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强选民的表达权和代表性。
该制度允许选民在选举中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从而提高选民对候选人的支持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选举前准备、投票规则、计票方式、候选人资格和选民权益保障。
一、选举前准备:1.1 候选人提名:在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候选人必须符合年龄、国籍、政治经验等基本资格,并需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支持。
1.2 选民注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选民必须提前注册,并获得选民证明。
选民注册应充分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确保选民信息的安全性。
1.3 候选人宣传:选举前,候选人有权进行宣传活动,包括组织集会、发表演讲、发布宣言等。
同时,候选人的宣传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攻击他人的言论。
二、投票规则:2.1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投票过程应保证选民的隐私和公正性。
2.2 投票权利:选民在投票时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并可以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体现累积投票制度的特点。
2.3 投票期限:为确保选民的参与度和公正性,投票期限应设定合理,并向选民充分公示。
同时,选民应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投票决策。
三、计票方式:3.1 计票程序:计票应在选举结束后立即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及时性。
计票程序应公开透明,由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
3.2 计票规则: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计票规则应确保选民的选择得到准确反映。
计票时,应按照选民的投票意愿,将选票分配给相应的候选人。
3.3 计票结果公示:计票结束后,应及时公示计票结果,并向选民和候选人提供相关信息。
公示结果应真实准确,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候选人资格:4.1 平等竞争原则:在累积投票制度下,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应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选举管理机构应确保候选人的提名和参选过程公平公正。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公开和合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充分发挥公司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1.公司累积投票制: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来分配投票权的制度,即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可以将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集中在少数的代理人身上,并由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2.小股东:指在公司股东中持有股份小于5%的股东。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代理人的产生和行使权益第四条代理人的产生1.小股东有权选择代理人。
小股东可以自行担任代理人,也可以指定他人担任代理人。
2.小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注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条代理人的行使权益1.代理人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等。
2.代理人行使权益时,应以小股东的意愿为依据,并有义务与小股东保持及时沟通。
第六条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行使其权益,不得违背小股东意愿行事。
2.代理人应将其行使权益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小股东,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投票程序和结果计算第七条投票程序1.投票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2.小股东的投票应在委托代理人时告知代理人应投票的选项。
第八条投票结果计算1.每个小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股份数。
2.投票结果计算以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投票权。
第四章违约与处罚第九条违约行为1.代理人违反了小股东的意愿行使权益的。
2.小股东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
第十条处罚措施1.发现违约行为后,公司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并请求其改正。
2.如违约方拒不改正,公司有权解除其代理人职务,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宣布该代理人无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如有争议,将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附件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公司应向所有股东发送此实施细则的电子版或纸质版。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政治多元化。
该制度允许选民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以增加选民对不同政治派别的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举规则1. 选民资格:所有具备选举权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投票。
2.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提名、个人自荐或其他方式参选。
3.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进行投票。
4. 累积投票规则: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选民投票的一部分或全部。
5. 投票计数:选举机构将根据选民的投票意愿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三、候选人竞选1. 竞选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的政策和理念,争取选民的支持。
2. 竞选费用:候选人可以自行筹集资金用于竞选活动,但需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3. 政治献金:政治献金需公开透明,候选人需公开接受来自个人和组织的捐款。
四、选民权益保障1. 投票秘密:选民的投票信息将严格保密,确保选民的自由意志不受干扰。
2. 选民教育:选举机构将开展选民教育活动,提高选民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
3. 投诉处理:选民可向选举机构投诉违反选举规则的行为,选举机构将及时处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五、选举结果公布1. 投票统计:选举机构将对选民的投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2. 选举结果公布:选举机构将公布选举结果,并宣布当选的候选人名单。
六、选举监督1. 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监督程序:选举监督机构将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制度改进与完善1. 经验总结:根据每次选举的经验,选举机构将进行总结和评估,以改进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2. 公众参与:选举机构将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选举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案例分析以某国的地方议会选举为例,该国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已有多年。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给予单个候选人一票,而在累积投票制度下,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集中在少数几个候选人身上,从而增加这些候选人的获选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民资格1. 年龄要求:选民必须年满18岁。
2. 公民身份:选民必须是本国公民。
3. 登记注册:选民需要在选民登记册上注册,以确保其选民资格的合法性。
三、候选人提名1. 提名资格: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具备被选举权。
2. 提名程序: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团体或自荐的方式提名。
3. 提名期限:提名期限应提前至少30天,并在选民公告栏上公示。
四、选举方式1.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 累积投票规则: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多个候选人,并给予他们不同的票数。
选民可以自由决定每个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但总票数不能超过规定的最大票数。
3. 投票期限:选民可以在规定的选举日当天进行投票,也可以提前进行邮寄或线上投票。
五、票数计算与候选人当选1. 票数计算: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和计算选票,根据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确定其得票排名。
2. 候选人当选:根据得票排名,按照设定的席位数确定当选候选人。
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优先当选,直到所有席位都被填满。
六、选举监督与申诉1. 选举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投诉申诉机制:选民和候选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选举监督机构将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七、宣传与信息公开1. 候选人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
2. 选民教育:选举管理机构应加强选民教育,提供选举制度和候选人信息,帮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3. 信息公开:选举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选举相关信息,包括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等。
八、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选民多次投票、候选人贿选、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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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精品模板)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AA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A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即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他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2、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加选民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该制度允许选民将他们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以增加候选人在选举中的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民资格1. 年龄要求:选民必须年满18岁以上。
2. 公民身份:选民必须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
3. 注册选民:选民必须在选民注册名单上注册,并获得选民身份。
三、候选人资格1. 年龄要求:候选人必须年满18岁以上。
2. 公民身份:候选人必须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
3. 政党或独立候选人:候选人可以作为政党的代表,也可以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
四、选票投放规则1.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 累积投票:选民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3. 投票限制: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的投票数目有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大投票数。
4. 选票标记:选民应按照规定的方式标记选票,以确保选票的有效性。
五、选举计票规则1. 选票计算:选票将按照选民的投票意向进行计算,被选中的候选人将获得相应的选票数。
2. 累积投票统计:每个候选人将累积获得选民投票的数量,以决定最终的选举结果。
3. 选举结果宣布:选举结果将在选举结束后尽快宣布,并公之于众。
六、选举监督机构1. 独立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投诉处理:选民和候选人可以向选举监督机构提出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选举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选举规则的行为,选举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优势与挑战1. 优势:a. 多样性增加:累积投票制度可以增加候选人的多样性,提高政治代表性。
b. 选民选择权: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选票集中投给心仪的候选人。
c. 竞争激烈:候选人需要争取更多的选票,增加选举的竞争力。
2. 挑战:a. 复杂性: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需要更加复杂的选举计票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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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模板)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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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其他股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
第二章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按《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
宜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投票
第十二条选举董事、监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第十三条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
如有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的投票权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最高投票权数,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投票也将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若有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使的投票权数出现不足1票或带有小数的票数时,则不足1票或带有小数的投票数的小数部分视为弃权;若有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总数不足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数,该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投票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其获得投票权数是否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选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
(六)选出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投票权相等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八)将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投票权多少排序;
(九)未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出席股东应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出席股东在表决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或姓名(个人股东);
2、填票人姓名及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所持公司股份数;
4、按本实施细则计算出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二)选举投票出席股东在其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出的投票权数。
(三)收集、统计表决票工作程序
1、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表决票,送交清点人处。
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2、清点人应认真核对、统计出席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每张表决票的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涂改;
(2)每张表决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每位出席股东所投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
(4)每位出席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
(5)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计票规则:
1、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决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小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决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3、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表决票无效;
4、出席股东所投票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该表决票无效;
5、出席股东所投票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该表决票无效;
6、出席股东所投票的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的,该表决票无效;
7、出席股东填写的表决票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有遗漏、涂改、差错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领取空白表决票重新填写(原表决票当场销毁),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五)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当选
第二十条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达到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仍未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及时就该等具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