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视角下的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模板
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

明确管辖依据
明确协议管辖规则的管辖依据,规 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 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管辖。
加强协议管辖规则的程序性保障
完善相关程序规定
完善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规 则的相关程序规定,包括协议管 辖的申请、审查、受理、裁决等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起的协议管辖申 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文件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实质审查
法院还需对协议管辖的实质性内容进 行审查,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协 议管辖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管辖是 否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
协议管辖的程序性保障
告知与通知
法院在审查协议管辖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在 审查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审查结果。
协议管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地位,不得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协议管辖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民商事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但是该选择不得违反我国法 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并证明该外国法律适用 于争议。
该案件涉及一起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前已达成
协议,约定由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02
案件处理
当事人双方将该协议提交给相关国际仲裁机构,请求其进行仲裁。经过
审查,该国际仲裁机构最终受理了该案件,并作出了仲裁裁决。
03
案例分析
该案例展示了国际条约对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和实际应用,
案件处理
该案件由我国某地方法院 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服从 该院判决,判决得到了顺 利执行。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争议处理1.1 适用法律1.1.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责任,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管辖法院1.2.1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双方也可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规则。
2. 争议类型2.1 商品或服务争议2.1.1 商品质量、性能、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争议。
2.1.2 服务质量、售后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争议。
2.1.3 订单处理、配送延迟、错误等引起的争议。
2.2 价格争议2.2.1 价格调整、促销活动、优惠券使用等引起的争议。
2.3 付款争议2.3.1 支付失败、退款、退货等引起的争议。
2.4 评价与投诉2.4.1 用户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引起的争议。
2.4.2 用户投诉商品或服务问题,商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公的争议。
2.5 知识产权争议2.5.1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争议。
2.5.2 商家或用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争议。
3. 争议处理程序3.1 争议发起3.1.1 争议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提出。
3.1.2 争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对方进行核实和处理。
3.2 争议答复3.2.1 收到争议后,对方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3.2.2 对方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争议的核实和处理。
3.3 争议解决3.3.1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期限。
3.3.2 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1条的约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4. 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制度.doc

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制度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日期】2002.02.25【实施日期】2002.03.01【失效日期】【法规分类】司法解释【内容分类】【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电子商务视角下的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
电子商务对协议管辖制度的影响
管辖权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国特性,使得传统的管 辖权理论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面临挑战 。
VS
电子合同管辖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通常以电子形式签订 ,这给传统的合同管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
电子商务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国司法合作,明确管辖权界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发 展的需要。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以及 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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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 法,对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同 时,还结合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深入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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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涉外民事协议管辖 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技术,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支付 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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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涉及 多个国家和地区,如何确 定适用的法律是一个复杂 的问题。
证据收集和认证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 性质,证据的收集和认证 往往比较困难。
跨国合作障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 异,跨国合作往往存在一 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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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的基础 理论
通过书面协议,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和争议解决方式,从而避免因管辖权问题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和诉讼。
电商平台交易争端专属管辖权协议范例

编号:__________电商平台交易争端专属管辖权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电商平台交易争端专属管辖权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作为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商品资源;乙方作为专业的争端解决机构,具备高效的争端处理能力。
为了保障双方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特订立本协议,明确双方在处理电商平台交易争端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2.2 合同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电商平台:指由甲方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供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
(2)交易争端:指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因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交易款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3)专属管辖权: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对电商平台交易争端的处理具有排他性、终局性的权利。
3.2 关键词解释(1)解决效率:指乙方在处理交易争端时,按照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公正、高效地完成争端处理。
(2)公正公平:指乙方在处理交易争端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明确的原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公正地处理电商平台交易争端。
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电商领域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卖方)1.2 乙方(买方)1.3 电商平台第二条:合同标的2.1 商品或服务2.2 数量2.3 质量第三条:交易过程3.1 订单提交3.2 订单确认3.3 支付方式3.4 商品交付第四条:价格与支付4.1 商品价格4.2 支付时间4.3 支付方式第五条:售后服务5.1 退换货政策5.2 售后服务承诺5.3 争议解决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第七条:法律适用7.1 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管辖法院8.1 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9.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商品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11.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互相退还已收款项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3.2 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约一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卖方):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乙方(买方):指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甲方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确定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审判权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范围。
具体而言,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三、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1. 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地域管辖原则: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作为管辖依据。
3. 级别管辖原则: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当事人人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4.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5. 国际条约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时,应尊重和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四、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1. 地域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
2.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当事人人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3. 专属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海事案件、专利案件等。
4.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海事、海商案件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开设网店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开设网店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开设网店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一、定义与解释1.1 “网店”指乙方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甲方通过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1.2 “合同纠纷”指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1.3 “管辖规定”指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二、合同纠纷管辖2.1 本协议项下的合同纠纷,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2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此时,合同纠纷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为中文。
2.3 本协议项下的合同纠纷,如涉及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3.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条款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甲方全称)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乙方全称)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开设网店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一、定义与解释1.1 “网店”指乙方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甲方通过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1.2 “合同纠纷”指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1.3 “管辖规定”指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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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视角下的涉外民事协议管辖
制度
电子商务视角下的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
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是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涉外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中国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这种新经济形式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民商事管辖权理论,涉外民事协议管辖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和冲击已成为修订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电子商务争议中涉外因素的判定
中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采取”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国内协议管辖制度,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中,两者在内容上有显著差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合同或其它财产争议具有涉外因素是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中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涉外”的概念予以解释,司法实践和绝大多数学者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影响,把涉外民商事关系概括为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这种确定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标准首当其冲地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挑战。
首先,在电子交易中,某些表面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实质是纯国内案件。
例如网站A的营业地和管理中心所在地均在中国,但其所租用的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国,网站A经过网络平台提供歌曲免费下载服务,而中国
某音像公司B以A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可确定为美国,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也涉及美国,依照传统标准,该案应具有涉外因素。
然而,电子商务运营商远程租用服务器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租用外国网络服务器开展业务。
如果此类争议被判定具有涉外因素,那么中国的涉外电子商务案件恐怕会相当泛滥。
再如,中国某公司A经过服务器位于英国且具有英国域名(如后缀为. uk的网站)的电子邮箱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如果将网站服务器和域名识别为涉外因素,这样的争议也将成为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司法解释,中国将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少数级别较高、法官素质较好的法院进行管辖,以提高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水平。
因此,依照传统的”涉外因素”判定标准,将使大量根本不成其为涉外案件的小电子商务争议充斥于上位法院,从而极大地浪费中国宝贵的司法资源。
其次,在电子交易中,虽然”涉网”因素不涉及国界,但其发生、变更或消灭却会涉及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从而具有涉外性。
近几年,关于网上诽谤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中国某公司A在中国某网站上散布谣言,诽谤同为中国公司B的知名产品具有重大安全瑕疵,而B的产品长期出口香港,并在香港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B认为A 的侵权行为对其产品在香港的声誉造成极大影响,诉请法院要求A在香港媒体上予以澄清事实。
显然,该案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事
实都不在香港的属地范围内,但由于网络的无界性,侵权影响涉及到外法域,应认为此争议具有涉外因素。
归纳起来,传统涉外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受到电子商务的以下几方面挑战:其一,电子交易可能并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它的存在是经过计算机之间的数码交换体现出来的,没有任何地理上的连接,而是由网络地址即域名予以特定化的,因此法律事实发生地难以确定;其二,电子交易可能与传统媒介毫无关联,但其所涉范围经过网络空间遍及整个世界,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难以准确定位;其三,电子交易的对象由于网络的不可视性而难以界定,法律关系主体因具有随意性和流动性而难以识别。
在这种情形下,以精确的属地或属人标准判定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是不周延或不适当的,立法最好维持当前的模糊状态,对涉外因素的概念不予解释,从而赋予司法裁判者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二、电子协议管辖的书面形式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选择??”,因此涉外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当前的电子管辖协议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在用户加入某一社区或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接受其”使用条件”的规定,而在”使用条件”中规定有协议管辖条款; (2)将协议管辖条款和产品一起发送给用户,当用户收到已付款商品时将面对该协议管辖条款; (3)将该条款放在交易进行之前弹出的对话框中。
这三种形式都是电子形式,但电子形式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值得探讨。
对此,当前理论界基本上已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初步肯定。
例如,《美国商法典》把”书面”定义为:包括印刷、打印和其它一切有意采用的可触知的形式。
1999 年《海牙公约(草案)》的第4条第2款则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如以下述形式签订或确认,则在形式上有效: (a)书面形式; (b)以任何其它联系方式,且该方式能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使其日后能被引用; (c)按照双方当事人一般遵守的惯例; (d)按照当事人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并在有关的特定贸易或商务中相同性质合同的双方一般遵守的惯例。
”作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性文件的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取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有信息能够调取并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很显然,这些原则都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法律要求的基础上,经过”数据电文”与纸质载体功能的类比,对传统交易规则做出适应性的修正,使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得到满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1999年《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依然将协议管辖的形式限制在纸质媒介的范围内,国际经济交往中众多以数据电文形式出现的协议管辖将被认定为无效,中国法院则会大量丧失对这些争议的管辖权,这对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国际交往的顺畅进行都是不利的。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应吸收《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将协议管辖的书面形式
扩大为”协议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电子协议管辖的法院选择范围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强调当事人在合意选择法院时不能随意选择任何国家的法院,只能选择与有关的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院,但何谓”实际联系”,中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对此问题的争议主要聚焦在以下两点:
(一) 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否应与争议有真实联系
主张继续保留”实际联系”标准的学者认为,抛弃”实际联系”的标准,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中国一再强调”联系”的情况下,未必合理。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则,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传统一直强调当事人的选择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二则,没有限制的选择还会使本身灵活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丧失法律的确定性;三则,容易滋生挑选法院。
在线交易的情况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电子商务商家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不要求”合理联系”的限制,能够容易地使商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四则,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几乎能够肯定是不方便法院。
但我们认为,实践中交易双方都愿意由本国法院管辖,如果各持己见根本无法达成协议,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客观联系的法律在实践中可能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剔除”实际联系”的限制将有利于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保证交易的顺畅,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方面:第一,法律禁止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院,必然会使本国当事人所订立的协议管辖因该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影响到外国当事人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考虑到此类规定,削弱有此类规定的国家的个人和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影响该国的经济利益。
第二,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不愿意到对方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而最后协议的结果很可能是选择与合同没有联系的法院,如果禁止当事人作出这样的协议,交易将无法进行。
第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它与实际物理空间的不契合,”实际联系”标准有时很难确定,强行寻求”实际联系”将获得不合理的审理结果。
例如,当交易完全发生在网络空间时,当事人的位置不易确定,交易信息在网络空间里也没有固定的行进路径,也就很难判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院与交易有合理的联系。
第四,从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各国几乎”一边倒”地不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拟议中的海牙《法院选择公约(草案) 》也倾向于放弃”实际联系”标准。
总之,在虚拟空间中,当事人的实际所在地一般无关紧要或不可知,在当事人互不熟悉对方所在法域法院的情况下,她们希望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国法院的意图是合情合理的,即使所选择的法院与交易无任何关系。
(二)网络空间”实际联系”的具体内容
如果立法坚持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应明确”实际联系”的具体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一般被理解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等几个属地连结因素。
除原、被告住所地不受新交易方式的影响,其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