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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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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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有些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七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八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九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四)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处理的合同关系。

这一条规定主要涉及委托合同的代理权和代理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约定受托人有权代理自己的权益。

这意味着,在委托合同的约定下,受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一些法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处理诉讼等。

这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可以通过委托受托人来完成一些繁琐的事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然而,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权益的范围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代理权范围进行限制。

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受托人可以代理的事务和权限,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代理费用的支付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委托合同一般应当由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除非委托合同另有约定。

这表明,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权益的过程中,委托人一般应承担相应的代理费用。

然而,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代理费用的支付责任,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某项权益行使的合同关系。

与委托合同不同的是,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在涉及代理合同时,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起来,中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委托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明确受托人的代理权和代理费用的支付责任。

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可以通过受托人来处理一些特定事务,节省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受托人的代理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相关的代理费用支付责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解读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吸收我国既往合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了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从具体规则和体系两个层面实现了合同法的重塑。

本条是关于合同编调整对象的规定,要理解本条的规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保全、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1] 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法是私法依据法律所维护的利益属性,法律可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主要涉及私人之间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保全、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利益保护。

因此,合同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二)合同法是财产法所谓财产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交易关系是一种人们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财产流转关系,而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因此,合同法属于财产法。

(三)合同法是自治法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诸多民法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虽然民法制度都对意思自治原则有所体现,但合同法是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得最为彻底的。

[2]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最大限度内的选择自由。

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认可其效力。

第二,合同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第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一具体事项作出约定时,合同法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 合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 合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合同编序言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新时代民事法律的重要成果,也是对全国人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重大体现。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合同编尤为重要,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全面评估,并就个人观点和理解进行共享。

一、对《民法典》中合同编的深度评估1. 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自愿和平等自由原则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了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些原则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2.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合同编的条文中,涉及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清晰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的解释和效力在《民法典》中,对合同的解释和效力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方式,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招标投标、网络交易等进行了特别规定,以及对合同效力的情形和条件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对《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广度评估1. 合同的适用范围和特殊情形在合同编中,对合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还对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如劳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等,保障了合同法的适用和丰富性。

2. 合同的损害赔偿和有效期限在合同编中,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的有效期限也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3. 合同的争议解决和司法救济合同编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保障了合同纠纷的公正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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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作者:————————————————————————————————日期:《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十六】2009年03月13日星期五上午01:21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理解要点】本条就是租赁合同的概念。

尤其是租赁所拥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用益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

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注意合同的相对性;注意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分析】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

半年后何某出国。

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

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A是错误的,B是错误的,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典型的“借鸡下蛋,以蛋还鸡”!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了买卖与租赁两个合同。

)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从字面上能够理解。

)第247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租赁期满,所有权还应该是出租人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理解要点】20年这个最高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理解要点】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看“6个月”这个点。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要点】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理解要点】学理上至今争议很大。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要点】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的相对性;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理解要点】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理解要点】“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理解要点】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理解要点】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理解要点】从字面理解就可以了。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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