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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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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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
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 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 作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的存在并 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具备 这样几个基本前提: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
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
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
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
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 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 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 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
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 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 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 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 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 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 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 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 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 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 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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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一、根底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根底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根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符合实体法标准☆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表达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完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完整版

1.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国家职能。

2.排除说: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种职能;目的说: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之下,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实施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内容说: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3.行政的特点:主体特定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受监督性(主动性、连续性、一体化)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律、行政规章、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港澳渊源有其特殊性(包括其“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的行政规范,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5.行政法律关系:含义: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争议解决的途径是特殊的。

6.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解):(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权利义务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级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当事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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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

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⑶、比例原则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

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

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

它要求几个可以达到目的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

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如因偶然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均衡原则。

它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⑷、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的,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主体论1、行政主体⑴、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⑵、构成要素权-----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名-----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责-----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行政主体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消防队交警队依法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评审委员会被授权的组织其他组织⑶、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区别①、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②、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设立;行政机关的设立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③、职权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职权一般比较单一;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比较全面⑷、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无主体地位。

②、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受委托的组织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③、责任不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①、设立的主体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②、职权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③、法律地位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⑹、名词解释☆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指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公务员制度1、公务员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的区分标准:第一、服装和执法身份证件。

国际通行标准。

第二、时间。

通常在公务时间内应该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职责。

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公务员是因为他获得了行政职权。

所以没有职权的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四、命令。

第五、目的。

以行政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人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2、公务员的任用方式⑴、考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⑵、选任: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⑶、聘任: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⑷、委任: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退休辞职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5、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6、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可以成为相对人的组织、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区分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直接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或指定的对象,客观上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间接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客观上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其做出,但却间接地影响了其权益。

四、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权能:是指具有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和资格(二)权力要素:运用行政权(三)法律要素: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目的要素:不是决定该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决定性要素,是倡导性的,应然的。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一)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二)权限合法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内容合法。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公正、合理(四)程序合法。

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五)形式合法。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赋予权力和剥夺权利(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四)变更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执行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和意义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和适用力的不同为标准。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约束程度的不同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行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结构不同的划分五、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采用这种分类来确定受案范围。

五、行政立法(一)、抽象行政行为。

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立法的概念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的体制。

☆立法主体1.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

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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