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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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卫生设施和专业人员,提供卫生服务的单位。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是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的基础。

下面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概述进行介绍。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设立条件、执业许可、医疗服务范围等内容,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人员、质控人员,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对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分类根据规模和服务能力的不同,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诊所等不同级别。

三级医院具有较强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可以开展高难度的诊疗工作;二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综合医疗服务;一级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基本医学服务;诊所则是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执业许可手续。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通过卫生局的审查,经过合格后方可颁发执业许可证。

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合法凭证,也是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证明。

四、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医疗行为规范,不得违法执业、编造医疗证明等。

医疗机构承担保障患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责任,应当全面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医疗卫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五、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包括人员配置、设备设施、质量控制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准入、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为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保障。

结语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是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基础。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变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医疗机构自身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报告旨在总结我机构在依法执业方面的自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

二、法律依据我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设立登记、医疗行为准则、医疗人员管理、医疗质量控制等。

2.《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资格、行业道德以及医疗过程中的职业责任进行了规范。

3.《护士法》:对护士执业、护理质量控制以及护理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进行了规定。

4.《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管理,并明确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等具体要求。

5.《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矛盾。

三、自查情况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许可证和行业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合规性:我机构已按要求完成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和行业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手续,并定期更新相关资料,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2.临床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临床操作,医疗人员操作时要求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3.医疗器械设备的合法合规性:我机构对购买的医疗器械设备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设备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4.医疗人员资格和实践能力的合法合规性:我机构对所有医疗人员的资格和实践能力进行了审核,确保医疗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5.药品采购、存储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我机构建立了严格的药品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确保药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安全。

6.医疗质量评估和纠错措施的落实情况:我机构建立了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疗质量问题,确保医疗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我院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方面进行自查,并总结分析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运营。

二、法律依据我院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三、自查内容及结果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院医疗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自查:1. 执业许可证•检查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相关信息,确保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医生执业资格•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核查,确保医生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3. 医疗器械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管理进行了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4. 护理工作•检查了护理工作的合规性,包括护理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上报医生等情况。

5. 人员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员工档案和人事管理进行了核查,确保员工的从业资格证明、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合法有效。

6. 医疗纪律和安全问题•检查了医疗机构的纪律管理情况,包括医生执业纪律、患者隐私保护、医疗过程安全等方面。

7. 药品管理•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进行了检查,包括药品购进、存储、分发和处方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

8. 医疗费用管理•检查了医疗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合规性。

四、存在的问题自查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问题:1.医生资格证过期:发现有两名医生的执业资格证已过期,需要及时办理续证手续。

2.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完整:发现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存在缺失,需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使用和记录管理。

3.护理记录不准确:发现部分护理记录存在错误或遗漏,需要提高护理人员的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

4.员工档案资料不全:发现有几个员工的档案缺少必要的资料,需要补充完善员工档案。

5.药品管理不规范:发现医疗机构的药品存放和处方管理不符合规范,需要加强药品管理的制度建设。

医疗服务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的执业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执业资格
1.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负责人,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三、医疗服务标准
1.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向公众公示。

2.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四、医疗服务合同
1. 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应当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2.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履行相关
义务。

五、医疗纠纷处理
1.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
投诉和纠纷。

2.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服
务质量和安全。

2. 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医疗服务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
请参阅正式文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8)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5)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52)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61)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65)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69)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7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81)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85)《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86)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92)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98)医务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1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1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2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130)处方管理办法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50)护士条例 (154)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16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7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181)传染病与消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8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9)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219)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34)艾滋病防治条例 (266)消毒管理办法 (27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8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9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08)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修正) (32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29)母婴保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4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5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6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3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7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79)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388)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9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399)血液与药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0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0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3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45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59)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7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49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5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06)专项技术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2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2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530)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535)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54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54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5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71)其它《刑法》有关条款 (58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
1.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首先要明确依据的法
律法规,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规、卫生部门颁布
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法规等,确保医疗机构的运营符合法律规定。

2. 组织架构,明确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医务
人员、护理人员、行政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
开展。

3.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疗安全管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具体
措施,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医疗诊疗规范,明确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包括临床诊疗指南、诊疗流程、用药管理等,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保障患者的
合法权益。

5. 医疗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验收、维护和管理
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6. 患者权益保障,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权益的保障措施,包括
信息公开、知情同意、隐私保护、投诉处理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7. 突发事件处理,制定医疗机构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包括传
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事
件中有序、有效地应对。

总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是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制
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医疗机构的法定要求、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患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医疗机构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合法的设立和注册、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法规范内部管理等方面。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同时,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包括卫生设施和技术条件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活动的有序进行。

其次,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核心要求。

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即符合临床实践指南和医疗伦理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等情况,进行科学的医学诊断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不能进行未经许可的医学实验和科研活动。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对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合法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最后,医疗机构必须保护患者的权益,包括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医疗服务的权利等。

医疗机构在接受患者就诊时,应当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病情解释和治疗方案,并经过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诊疗。

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并对医疗结果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求包括合法的设立和注册、依法规范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只有依法执业,医疗机构才能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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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一、依法执业管理基本标准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

3、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及实际情况一致。

4、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及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

5、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及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

6、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7、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8、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符合规定。

9、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执业医师法》4、《护士管理办法》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6、《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二、临床用血管理基本标准1、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2、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青海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

3、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4、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

5、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6、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

7、无擅自采血现象。

8、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9、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10、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血小板20-24℃,6小时内输注)。

11、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

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

12、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并记录。

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青海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4、《青海省实施(献血法)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三、病历管理基本标准1、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2、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3、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

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4、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

5、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

法律依据1、《卫生部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四、处方管理基本标准1、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3、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无相应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

4、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

5、制定药品处方集。

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

6、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及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

7、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

9、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10、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五、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基本标准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

2、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3、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

5、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6、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7、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其他使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法律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

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六、传染病防治管理基本标准1、建立并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血液安全管理制度。

2、有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3、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记录规范、完整。

4、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规范、完整、按规定保存。

5、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正常。

6、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

法律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七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7条4、5、《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6、《传染病防治法》37条七、医院感染管理基本标准1、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标识明确,设置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2、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对不具备收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

3、成立医院感染委员会,人员组成符合要求,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4、设立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负责感染预防及控制管理和业务工作。

5、加强医院感染及相关危险因素检测、感染事件调查。

6、加强高危科室消毒隔离措施和各项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力度。

7、开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

8、使用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9、工作人员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医院感染、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知识、消毒隔离相关知识培训。

法律依据1、2、《传染病防治法》52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4、5、《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4条。

8、《消毒管理办法》第7条。

9、《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八、放射工作管理基本标准1、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库,(一年以内建设项目)2、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3、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5、具有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必须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摆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9、放射诊疗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10、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11、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2、对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防护及状态检测,检测报告完整规范。

法律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

1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处罚。

九、临床检验科管理基本标准1、按照核定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不得超范围开展临床检验服务。

2、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经过批准。

3、实验室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应经过省级培训。

4、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6、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应及其工作任务相适应。

7、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生物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齐全,并得到落实。

8、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规定进行检验。

9、检验报告内容符合要求,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

10、按照要求开展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质量控制措施。

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

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11、按照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达到相应防护级别,建筑设计及级别相适应。

1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1、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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