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别知识点整理
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背诵

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背诵一、知识概述《行政复议》①基本定义:行政复议呢,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这个行政行为的要求。
简单讲,就像是你觉得某个当官的做了个决定让你受委屈了,你去找个更能说理的地方告状,让人家看看这个决定对不对。
②重要程度:它在行政法这个学科里可是很重要的哦。
这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也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救济自己权益的方法。
要是没有行政复议,咱普通人被行政机关委屈了,那可能就没地儿说理去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了解啥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这些基本概念。
比如说,你得知道政府部门哪些行为算行政行为,像交警开罚单就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很有用啊。
比如说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小饭店,卫生部门突然给他说卫生不达标要罚款很多。
他觉得卫生部门检查的时候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让更高级的部门去看看这个罚款决定到底合理不合理,要是不合理就可能把罚款的事儿改回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行政法里,行政复议可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它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知识点都是有关联的,都围绕着行政权的行使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诉讼关系紧密。
区别呢,行政复议是找行政机关内部说理,行政诉讼是去法院打官司。
还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像合法行政原则,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就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否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好多人弄不清到底哪些事儿能复议,哪些不能。
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分一般就不能复议。
- 关键点:得准确找到复议机关是谁。
像如果是对县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复议机关可能是这个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按我的经验,这个挺容易让人迷糊的。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还挺重要的,无论是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还是法学专业考试里的行政法部分都爱考。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考定义,也可能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能不能复议、谁是复议机关之类的。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总结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一、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定义:行政复议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3.逾期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3.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执行与监督1.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机关应当履行。
2.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1.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了解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知识点,有助于我们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归纳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重要知识点

行政复议重要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复议》①基本定义:行政复议呢,简单说就是老百姓觉得行政机关做的一些事,像处罚啦、决定啦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就向一个能管这个行政机关的上级或者特定的机构去申诉,让他们重新看看这个事儿。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一次“行政行为的复查”。
②重要程度:在行政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它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做事的好办法,也给咱们老百姓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要是没有行政复议,老百姓受了委屈都没地儿说理去,行政机关可能就会比较随意地做决定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行政机关都有哪些职能、哪些行为算是行政行为。
就比如知道交警开罚单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这就是比较基础的知识了。
④应用价值:比如有个小商贩,被城管说违规摆摊罚了款。
小商贩觉得自己没违规或者罚太重了,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争取公正的处理。
这样能避免老百姓被行政机关不合理对待,保障社会公平。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体系里,就像是一个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监控器,与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诉讼紧密相关。
它们目的都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只不过行政复议是在行政体系内部先解决问题,行政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了。
还有像行政主体的概念,因为得知道是谁做的行政行为才有办法复议嘛。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
首先要搞清楚哪些事能复议,哪些不能。
就像有些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就不能复议,这就容易混淆。
- 关键点:要准确确定复议的对象、复议机关,而且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复议申请。
我记得有一次帮朋友研究他的一个小商户被查封的事儿要行政复议,结果差点就错过申请时间了。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挺重要的。
不管是法学考试还是公务员考试里涉及行政法部分,都会考到。
- 考查方式:可能直接问某一行政行为能不能复议,或者给出个场景让你找出复议机关是谁。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核心概念准确含义: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程序。
1.1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法律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争端解决的方式,受法律程序的约束。
(2)特殊性: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3)相对性:行政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
(4)监督性: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手段,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
1.2 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3)复议调查:行政机关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采集证据,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会根据复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
(5)司法救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及相关程序这部份将对行政诉讼的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细化讨论,并介绍相关的诉讼程序。
2.1 行政争议案件行政争议案件是最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受理: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立案受理。
(2)证据交换:当事人在立案后,会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并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3)庭前调解:人民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
(4)开庭审理:如果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将进行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行政复议知识点汇总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行政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行政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汇总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行政复议笔记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据此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点(一)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复议的性质具有两重性。
首先,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
其次,行政复议又具有司法特征。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1.与行政程序相比,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制度。
2.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制度。
具体而言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同的: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审查机关的职权不同。
第三,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一般原则。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
3.与行政赔偿相比,虽然都属于行政系统内的救济制度,但行政复议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问题,而这是行政赔偿的前置性问题。
4.与行政申诉制度,行政复议是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的种类行政复议的种类主要着眼于和揭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选择复议和前置复议选择复议,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相对人选择复议作为救济机制的行政复议。
对选择复议,以不服复议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为标准,还可以分为选择可诉复议,选择终局复议。
选择可诉复议,是指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绝大多数行政复议都属于选择可诉复议。
选择终局复议,是指复议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便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复议,就属于选择终局复议。
另外,有学者认为《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规定的复议也属于选择终局复议。
选择可诉复议的立法例《海关法》第53条: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 申论常识
行政复议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是一种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制度,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申请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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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2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老百姓说的不算)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1.可以复议
2.附带审查
3.不可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找“爹”)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4.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1、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民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对比】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2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1、受理
2、不受理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情况:2种 重点掌握第二点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了解)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先复议再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直接诉讼)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
【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有例外: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规章
(5)调解:一般情况:不适用调解
特殊情况:(有例外可以调解的) 行政赔偿、补偿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民事诉讼一般应调解,但也有例外不能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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