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贴动物检疫标志审核报评材料
浅谈动物检疫中标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___

基地建设与畜牧业标准化示范区(县、场)建设有机融合的推进机制,拓展示范区(县、场)建设范围。
以畜产品质量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本,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市(地)级示范区(项目)。
加强对已建成畜牧业标准化示范区(县、场)的跟踪监管,强化示范区(县、场)提档、升级,确保示范区(县、场)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在出口畜产品基地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作。
培育、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畜牧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运作模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畜牧业生产的规模化、基地化和基地管理的标准化。
对公益性、基础性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如畜牧业标准体系、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畜产品监督抽查和市场准入管理等)和畜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加强支持力度。
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从黑龙江省的畜牧生产实际出发,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带动、养殖者参与”的工作方针,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氛围。
可以说,是黑龙江省畜牧业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基础和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提高黑龙江省畜牧业整体素质、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黑龙江省由畜牧业大省走向畜牧业强省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因此,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等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使畜牧业标准化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HF热点关注动物检疫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和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的法律凭证,其应用规范和样式由国家统一规定,严格遵守其使用规范是做好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医发[2010]94号)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动物检疫标识的使用管理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及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及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农办医[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及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结合各地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证明过渡期问题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避免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库存造成浪费,我部决定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推迟到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前新旧证明可并行使用。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凭证,各地要利用这段过渡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采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关于检疫证明填写有关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中新增了“牲畜耳标号”项目,有条件的省份可要求必须逐一填写耳标号,其他省份也要尽快按照我部要求,逐步对跨省调运动物逐一填写耳标号。
省内调运动物的耳标号填写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各省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检疫标志有关问题《规范》规定了在动物产品包装箱和包装袋上使用的大、小标签样式。
为便于管理,现将标签中规定的“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更改为“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四号”。
四、关于印刷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的防伪技术要求和标准由我部统一管理。
各省按照《规范》规定选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在我部备案后,我部将向相关企业发放有关印刷及防伪技术标准,各省及相关企业均需按照我部要求进行印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农办牧〔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是规范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强化检疫监管行为,我部根据各地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省份认真研究,设计了部分新的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为解决生猪胴体上检疫验讫印章规格大小、印油颜色不一致等问题,我部组织对各地目前使用的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了研究,在基本保持原有样式基础上,对尺寸等进行了统一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样式见附件1)。
同时规定,对检疫合格肉品加盖的验讫印章印油,颜色统一使用蓝色;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加盖的“高温”或“销毁”章印油,颜色统一使用红色。
印油必须使用符合食品级标准的原料。
已经得到批准使用针刺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其印章印迹应与本通知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所用原材料材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能对生猪产品产生污染。
二、启用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为解决牛羊肉检疫后不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问题,2016年以来,我部在部分地方开展了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使用试点工作,该验讫标志参照了国际标准,并设计了防伪识别码,能有效防止伪造变造。
目前该检疫验讫标志已通过鉴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样式见附件2)。
三、启用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为解决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遇水脱落等问题,我部指导部分省份开展相关研究并做了大量实践,设计了新型标志。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部门为XXXX(填写具体管理部门)。
第三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制作、发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制作: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标准,由指定的制作单位负责完成。
2.发放: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登记,确保发放给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3.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包括保管、使用、追溯、监督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保管和使用:1.保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必须由指定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和完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或损坏。
2.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只能在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未获得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追溯: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具有唯一编码,并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对每张证章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查询。
2.对于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违规使用或滥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追责。
第六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监督: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超越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部门所有。
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样本(可包含证章图案、编码等相关信息)。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准确和有效的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模版(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模版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____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
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
失效疫苗不准使用。
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1)

检疫合格或经卫生处理后合格的,不需要证书的, 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熏蒸/消毒证书》, 予以放行,货主凭此单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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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和50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近多个国家签署了近200200个进出境动物和个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议定书双边协定如与朝鲜阿根廷前苏联等签动物产品检疫议定书双边协定如与朝鲜阿根廷前苏联等签订的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与德国英国日本丹麦新订的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与德国英国日本丹麦新西兰加拿大法国美国等签订的进出口动物检疫单项条款西兰加拿大法国美国等签订的进出口动物检疫单项条款与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签订的动物检疫备忘录与南非与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签订的动物检疫备忘录与南非摩洛哥斯洛伐克马其顿等国家签订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摩洛哥斯洛伐克马其顿等国家签订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议定书等
4.输入国没有检疫要求,不需要出具证书的, 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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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境动物产品的出证
1.入境动物产品需调离海关监管区外进行检 验、检疫、处理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
2.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由检疫人员签字,主管人员 核签,同意入境加工、使用或销售,对其 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后,出具《熏蒸/消 毒证书》,准予放行。
检疫证书一般采用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对 外签发,检验检疫部门除留一份副本存档 外,其余均交报检人。
特殊情况如信用证指明必须两份或以上正 本的,经审批后可以签发,但必须在证书 备注内声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的 重本”。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模版(2篇)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动物产品的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与使用1. 对于进出口动物产品,必须在包装或标识上标明检疫证章标志,以示合格。
2. 检疫证章标志的发放应当每周进行一次。
相关人员应当向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 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使用规范:(1)在检疫证章标志上,应当标明动物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检疫证章编号等信息,并确保完整清晰;(2)在使用检疫证章标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确保无任何损坏或错误;(3)检疫证章标志应当统一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或使用检疫证章标志,一旦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4. 检疫证章标志的回收与注销:(1)对于已经使用过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及时收回;(2)对于因某种原因注销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及时予以注销并将其回收。
5. 检疫证章标志的报废与更换:(1)对于因损坏或过期而需要报废的检疫证章标志,必须尽快报废,并进行相应的记录;(2)对于需要更换的检疫证章标志,相关人员应当向领导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更换。
四、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检疫证章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要求使用人员提供相关的证据与材料。
3. 发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责任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领导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罚款、停职或开除等处理。
2.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行为,领导有权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相关人员。
2. 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工作。
一起经营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违法案件的处置

综述专论zong shu zhLian lun2()19年第49卷•第3期一起经营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违法案件的处置王华伟(甘肃省临夏县路盘乡畜牧兽医站,甘肃临夏731800)摘要:2018年1()月,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函询,请求协查一起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的违法案件。
针对该案,执法人员在重点分析《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证明力的基础上,认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不能单独证明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该案需要深入查实该批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的真实检疫情况后,再严格按照职权划分和管辖原则进行查办。
关键词:行政处罚;检疫标志;证明力中图分类号:S85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是屠宰检疫环节中…种重要法定许可文书。
在一线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对检疫标志法律效力的认知存在偏差,导致一些涉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违法案件不能得到适当处置。
为此,本文选取了近期查办的一起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生猪产品违法案件.与大家讨论交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法律效力及类似案件的办理思路。
1简要案情近期正值非洲猪瘟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加大了入市生猪产品的监管力度。
2018年10月,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询.称其在本地一大型冷库查货一批分割猪肉.生猪产品外包装上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但货主不能提供该批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怀疑该批产品未经检疫.拟1006-799X(2019)03-0034-0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进行处罚。
因涉案产品货值、拟罚款数额较大,特请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生猪产品所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证明效力予以解答说明。
答复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证明力作了讨论,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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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表除签字、盖章栏目外,可打印,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漏项。
3.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公章和法人签字。
4.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申报附件材料中各种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申报附件材料中内容应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
5.此材料仅供审核使用。
申报单位须按目录明细、次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填写页码。
(一)
粘贴动物检疫标志申请表
粘贴动物检疫标志申请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二)粘贴检疫标志申请企业
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