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室工作制度
纪检委谈话室规章制度

纪检委谈话室规章制度如下:
1.谈话室使用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在室内留存有
关涉密资料。
2.谈话要严格执行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要求;严禁留置谈话
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的24:00时。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对象带离规定谈话场所。
3.谈话过程要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
备。
4.认真落实谈话录音录像资料保管留存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查
办案件实行一案件一刻录,纪检监察部门随卷留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谈话室工作制度

谈话室工作制度
关于医患谈话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程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医疗核心制度——谈话告知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设置专用谈话室
1、临床各科均设置谈话室,谈话室与科主任办公室共用;
2、谈话室内均安装同步录音与摄像。
二、下列情形须到谈话室进行知情告知
1、病重、病危的告知;
2、三类手术、四类手术、重大手术、多学科联合手术、请外院专家手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诊疗、预后不佳及很有可能出现脏器功能损害的诊疗、潜在纠纷隐患经讨论后诊疗方案等的告知;
3、特殊诊疗方案的选择,如:放疗、化疗、高值耗材的使用、高风险诊疗的操作;
4、其他有必要到谈话室谈话的情形。
三、谈话人员资质要求
1、经治医师必须参加;
2、手术知情同意书须由术者完成告知;
3、请外院专家手术的,由科主任进行告知;
4、病重、病危由二、三级医师告知;
5、潜在纠纷隐患的各种诊疗方案的告知均由三级医师或科主任完成。
四、谈话要求
1、下医嘱前,须完成相应诊疗知情同意签字;
2、所有同意书在告知完毕即刻完成签字;
3、告知患方同步录音与摄像;
4、录音与摄像不能随意调取,须经医务部同意;
5、患方参加告知原则上要求2人以上参加,并且是本人(授权委
托人或法律规定自然权益人)和直系亲属;
6、潜在医疗纠纷隐患及多学科联合手术的告知,须报告医务部,并派人参加告知。
2015年12月4日。
乡镇谈话室规章制度

乡镇谈话室规章制度为了维护乡镇谈话室的良好秩序,促进乡镇居民的文明素质和思想教育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谈话室的设立及功能1. 乡镇谈话室是为居民提供交流、咨询、学习和思想交流的场所,建立在乡镇政府机构内或设在居民区的特定场所。
2. 谈话室设立的目的是加强对居民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二条:谈话室的管理1. 谈话室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2.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维护谈话室的正常秩序。
3. 谈话室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居民,并及时解决居民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条:谈话室的开放时间1. 谈话室应根据居民的需求确定开放时间,保证居民能够方便地利用谈话室。
2. 谈话室的开放时间应当在乡镇政府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四条:谈话室的服务内容1. 谈话室应提供居民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教育等服务,满足居民的需求。
2. 谈话室应定期组织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谈话室的服务对象1. 谈话室的服务对象为乡镇居民,包括老年人、儿童、青少年等各个群体。
2. 谈话室应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活动。
第六条:谈话室的宣传和推广1. 谈话室应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让更多的居民了解谈话室的功能和服务内容。
2. 谈话室应定期发布宣传资料,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交流。
第七条:谈话室的监督和评估1. 谈话室应接受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谈话室应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谈话室的规章制度1. 谈话室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居民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2. 谈话室的规章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居民了解和遵守。
第九条:谈话室的奖惩机制1. 谈话室应设立奖励制度,鼓励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居民。
2. 谈话室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条:谈话室的落实和执行1. 谈话室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谈话室的使用,确保谈话室的安全、方便、有序的运行,提高谈话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谈话室是指为会员提供沟通交流的场所,包括谈话室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谈话室的使用仅限于会员,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谈话室的使用遵循“自愿、自费、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权和使用条件第五条会员在使用谈话室前,需提前预约。
接待员在接到预约后,核实会员身份和资质,确定预约时间。
第六条临时使用谈话室的会员,需提前一小时向接待员申请,经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谈话室的使用收费标准由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示。
第八条谈话室使用期限原则上为2小时,超过时限的需事先向接待员申请并得到批准,超时部分按照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会员在使用谈话室时,遵守谈话室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第十条会员在使用谈话室期间,需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谈话室内,如有损失由会员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会员在使用谈话室期间,需注意保持谈话室的卫生环境,离开谈话室后应及时清理个人使用的物品。
第十二条谈话室的设备和设施需按照使用要求正确使用,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接待员报告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谈话室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谈话室应提供必要的沟通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如电话、电视、投影仪等。
第十五条谈话室的接待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及时解答会员的问题,并保守会员的隐私。
第十六条谈话室的接待员应对每位来访会员进行身份核实,并遵守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会员的隐私。
第十七条谈话室应设置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会员在使用谈话室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若发现会员在谈话室内有以下行为,将予以警告或限制使用谈话室的处理:1. 干扰他人谈话的;2. 携带违禁物品的;3. 违反规定使用谈话室设备的;4. 私自转让、借用谈话室使用权的。
谈话室使用规章制度

谈话室使用规章制度一、宗旨和守则1.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氛围,促进交流和沟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谈话室的主要宗旨是提供一个可以自由交流、互相倾诉的平台,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被尊重和理解。
3. 在谈话室中,应该尊重他人,不得做出任何侵犯他人权益或损害他人尊严的言行举止。
4. 谈话室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则和守则,否则将被取消进入谈话室的资格。
二、使用者行为规范1. 使用者应当尊重他人、礼貌待人,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恶意攻击他人,不得发布涉及政治、宗教、种族等敏感话题。
2. 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谈话室中传播违法信息,不得进行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行为。
3. 使用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不得捏造事实、诋毁他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4. 使用者不得故意干扰他人正常交流,不得发布广告、商业推销等信息。
5. 使用者在与他人互动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意见和选择,不得强加自己的观点,不得批评、挑衅或辱骂他人。
6. 使用者在谈话室中应当保护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7. 使用者不能滥用聊天功能,不得发送大量无意义的信息或短信轰炸他人。
8. 使用者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恶意抹黑他人,不得利用聊天室传播仇恨、暴力等消极情绪。
三、违规处理措施1. 在违背规则的情况下,管理员有权对不当行为者进行警告,若情节严重,将对其进行封禁处理。
2. 对于恶意破坏谈话室秩序,故意制造混乱的行为者,管理员将永久封禁其账号,严重情节者将被投诉至相关管理机构。
3. 如果有使用者在谈话室中遭遇骚扰、侵权、恐吓等行为,应立即向管理员举报,管理员将会尽快处理,并对相关行为者进行处罚。
四、结语以上所规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谈话室的良好秩序,保护每个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每位使用者能够共同遵守规则,一起打造一个和谐、友好的交流环境。
管理员将致力于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促进互联网交流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祝大家在谈话室中度过愉快的时光!。
谈话室管理制度

谈话室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谈话室的使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隐私和信息安全,有效传递管理层的指示和决策。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和管理层,在谈话室内进行各类会议、讨论和沟通活动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3. 谈话室的定义和用途3.1 谈话室是供员工进行会议、讨论和沟通活动的场合,同时也是管理层与员工沟通的紧要渠道。
谈话室配备了必需的设备和管理工具,如投影仪、白板、音视频设备等,以支持各类会议活动。
3.2 谈话室的重要用途包含:组织小型会议、项目讨论、决策会议、培训活动、团队建设等。
4. 谈话室的预定和使用4.1 谈话室的预定由企业办公室负责。
员工需要提前书面申请,包含会议主题、参会人员、估计时间和设备需求等信息。
4.2 谈话室使用遵从先到先得的原则,但有特殊情况可以由管理层指定调整使用次序。
4.3 员工在使用谈话室前,需认真查看预定情况,并确保依照预定时间进行使用,不得超时。
假如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并获得批准。
5. 谈话室的管理责任5.1 办公室负责谈话室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含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等。
5.2 每个谈话室的使用责任人负责保证会议秩序,检查设备状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设备使用情况。
5.3 管理层对谈话室的使用和管理承当最终责任,有权对谈话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 谈话室使用的注意事项6.1 入室人员应尽量保持谈话室的乾净和安静,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和关闭设备,确保谈话室的正常使用。
6.2 入室人员应敬重他人,不得进行言语攻击、人身攻击等不正当行为,保持良好的会议礼仪和谈话室秩序。
6.3 入室人员应依据会议需要合理使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调整设备设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6.4 入室人员应保密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外泄,并保证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信息的保护。
7. 违规行为和惩罚7.1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预定使用谈话室等措施。
县纪委谈话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纪委谈话室的安全管理,确保谈话室的安全稳定,维护谈话室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谈话室的所有工作人员、谈话对象及参与谈话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谈话室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四)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谈话室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由谈话室负责人全面负责谈话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谈话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二)严格遵守谈话室的安全规定,确保谈话室安全;(三)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告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五)对谈话室内的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六)协助谈话室负责人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谈话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谈话室;(二)不得携带违禁品进入谈话室;(三)不得在谈话室内进行危险活动;(四)不得干扰谈话室内的监控设备;(五)不得损坏谈话室内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谈话室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谈话对象注意安全。
第八条谈话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九条谈话室应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等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谈话室应配备急救箱,并定期检查、补充急救药品。
第十一条谈话室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谈话室应加强对谈话对象的监管,防止其携带违禁品、进行危险活动等。
第十三条谈话室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谈话室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迅速了解情况,判断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立即报告谈话室负责人,请求支援;(三)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和处理。
谈话室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谈话室的使用,确保谈话室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谈话效率,保障谈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谈话室,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室的预约、使用、维护、保密等方面。
第三条谈话室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谈话内容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谈话室预约第四条谈话室预约采取提前预约、现场预约和紧急预约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预约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预约原因,预约时需填写《谈话室预约申请表》。
第六条预约人需在预约时间内到达谈话室,如因故未能按时到达,需提前通知管理员,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预约。
第七条谈话室预约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预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三章谈话室使用第八条谈话室仅限本单位的员工使用,未经许可,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九条使用谈话室时,需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谈话室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谈话室内吸烟、饮酒、饮食等。
(二)谈话室内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三)谈话室内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如有需要,请调至静音状态。
(四)谈话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五)谈话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谈话,并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十条使用谈话室时,应爱护谈话室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一条谈话结束后,使用人应将谈话室恢复原状,关闭门窗,离开谈话室。
第四章谈话室维护第十二条谈话室管理员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谈话室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保持谈话室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三)定期更换谈话室内的办公用品,如纸张、笔等。
(四)发现谈话室内设施设备损坏,及时报修。
第五章保密管理第十三条谈话室是涉及保密内容的场所,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谈话内容仅限于谈话室内,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谈话结束后,使用人应将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传播。
第十六条如因工作需要,需将谈话内容公开,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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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谈话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程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医疗核心制度——谈话告知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设置专用谈话室
1、临床各科均设置谈话室,谈话室与科主任办公室共用;
2、谈话室内均安装同步录音与摄像。
二、下列情形须到谈话室进行知情告知
1、病重、病危的告知;
2、三类手术、四类手术、重大手术、多学科联合手术、请外院专家手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诊疗、预后不佳及很有可能出现脏器功能损害的诊疗、潜在纠纷隐患经讨论后诊疗方案等的告知;
3、特殊诊疗方案的选择,如:放疗、化疗、高值耗材的使用、高风险诊疗的操作;
4、其他有必要到谈话室谈话的情形。
三、谈话人员资质要求
1、经治医师必须参加;
2、手术知情同意书须由术者完成告知;
3、请外院专家手术的,由科主任进行告知;
4、病重、病危由二、三级医师告知;
5、潜在纠纷隐患的各种诊疗方案的告知均由三级医师或科主任完成。
四、谈话要求
1、下医嘱前,须完成相应诊疗知情同意签字;
2、所有同意书在告知完毕即刻完成签字;
3、告知患方同步录音与摄像;
4、录音与摄像不能随意调取,须经医务部同意;
5、患方参加告知原则上要求2人以上参加,并且是本人(授权委托人或法律规定自然权益人)和直系亲属;
6、潜在医疗纠纷隐患及多学科联合手术的告知,须报告医务部,并派人参加告知。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