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上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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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第一条:为了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的生命安全,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对动物输入输出的检疫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并接受检疫机构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过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第四条:所有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和相关手续,否则禁止进出口。

第五条: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检疫标准,否则将被拒绝进口。

第六条: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检疫标准,否则将被拒绝出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屠宰、销毁检疫对象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交由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八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确保安全无害。

第九条:对于已感染疫病或者疫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条:一旦发现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疫病或者虫害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给当地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对于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费用由进出口单位承担,如有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检疫机构必须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动物检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规定或者修改,需另行公告。

以上为动物检疫规章制度,违者必究。

愿我们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gxahi。

com/)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免修版模板范本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免修版模板范本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1. 引言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专门用于登记和申报动物进出境的地点。

为了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疫病传入,需要建立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确保申报点的高效运作和合规操作。

2. 申报点设立2.1 申报点的选址应考虑到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全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2 申报点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并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2.3 申报点应面向公众开放,并设置相关的宣传栏和信息发布渠道,提供便捷的申报服务。

3. 申报点的职责3.1 接受申报人的申报并审核相关材料。

3.2 对申报的动物进行检疫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要求。

3.3 对符合条件的动物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4 向申报人提供有关动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咨询,解答其疑问。

4. 申报人的权利和义务4.1 申报人有权选择合法的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

4.2 申报人有义务准确提供动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3 申报人有义务配合检疫人员进行检疫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5. 申报点的管理5.1 建立健全申报点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5.2 申报点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5.3 申报点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并确保其正常维护和维修。

5.4 申报点应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6. 监督与处罚6.1 上级部门对申报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2 对于违反动物检疫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申报点,将依法予以处罚。

6.3 对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疫情的申报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结束语动物检疫申报点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申报点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申报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是指在动物进出口或者国内动物交易过程中,相关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动物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制度安排。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物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进出口或交易前的申报:动物进出口商或交易者在进行动物贸易之前,需要向有关动物检疫部门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动物来源、数量及健康证明等。

2. 动物检疫审批程序:动物检疫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检疫证书。

3. 动物检疫监督和抽检:对已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动物进行检疫监督,有时也需要进行抽检,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符合相关标准。

4. 违规惩罚:对未经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进行追责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动物贸易的有序进行,确保动物健康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合作,并提高国内动物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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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鸡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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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主要上墙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及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随时报检。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四、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货主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要按照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检疫人员要认证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六、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检疫申报记录及每月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隔离观察、治疗的,检疫人员应当场通知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人员应根据授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代处理,或者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动物检疫收费依据和标准公示栏
第七条检疫人员照片、姓名、执法证件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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