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做好维护和修缮记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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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促进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功能配套、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开发时序和控制要求。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依法进行规划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开发单位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利用应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者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开发单位应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成为了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课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本文将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1. 综合利用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应综合利用,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协调各类利用需求。
2. 规划先行原则:在城市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要求。
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应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条件和目标,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供规划支撑。
3. 安全可靠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安全和可靠性。
在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地上地下协调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应与地上的城市发展相协调,形成上下一体的城市空间结构。
地上地下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地上地下的协调发展。
三、管理主体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组织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地下空间的各类利益相关方。
2. 相关部门: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地下空间管理。
3. 企事业单位: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大多由企事业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应依法申请开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四、管理措施1. 地下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用途、连通性等内容。
地下空间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求、交通需求、环境需求等,确保地下空间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地下空间开发审批:企事业单位需要申请开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开发审批。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自然资发〔2024〕146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
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地下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及设施、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游客和商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上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相配套,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促进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应进行规划,包括地下空间产业结构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排水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确保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绿地、景观、排污管道等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建筑、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符合土地规划、建筑规划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严禁超面积、超高度、超密度的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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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