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目击丨25位法律人关于于欢案之「我」见严肃观点
对于欢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欢案件”因其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欢案件”的法律定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欢案件”是指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刑事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
该案件因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暴力等敏感因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三、法律定性分析1.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等。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3.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手段,违背未成年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 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5.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于欢案件背后的法律视角(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2016年4月,山东省莱西市发生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母亲苏某某发生争执,苏某某持刀将陈某某刺伤,后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母亲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受到苏某某的侮辱,持刀将苏某某刺伤致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则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3. 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三、法律视角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侮辱时,持刀将苏某某刺伤致死,其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然而,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苏某某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于欢的行为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虽然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护,但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于欢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严苛,忽视了于欢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于欢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其主观恶性较小,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于欢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一审法院考虑到于欢的防卫过当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于欢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青岛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于欢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被害人系于欢的母亲苏某,被害人苏某在案发前长期遭受债务人吴某及其母亲杜某的虐待。
2016年2月17日,吴某母亲杜某以催要债务为由,将苏某带至家中。
杜某因与苏某发生争执,杜某用言语威胁苏某,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造成杜某死亡。
于欢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将杜某及其儿子吴某刺伤。
经鉴定,杜某、吴某的伤情均为重伤。
二、案件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于欢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于欢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法律分析(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1.防卫的起因:于欢的母亲苏某长期遭受杜某及其儿子的虐待,杜某在案发当日再次对苏某进行言语威胁,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
在此过程中,于欢的母亲苏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的对象:于欢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防卫的对象是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杜某及其儿子吴某的行为属于行凶,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3.防卫的时间:于欢在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的。
”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防卫的时间要求。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案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母亲受到严重伤害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该案当事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长期遭受继父王某某的虐待,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2016年十大法治新闻之一。
莱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于欢的上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最终于2016年12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3. 于欢的行为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法律分析(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王某某的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某的故意。
然而,在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王某某的违法行为王某某对苏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于欢的防卫行为于欢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母亲苏某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王某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故意,客观上是为了制止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 防卫过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于欢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聊城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某的长期暴力虐待,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女性权益保护、家庭暴力等多个法律和伦理问题。
以下是对于欢案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基本案情2015年9月,于欢的母亲苏某与陈某某相识,不久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于欢曾多次劝阻,但陈某某仍然变本加厉。
2016年2月,陈某某再次对苏某进行殴打,于欢为保护母亲,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2. 法院审理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于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一)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中,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于欢为了保护母亲,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于欢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虽然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陈某某的死亡。
因此,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于欢辱母案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导语:2016年,山东“于欢辱母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其刺伤致死,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不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更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探讨其中蕴含的法律启示。
一、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分析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辱母者刺伤致死,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考虑到于欢的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辱母者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二、于欢辱母案的法律启示1.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于欢辱母案反映出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对于家庭暴力、侮辱等违法行为,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于欢辱母案的发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3.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公民道德素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侮辱,这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二、于欢案件的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害人苏某因琐事与于欢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欢的母亲进行辱骂和殴打。
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
于欢的母亲在事后报警,于欢被警方抓获。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于欢行为的定性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于欢案件的争议焦点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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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丨25位法律人关于于欢案之「我」见严肃观点作为一枚法律圈的公主于欢案也绕不开我的朋友圈此刻无心谈正义感只愿将这些天小编这些天读过的关于于欢案的文章和观点悉数整理于此供参考学者篇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文章摘要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
——陈光中《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文章摘要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
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观点摘要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
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陈瑞华《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的社会功能反思》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摘要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必然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提高。
笔者在阅读国外的相关法律文献时,发现正当防卫的判决相当多,但在偌大的中国,很少见到正当防卫的判决。
笔者还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侵害者造成防卫人轻伤,而防卫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的案件,一般只是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将不法侵害者完全视为普通的被害人。
防卫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他人轻伤,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
这样的做法,反过来助长了故意伤害行为。
因为人们从诸多判决中明确了如下'逻辑':我先殴打你,如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轻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
在这种局面下,一些人当然愿意先动手殴打或者伤害他人。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员反思的现象,更是需要司法人员改变观念予以纠正的现象。
——张明楷《误区: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摘要于欢构成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
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
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
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
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
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
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
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
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
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
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陈兴良《关于于欢故意伤害,答新华社记者问》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副主任观点摘要(关于于欢案)如果倒着走几步看看:1.既然拔刀相向,不击中要害震遏强敌,只会招致更大侵害且再无还手机会;2.法律上如果承认到了用刀地步,就必须一併接受所有可能后果,否则正当防卫就是一种法律虚构;3.警察到场又无为而去,原本是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却做了不利被告的解释,因为公力救济希望既已破灭,就应当支持私力救济;4.虽然辱亵行为发生于警察到场前,但非法拘禁仍在持续;5.该不该敢不敢用刀,是被非法拘禁者脾气秉性问题,而针对非法拘禁行为可不可动刀,却是法律共同体应当回答的问题。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根本不存在过当问题。
——邓子滨《关于于欢案的五点微评》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文章摘要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
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
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自担大部风险。
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
其雇主难辞其咎。
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
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
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
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阮齐林《于欢案之我见》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文章摘要现摘抄判决书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1、如前文所述,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2、既然承认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3、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的限制或者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实我都“不稀得说那个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负责、懈怠履行职责,如果能够论证出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未尝不可。
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暂时先放着,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可以先考虑起来。
等我有时间再论证。
)这也能叫出警?而且,事情是在警察离开之后发生的。
(有证人证言)警察的所谓“出警”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
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
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卫性质”的结论。
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
而“防卫过当”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无意于对尚未最终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完全只是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针对判决理由和结论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当然也是可以被质疑的,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法律的救济路径上仍然是存在的。
行文至此,笔者引用自己曾经的话语来结束本文:司法者应该有“过硬”的法律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公众质疑,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提升法律权威,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者的基本信任。
——李翔《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观点摘要于欢和他母亲因欠债被十名黑社会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尊严受到极大伤害。
在警察完全不作为的情况下,于欢护母心切、拔刀自卫,是一个好男儿所当为。
虽然最后防卫过当,但显然不应该被重判无期。
政府先不允许民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我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张千帆《关于于欢案微评》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教授文章摘要《刑法》第24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被诉的行为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
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