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业的构成;有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知识;出版行政管理的基础知识;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国家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熟悉我国出版业的构成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
2.掌握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了解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的要求。
4.掌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5.了解关于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的知识。
6.了解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7.掌握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8.掌握关于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的知识。
9.熟悉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10.掌握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11.了解关于专业分工的规定。
12.掌握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二)考试内容
1.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和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4.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5.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6.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7.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和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8.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9.国家关于出版单位专业分工的规定。
10.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由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XX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版本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所以罚则方面也要随之有相应的变动。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xx、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出版报刊管理制度

出版报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版报刊管理工作,保障报刊的质量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的报纸、杂志、期刊等各类出版物。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版报刊政策和规划,统一协调出版报刊发行工作。
2. 设立出版报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报刊审查、版权管理、出版物标识规范等。
3. 出版报刊管理部门下设相关岗位,包括报刊审核员、版权管理专员、制版人员等。
三、报刊审查1. 对新申请创办的报刊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以批准开办。
2. 对已经刊载的报刊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3. 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刊,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发行或者停止刊载。
四、版权管理1. 对所有出版报刊的版权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禁止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发现侵权行为的出版报刊,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惩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出版资质。
五、出版物标识规范1. 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出版单位名称、出版许可证号、出版周期等信息。
2. 禁止使用虚假标识或者伪造标识,以免误导读者。
3. 对于违反标识规定的出版物,管理部门有权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出版报刊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违规出版、侵犯版权、虚假标识等,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出版资质。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出版报刊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 民间组织和公众有权对出版报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对于未尽事宜,由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出版物市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出版物市场管理活动中,出版单位、出版经营单位、书店、销售网点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1.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范围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
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出版单位的规定1.出版单位应依法依规生产出版物,并真实、准确地标明出版物的基本情况和正式出版编号。
2.出版单位必须遵守世界通行的版权法律和国际惯例,并在书本封面上表明原著作者和译者的姓名,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出版物的来源。
3.出版单位在出版、销售中应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禁止出版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版物。
4.出版单位的宣传经理应提醒消费者关注出版物的出版信息和品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5.对于发现有违反出版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配合处理。
五、出版经营单位的规定1.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经济实力,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
2.出版经营单位应明确书刊定价,不得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低价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
3.出版经营单位应主动协调与各书刊出版单位或新闻出版社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得有不当取得或不恰当占有利益的行为。
4.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书籍的保管管理,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书籍及时下架。
5.出版经营单位应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并对其货源真实性负责,不得销售未经过医学检验的食品、药品及危险化学品。
六、书店、销售网点的规定1.书店、销售网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出版单位管理制度

出版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版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出版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出版企业的业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三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出版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内容涵盖出版单位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组织架构第一节出版单位的组织构架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办公室和员工。
董事会是出版单位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出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
总经理是出版单位的执行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出版、编辑、销售、宣传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是出版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事务。
员工是出版单位的基础,负责具体执行各项工作。
第二节各级领导的职责包括:1、董事会负责制定出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决策。
2、总经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各部门协同合作。
3、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协助总经理完成工作任务。
4、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5、员工负责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个人才能和专业优势。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人事管理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出版单位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人事管理的程序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环节。
1、招聘是选择合适人才的关键,必须按照出版单位的需要择优录用。
2、选拔是根据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培训是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必须定期进行。
4、考核是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手段,必须公正、严谨。
5、奖惩是激励员工积极向上、规范行为的有效措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是出版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涉及到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流动。
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

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出版管理制度的定义出版管理制度是出版机构为规范组织内部各项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出版活动有序、高效运行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体系。
它旨在规范出版社各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出版物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是出版社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出版质量和效率。
出版管理制度规范了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出版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了出版物的质量和效率。
2. 保障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版权管理的流程和手续,明确了版权的归属和转让规定,保障了作者和出版社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3. 规范出版市场秩序。
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物的审批和监管方法,减少了不良出版物的流通,维护了出版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4. 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出版管理制度规范了出版社的运作模式和行为规范,促进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出版业的整体形象和实力。
三、出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出版策划制度。
包括出版目标规划、图书策划、版权控制等,明确出版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出版活动的使命和价值。
2. 版权管理制度。
包括版权申请、录用、合同签订、维权等,保护作者和出版社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3. 编辑出版制度。
包括编辑流程、校对审核、设计印刷等,促进出版物的及时出版和优质印刷。
4. 发行销售制度。
包括发行流程、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确保出版物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5. 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标准、评估体系、质量检测等,提升出版物的质量和信誉。
6. 经费管理制度。
包括预算计划、资金监督、经费审计等,确保出版社的经济运作规范和透明。
7. 信息安全制度。
包括数据备份、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保障出版社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
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包括招聘录用、培训激励、绩效考核等,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团队建设。
四、出版管理制度的建立1. 确立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出版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产业,不仅涉及到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监督和管理出版活动。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作品权益法》等。
行业管理制度包括出版物审核制度、版权保护制度、出版物发放制度等。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出版物审核制度。
出版物审核制度分为前置审批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
前置审批是指在出版物流通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申请者需要提交出版物的内容、版权证明、作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发行。
事后监管则是指在已经发行的出版物中,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管,对涉及权益保护、社会影响等问题的出版物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还加强了版权保护工作。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为保护版权,中国成立了版权局,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
出版物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版权保护交流和合作,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在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中,还有出版物发放制度。
出版物发放制度是指出版物的发行合法性审核和发放授权。
出版单位必须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才能发行出版物。
出版物的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禁止出版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制度,保障了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公正管理。
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中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影响力,为中国文化的传播和推广做出了积极贡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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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C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前言: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
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
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省局”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可向“省局”申请延期)。
⏹出版单位主动停业,被迫停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三、国家对于期刊编辑活动有哪些规定?答: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国家有下列规定:第一,期刊可以发表原创作品,还可以转载、摘编其他纸介质报刊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但要注意:⏹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刊登该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
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支付报酬)。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第二,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四,经“总署”认定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总署”认定的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五,刊载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害者要求更正或者答辩的,应当在最近一期上予以发表。
第六,与境外合作,须经“总署”批准。
四、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和进口各有哪些规定?答:(管理体制的调整)2008年,国务院做政府部门职责调整,规定“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实行许可制度。
(一)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以按规定手续与港澳台或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要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盖章的制作委托书。
注意: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二)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要出版配套光盘,应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总署”备案。
✧申请书中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
✧获得批准的,由“省局”配发复制委托书。
✧所出音像制品的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查验制作单位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进口的还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三)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允许音像出版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时应报“总署”内容审查。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要把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他材料。
✧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总署”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总署”审查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进口单位凭此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符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内容。
其包装明显位置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语节目要标明中外文名称),以及国家版权局登记文号。
⏹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有哪些管理规定?答:国家对音像制品进行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
下面是对电子出版物特有的规定。
(一)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审核同意报“总署”审批。
必须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注意:✧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的专用CN号或ISBN号只能用于出版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版本著录项目的规定⏹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ISBN号(或CN号)及书号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经“总署”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还应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配套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向所在地“省局”提交申请书(写明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和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审核同意后,发放书号和复制委托书,报“总署”备案。
(四)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再将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局”审核,(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资料),审核同意后,报“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的方可出版。
⏹需再出升级版或游戏测试盘及游戏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均应报“省局”审批。
(五)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经主管单位同意,将选题报所在地“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注意:获批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其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总署”备案。
六、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单位的设立和互联网出版活动各有哪些管理规定?答: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属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与对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的管理是一致的,与互联网出版活动个性特点相关的规定有:⏹发现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出版的内容,应立即停止登载,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局”报告,同时抄报“总署”。
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重大选题报“总署”备案,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违者责令停止登载该选题作品,其他处罚同上。
⏹网站主页上要标明“总署”批准文号,违者警告并罚款。
⏹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有关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