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布的主要征信标准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一、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 秒以内。
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
如:报告编号:20067031600000052583999 查询时间:2007.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二、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三)异议标注信息(四)本人声明信息(五)查询记录三、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
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
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授信额度、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
前者反映个人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
五、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
征信练习题(记错)

y y y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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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y y y y y y y y 组织机构代码
n n n n n n n n n 机构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码 中征码号码
n n n y n n y n n B
删除了公开授信信 将关注类贷款作 息 为不良贷款 将两次借据变更信 上报两条业务发 息合并上报 生日期相同的借 据变更记录
中征码 报送结清信息 大事记信息
社会信用代码 不做任何处理 公共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报送失效信息
B A
借据信息变更记录 合同信息变更记 录 转贴现 结清
正常 征信中心 征信中心
诉讼信息和大事 D 记信息 借据信息变更记 D 录和还款信息新 增记录 解除 C 银监部门 业务发生机构 B D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上级金融机构 机构 当地人民银行 报数机构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单选题
增加了关联企业、担 单选题 保代偿等重要信息的 展示 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同一贷款借据,同一天发生两次还款,关 第二次借据变更信息 于借据信息的上报说法正确的是( )。 不上报 单选题
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贷业务数据时,应遵循人民 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贷款信息汇总栏中“贷 款机构数”指未结清贷款发放法人机构的数量合计。( ) 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所称的“贷款(信用卡)”,包含 资产管理公司和担保机构报送的贷款(信用卡)业务。( )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 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需保证“个人声明 ”是由本人发布的,并对异议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转出贷款参照未结清贷款的规 则展示。( ) 信用报告是指征信机构依法从不同渠道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整 理和加工,经授权后提供给使用者的书面报告,其显著特征是 客观真实地记录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主体“信用习惯” 和“未来偿还风险”做出判断。( ) 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 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单独建立的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 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企业个人信用活动,对企业个人信用状况 进行评价的文件,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产品。( )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管理局承担。( )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采集个人在境内异地的信用交易信息,但 不采集个人在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 )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不采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 ) 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再投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其他类型的风险。( ) 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 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一项公共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 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数据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 样,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向系统报送。( 目前,覆盖所有类型机构,并具有关联其他各类代码功能的“ 桥梁码”指的是( )。 关于2012银行版企业信用报告相对于2005版主要改进内容,下 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银发[2006]404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银发[2006]40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清算总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行业标准,业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JR/T0027-2006《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JR/T0028-2006《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JR/T0030.1-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JR/T0030.2-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JR/T0030.3-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二、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联系人:杨颖莉电话:(010)66194971传真:(010)66016450附件:1.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2.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3.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4.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5.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附件1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征信数据元的基本概念和结构、征信数据元的表示规范以及设计规则和方法等,并给出了征信数据元的动态维护管理机制。
积极探索个人征信数据元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项 的业 务情况 , 要反 映信 息项 的真 实 内容 , 在设 又 如
定 “ 户 状 态 ” 息 项 的值 域 时 , 正 常 、 期 、 账 信 用 逾 结
清 、 账 客观 、 呆 完整 地反 映贷 款账 户 的真 实状 态 。个 人信 用信 息 的广 泛 性 和业 务 的复 杂 性 , 定 了个 人 决 征信数 据元 的设 置 非常 复杂 。 如何从 选择 和定 义 两 方 面 对 数 据 元 进 行研 究 , 同时 随着征 信 环 境 的变 化 , 结 在 实 践 中遇 到 的新 总 情 况 和新 问题 , 对个人 征信 数据 元 提 出修改 建 议 , 不 断完善 个人 征信 数 据 元 标 准 , 而 保 持 个 人 征 信 系 从 统 中信 息 的客观 性 、 确性 , 准 是征 信 机构 应充 分 考虑 的问题 。2 0 0 9年 , 中国人 民银 行 征信 中心 天 津分 中
既包 括个人 基本 信 息 , 身份 、 如 职业 、 住 等信 息 , 居 又
数 据元 , 称数 据元 素 , 又 是用 一 组属 性 描述 其 含
义、 标示 和 允许 值 的的数 据单 元 , 在特 定 的语 义 环 境 中是 不 可再 分 的数据 最 小单元 。个人 征 信数 据 元 是
2总第 15期 0 2年第 4期 1 6
征
信
CREDI T REF ERENCE
NO 4 2 1 . 0 2 S fa e lNO. 6 i 15
积 极 探 索 个 人 征 信 数 据 元 推 动 征 信 标 准 化 建 设
李 勇
( 中国人 民银行 天津分行 ,天津 3 04 ) 00 0
包 息来说 , 有贷 款 信 息 , 有 信 用 卡信 息 ; 贷 款信 既 又 就 息 来说 , 需要 从开 户 日期 、 额 、 余 账户 状 态 、 期 等不 逾
央行正式发布信用评级规范

央行正式发布信用评级规范来源:证券日报 2007年11月30日昨日,央行发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文件共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和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部分。
规范强调: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根据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短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借款企业、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均划分为三等九级。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信用评级机构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则不应承担此项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来源:证券时报 2007年11月28日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该意见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该意见还要求,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央行征信已收入6亿个人信用纪录来源:金融时报 2007年11月20日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做客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时表示,信用可以说是一种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