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药具包括避孕药具、堕胎药具和辅助生育药具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1. 安全可靠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2. 高效合理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应当能够达到预期的生育控制效果,保障个体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3. 科学公正性原则。

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应当科学、公正,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管理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药品生产资质,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具的质量合格。

3.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具的生产、质量检测和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具生产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每批药具的质量合格。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具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能够追踪到每个药具的生产情况和流向。

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和药具品质问题。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具的质量管理档案,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婚女性销售避孕药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具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标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具销售记录,包括销售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人口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旨在通过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提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要求。

2. 统一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由国家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通过统一的制度、标准和流程,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规范操作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4. 加强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购销、仓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应加强监督,对不合规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惩处,保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开展。

四、管理措施1. 生产管理(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许可制度,确保生产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2)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的备案制度,定期公布备案企业的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

2. 购销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必须通过计划生育药具购销企业进行,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

(2)计划生育药具的销售企业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3)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产品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药具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 仓储管理(1)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保证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2)仓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药具的库存、配送、销售等工作有序进行。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药具管理机构做好药具质量抽查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药具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职责第八条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医学、药学和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与采购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1地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与药具周转量和仓储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

乡(镇)、村(居)的药具发放人员承担药具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采购、储运和发放使用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负领导责任。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药具分类与监管要求第二条计划生育药具分为避孕药具、终止妊娠药具和辅助生育药具三类。

第三条避孕药具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和避孕节育器。

对于避孕套,应确保其材质无刺激、无致癌物质,且具备良好的延展性和耐磨性。

对于口服避孕药,应进行药理学及临床试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对于避孕节育器,应确保其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要求,且无刺激性。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具包括口服终止妊娠药、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手术工具。

对于口服终止妊娠药,应具备良好的药效特性,且无严重副作用。

对于宫内节育器,应确保其无排斥反应和感染风险。

对于终止妊娠手术工具,应进行临床试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辅助生育药具包括促排卵药、辅助受孕器械和胚胎移植器械。

对于促排卵药,应进行药理学和临床试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对于辅助受孕器械和胚胎移植器械,应进行质量控制和临床试验。

第三章药具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管理要求第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记录、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实施。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和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包括药学、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四章药具流通环节的管理要求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流通环节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具源头可追溯。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流通环节应进行质量抽检,检验其合格率,并对不合格药具及时进行下架和召回。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流通环节应加强药具标识和说明书的管理,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和了解药具的信息。

第五章对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国家药监部门将对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抽检药具并进行检验。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避孕药具,促进人口健康和平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的认知度和使用率。

2. 改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机制,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3.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管,确保药具安全、有效。

4. 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机制,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管理。

2. 公开透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认知和理解。

3. 科学合理,根据人口统计和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具资源。

4. 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5. 创新发展,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工作管理办法。

四、工作职责1. 政府部门:(1)加强计划生育药具政策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

(2)制定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3)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研发和生产工作。

(4)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管,确保药具安全有效。

(5)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1)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咨询和指导工作,提供合适的计划生育药具选择。

(2)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3)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和安全保管工作。

(4)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监测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情况。

3. 企事业单位:(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药具相关责任,配合政府开展工作。

(2)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研发和生产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确保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充足,及时提供市场需求。

(4)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出库和销售记录,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机制1. 组织建设:(1)成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2)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70年代开始实施,直到2016年全面放开生育限制,期间经历了不少的变动和发展。

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确保药具的安全和有效性,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展开,国家出台了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是根据《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国内外计生药具管理的最新情况,综合国内外管理经验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安全监管,确保计划生育服务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适用于所有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监管。

同时,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

(二)药具生产和质量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且应当在《计划生育药具品种目录》内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标签必须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单位和标准号等生产、质量管理信息。

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其生产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

(三)药具经营和使用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者必须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相应品种的计划生育药具,并需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计划生育药具产品的安全、有效和合法;接受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单位要求的质量检测;对销售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必须按规定标明其产品信息、药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安全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1]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1]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药具采购与分发第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

第二条药具采购应首先考虑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并选择经过正规注册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条药具采购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采购的药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条药具的分发应由相关机构负责,确保分发的药具准确无误。

第三章药具配送与管理第一条药具配送应按照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进行,确保各地区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条药具配送应加强对药具运输环境的监控,确保药具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三条药具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药具台账,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药具的使用和库存情况正常。

第四章药具使用与回收第一条药具的使用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药具的回收应建立专门的回收机制,确保回收的药具得到合理处理和销毁。

第五章药具安全与监测第一条药具安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药具安全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第二条药具的监测应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制度,确保药具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一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药具、擅自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未按规定进行药具管理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条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计划生育部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划生育: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4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

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

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