可的质押品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十八条其他有关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GMOEM2011157《xx银行公司类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的特定金融机构名单2.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模板)3.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模板)4.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