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

《法律法规必背50个知识点》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职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教育法1 教师资格证

教育法治化的概念: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治化的基本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表现: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教育法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物质性) 教育法社会性的主要表现:1、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这不仅对统治阶级是有利的,而且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对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2、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3、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秩序保障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 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 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 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 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 法的高效实施。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 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 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 价值意义:1、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 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 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 普及2、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 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 德得到贯彻3、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 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 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教育法的(结构)体系:教育根本法。教 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 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 育行政法。 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 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 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 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 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 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 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②继承和 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 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 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 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 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③教育必 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 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 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 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 想,发展宗教教徒。⑤公民受教育机会 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⑦教育 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 则。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的 教育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 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 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 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 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 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20 1依法治教的 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 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 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 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 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 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 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 范化和法制化。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 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 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③ 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 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 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 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 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 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 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 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 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 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 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 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 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 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 学、医学、军事学。 高等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1989年至今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 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 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 行。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下面 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 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①高等学校 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 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 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② 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实质条件《教育法》第26条 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 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 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以 上法律规定,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 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①有自己的 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 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 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 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 设立及相关事项(程序条件)申请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①申办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报告; ③高等学校的章程;④审批机关依照高 等教育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 负责审批的机关审批。//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①高等教育事业 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的原则;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 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④对少数民族 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⑤公民依 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⑥ 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 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 理的原则;⑧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 等学校之间在国内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 动的原则。 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 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 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任务:培 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 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 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 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 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 权 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 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 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 等。 简述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或者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构成。P31概念: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 果,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 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 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法内 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 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1 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发 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 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学8职业教育法9 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 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 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 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包括: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 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 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 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③聘任合同 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 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 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 合法。 职业培训的概念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 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 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享有税收优惠 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 权利。 合理回报的度:①须在扣除办学成本、 缴纳各种税款后所结余资金中还应留足 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或称利润);② 有一定的限度;③依法纳税,合理回报 部分必须依法缴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对学校减免的税收和土地优惠应作为国 有资本注入资本金中计算;④学校终止 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资 源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 后不愿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的 资金,最多包括银行同期利率,但这当 中要减除回报总额;⑤严格区分贷款办 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计为个人 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进 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 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业 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 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 的原则。 职业教育的概念: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 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 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 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 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 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 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职业教育 的特点:①办学形式灵活多样;②教学 内容单一实用;③受教育方面的广泛性、 普及性。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 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表现为:①推进科教兴国战 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 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 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 教育。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 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 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 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 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 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 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 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 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 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 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 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 联系与协作。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 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 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 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 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 也不例外。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 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 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 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 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 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 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 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 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 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 人才。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 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 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由原来的18 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 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 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 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 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 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 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 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 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 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 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 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 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 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 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 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的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 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 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 公关性。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 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 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 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 情况。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 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 少年)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七)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 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进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中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考点解析: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考点解析: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科目中占比为10%,出题形式一般为单选题和材料分析题。虽然只有10%分值,但是知识点和考点还是不少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看一下优路教师资格证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综合素质考点解析之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 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2、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 A、《教育法》 B、《教师法》 C、《教师资格条例》 D、《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答案:B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教育部 C、人事部 D、国务院 答案:D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A、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C、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D、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答案:C 5、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答案:A 6、下列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B、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答案:D 7、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A、提出申请 B、受理 C、参加资格考试 D、颁发证书 答案:C 8、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内不得再

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 ?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B.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C.教育的公共性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9.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从()起取得法人资格。 A.申请之日 B.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 C.第一次招生之日 D.学校开始教学活动之日 10.《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作用。 A.社会作用 B.预测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11.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 A.国务院负担 B.地方政府负担 C.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D.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12. 设立幼儿园,需履行的手续是() A.申请审批? B.登记注册 C.审查批准 ?D.主管部门指定 13.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A.社会? B.学校 C.国家 ?D.教育法律 14.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 什么、不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关系 15.能行使自由裁量行为的主体是()。 A.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 C.行政客体 ?D.学校 16.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 ()。 A.行政关系 B.民事关系 C.伙伴关系 ?D.管理关系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40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40题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过程中,综合素质的考点之一教育法律法规一般是以单项选择的形式进行考察。一般会考到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为了方便大家在考前将知识点分别突破,优路教师资格证频道为大家整理了教育法律法规40题,一起来做做看吧!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正确答案:D 文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和刑事责任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正确答案:C 文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小学生的身份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 )。 A.未成年公民 B.社会公民 C.普通受教育者 D.青少年儿童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正确答案:A 文字解析: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生的身份定位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4,教育法规的特点主要是( )。 A.民主性、限制规范的普遍性 B.国家意志性、限制规范地方性 C.国家意志性、民主规范地方性 D.国家意志性、限制规范普遍性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1)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12《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复习题

12《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复习题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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