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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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2021年7月29日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未取得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食盐生产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第六条(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未取得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批发食盐。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盐,是指经过加工、包装、销售的食用盐,包括精制盐、粉碎盐、日晒盐等。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制度,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盐专营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食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食盐生产管理第五条食盐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资金和原料;(三)符合食盐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四)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盐种类、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盐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三章食盐流通管理第九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批发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批发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零售管理第十三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零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零售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盐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除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小段时间外,历来我国执政者都对其实行国家专营的盐业管理体制。

下文是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保护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市(地)、县(市、区)盐务管理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设盐务管理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盐业公司负责全省盐产品的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全省盐业生产、运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协调产销关系;(四)负责盐场技改、基建、扩建和废弃转产(以下简称废转)的审核、申报或审批;(五)负责组织盐业科学研究、科技情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科技管理工作;(六)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家储备盐、平衡储备盐的储存、动用(借用)和资金管理;(七)负责盐业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八)归口管理盐化工生产和盐场多种经营;(九)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盐业市场管理,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省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应当设立盐业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盐政检查证》。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预防为主、保障民生、灵活应对、动态调整等。

三、储备规模。

政府食盐储备的规模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

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食盐消费情况,合理分配储备数量,确保各地区的食盐供应充足。

四、储备周期。

政府食盐储备的周期应根据国家食盐供应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

在平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量,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储备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加强对储备食盐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储备使用。

政府食盐储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配和调配。

在突发情况下,应能够迅速启用储备食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食盐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八、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盐储备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消费的引导和监督,促进合理消费。

九、总结。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盐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食盐供应保障。

以上是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的内容,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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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慈政发〔2017〕6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牵头协调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因我市腌制用盐消费量较大且季节性明显,将我市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季节性储备两种模式。

日常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剔除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季节性储备指蔬菜腌制季节的腌制用盐储备,根据历年消费情况,储备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春(3月、4月)秋(11月)两季,在每季前一个月月底之前完成储备。

储备规模为全市前三年蔬菜腌制季节平均消费总量的二分之一(春秋两季单独计算)。

腌制用盐储备时间和规模可根据当年蔬菜种植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中在蔬菜腌制季节,政府食盐承储单位自行储备的腌制用盐应参照政府季节性储备执行。

具体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同期年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

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予以预拨。

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九条政府食盐储备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承担,市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选定,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二条食盐储备应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

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同时,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食盐储备的动用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

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季节性储备的腌制用盐必须在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兜底销售。

第十五条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当期蔬菜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的腌制用盐原则上不再补库),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慈政办发〔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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