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管理程序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和标准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且加盖派出所鲜章;
4、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5、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病历诊书,且加盖医院公章;
6、村委会的评议材料;
7、填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医疗救助报费病种:
凡具有以下15种病的对象可实施医疗救助:(1)急性心肌梗塞,(2)恶性肿瘤,(3)重度瘫痪,(4)急性脑肿风,(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6)意外严重烧伤,(7)爆发性肝炎,(8)帕金森氏病,(9)重大器官移植手术,(10)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1)主动脉疾病手术,(12)心脏瓣膜置手术,(13)高血压I I I 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14)糖尿病,(15)其他重大疾病。
(三)报费标准:
对享受贫困医疗救助的贫困人口一次性自付医疗费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不予救助,501元—2000元的救助30%,2001—3000元的救助40%,3001元以上的救助50%,但贫困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贫困农民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对离任村干部、因公致伤或致残人员,可放宽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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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救助和社会资助管理制度

就医救助和社会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的管理,规范就医救助和社会资助的程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外需要就医救助和社会资助的患者。
第三条定义1.就医救助:指由于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下,医疗费用无法完全承当的情况下,医院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为其供应医疗救助的行为。
2.社会资助:指医院接受社会各界团体、组织或个人自己乐意供应的各种形式的物质或经济帮助。
第二章就医救助管理第四条就医救助申请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患者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认定,符合本地财务低保标准的患者。
2.特殊情况下,无法支出医疗费用的患者,医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酌情推断是否予以救助。
第五条就医救助申请程序1.患者或其家属需填写《就医救助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如户口本、收入证明、低保证明等。
2.就医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料子需经患者或其家属真实签字,并加盖单位或社区的公章。
3.就医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料子应提交给医院就医救助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负责审核。
第六条就医救助审批流程1.医院就医救助管理部门对就医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料子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2.审核通过的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患者或其家属。
3.若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原因,并要求增补料子或申请重新审核。
第七条就医救助资金来源1.医院设立特地的就医救助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患者。
2.就医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医院自有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以及相关政府补助资金。
第八条就医救助资金使用1.就医救助资金重要用于支出符合条件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2.就医救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算记录,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三章社会资助管理第九条社会资助申请条件1.社会各界团体、组织或个人须填写《社会资助申请表》,并认真说明资助的目的和方式。
紧急医疗救护行动管理制度

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内的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高效运作并确保患者的安全与生命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是指对突发性生命威逼的情况进行高效、快速的医疗救治行动,包含急救、院内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二章紧急医疗救助组织及职责第四条为了有效组织和协调紧急医疗救助行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由院长或其指定高级主管担负指挥部指挥长,直接负责指挥、协调、决策紧急医疗救助行动。
第五条紧急医疗救助指挥部设立紧急医疗救助组,由院内各科室专家构成,依据紧急医疗救助行动的需要进行调配。
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院内全部员工应熟识紧急医疗救助制度,并定期参加紧急医疗救助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救助设备与药品的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医院应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供应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配备应依据医院规模、科室设置、职能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使用。
第九条医院应订立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使用规范、保养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新换代等事项,确保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的可靠性和完好性。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药品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设备完好可用,药品保持有效期内。
第四章紧急医疗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紧急医疗救助行动应遵从以下程序:1.接到紧急医疗救助恳求后,医院应立刻启动紧急医疗救助指挥系统;2.指挥部指挥长依据情况做出快速决策,确定救援的具体方案;3.指挥长指派紧急医疗救助构成员,协调各科室参加救援行动;4.各科室依据指示快速调集人员、设备、药品等资源,组织救援行动;5.救援行动完成后,指挥上进行总结评估,并进行事故追溯、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在紧急医疗救助行动中,应优先保障患者的安全与起死回生的急救措施。
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应遵从公正、公开、透亮的原则,实行优先救助、志愿帮忙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适用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包含低收入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包含基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应依据患者家庭经济情形、疾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确保救助金额符合患者真实需求。
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简化、公正、高效,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进行申请和咨询。
第七条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包含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院自筹等。
第三章救助程序和责任第八条患者在就医前应提前咨询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了解救助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患者在就医时应供应真实、完整的个人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料子,包含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
第十条医院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应设立特地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患者的救助申请,确保申请程序的公正、透亮。
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患者进行资助,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患者在获得社会医疗救助后,应定时支出个人的自付部分费用,并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监管和评估第十三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进行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评估,包含救助效果评估、救助资金使用评估等,以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社会医疗救助办公室应定期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包含救助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医院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援助与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帮助与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确保帮助与救助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质量,保障医疗帮助与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救助管理方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
第二章医疗帮助与救助对象认定第三条帮助与救助对象范围1.医疗帮助对象: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出全部医疗费用的;–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并符合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的;–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五保对象的;–孤儿、烈士子女等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
2.医疗帮助对象被取消医疗帮助资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停止享受医疗帮助。
第四条申请与认定程序1.帮助与救助对象应当在就诊前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帮助与救助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2.医院将成立特地的医疗帮助与救助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实地核查。
3.医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医疗帮助与救助认定书》。
4.帮助与救助对象需要连续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应当在就诊前支出相应费用。
第五条帮助与救助范围1.医疗帮助包含但不限于住院费用减免、特殊药品救助、手术费用帮忙等。
2.医疗帮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医院依据实际情况订立,并及时公示。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监督责任1.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流程。
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医疗帮助与救助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七条诚信评价1.对帮助与救助对象进行诚信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来调整帮助与救助的资格和范围。
2.对涉及虚假、欺诈等行为的帮助与救助对象,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示公开1.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有关医疗帮助与救助政策、程序、评估标准以及帮助与救助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享受到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的医疗救助服务,并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第二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贫困患者、特困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等。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医院订立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第四条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需要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并及时更新相关名册。
第五条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应向医院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料子,如低保证、贫困证明、医保号等。
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应真实有效,不得供应虚假料子。
第六条医院将对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患者供应的料子存在疑点或虚假情况,将立刻暂时停止审核,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医院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排队,依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救助布置。
如发现某些患者情况特殊,有急需救助的情况,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排队次序。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与费用支出第八条医疗救助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第九条医院将依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标准将依据不同患者情况而有所差别,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医院将对患者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费用支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患者在接受医疗救助后,应当及时向医院供应相关费用料子,包含发票、收据等。
医院将对供应的料子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将及时调整。
第四章医疗救助后的跟踪与评估第十二条医院将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后续跟踪与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愈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患者在病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系统,定期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城乡医疗救助流程5篇范文

城乡医疗救助流程5篇范文第一篇:城乡医疗救助流程城乡医疗救助流程(一)资助参保(参合)流程由街道、乡(镇)汇总符合资助人员名单→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
(二)门诊救助流程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街道、乡(镇)进行入户核查→核查审核→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救助卡。
(三)住院医疗救助流程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卡通”结算(没有实行“一卡通”结算的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结算)。
(四)临时救助流程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慈善救助流程按各地慈善基金会管理以及其他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75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500元。
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救助权益,规范城镇医疗救助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居民因疾病需要救治的情况,相关救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康复护理等。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 因疾病需要治疗而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2. 定期接受康复治疗的失能职工、计划生育家庭中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医疗救助:1. 出具医疗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2. 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2.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3. 社会捐赠资金。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合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虚假申请医疗救助、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医疗救助,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对因病致贫的城镇居民提供的一种临时性、局部性的帮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制定的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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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20年01 月 15 日实施日期: 2020 年 01 月 17 日
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职责 (2)
4.管理内容 (2)
5.支持文件 (5)
6.记录 (5)
附表1员工病情跟踪记录表 (6)
附表2员工健康安全情况检查记录 (7)
医疗救助管理程序
1.目的
确保公司员工在日常活动中,身体异常对工作和生活造成基本影响。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或公司有直接关系的团体与个人。
3.职责
3.1急救员:负责公司员工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身体异常时的急救工作。
3.2护理员:负责公司急救员安抚后病人后,在公司内部的日常护理和安全健康检查。
3.3医疗中心:指公司内部的医疗急救组织;负责公司内部暂时性的病人急救和护理。
4.管理内容
4.1医疗中心
4.1.1公司成立医疗中心,设置组织结构和成员;配备医疗卫生宣传标语.
4.1.2公司医疗中心应收集医务护理或急救和资质方面的医疗法律法规,具体依《法律法规和
相关要求管制程序》执行.
4.2药品
4.2.1公司医疗中心购置相关日常护理药品与常用工具;
常用工具与药品(小型,用于手指伤口中型,用于手部伤口或脚部伤口,各种大小伤口胶布;未漂白的三角形绷带白棉布,最长边不短于1.3米,其余各边不短于0.9米;卷装胶布(氧化锌),起码长4.5m x宽25mm;小包装脱脂棉花(30克/包);压力绷带;安全别针;纱布/胶布剪刀;用后即弃手套;酒精、双氧水、口罩等等);但不应放置口服方剂类药物.具体药品数量应与公司实际人数相适应。
4.2.2公司应将常用药品,放置于医药箱中;应当设置在厂区和宿舍内合理地点(每一个生产楼
层至少要设置急救箱一个)方便取用,护理员负责医药箱的日常管理.若护理员特殊情况不在现场,应交接与经培训的其它人员;同时告知本楼层或宿舍状态,必要时签字确认。
4.2.4公司应当对医疗中心、医药箱、医药箱放置区域等标识;方便于向员工指引。
4.2.5公司对医疗护理或急救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集中放置,明确标识放置垃圾箱,有公司
后勤部门找合法回收机构回收医疗危险废弃物。
4.3医务护理人员
4.3.1公司对医务护理或急救的相关知识,委外进行培训(当地有资质的医院宣教科),有当地
医院出示培训资质证明或应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明,证明有其资格。
4.3.2公司保存培训(急救和/或心肺复苏法培训)记录,收集参与护理与急救人员的国家认可
的证书或证明。
4.3.3公司医疗中心人员在其他因素下,造成人员流失或请假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补充人员,
同时应对新人予以培训,保证满足公司医务用人要求。
4.3.4公司医疗中心在原职能基础上,若无法对病人或员工伤害进行及时护理或急救时,应马
上联系当地医院120,由当地医院提供优质服务。
4.3.5公司医疗中心每年联系当地医院一次,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一次体检或身体检查.医疗
中心记录保存员工身体体检证明。
4.4血液污染
4.4.1公司员工在日常护理过程中,应将查试纸巾或包扎伤口的纱布放置于指定的药品垃圾回收
箱中,以防垃圾乱丢乱放造成感染.
4.4.2护理或急救人员在注射或查试/包扎过程,应戴上防护手套与口罩;同时将注射或查试/
包扎使用至一次性工具,放置于指定的药品垃圾箱中,不允许重复使用.
4.5接触污染
4.5.1由传染病体携带者应在公共场所或公司现场出入时,戴上口罩以防感染与其它健康人群
群体.
4.5.2病原携带者应作好登记并进行管理,指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定期随访,经
2-3次病原学检查阴性时,方可解除管理;在饮食、服务岗位上工作的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的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
艾滋病、乙型和丙型肝炎及疟疾的病原携带者严禁献血。
当于该病的最长潜伏期.
4.5.4病原携带者日常生理过程中;应当冲及时粪便或洗手和刷牙,禁止与人皮肤接触(握手、
拥抱等).
4.5.6病原携带者根据病情状态,必要时应予以隔离或送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或病情好转时办理
病假予以休息.
4.6飞沫污染
4.6.1病原携带者应禁止吐痰,因身体不适时吐痰应用纸巾接收,卷好丢入医疗危险废弃物放
置箱中.公司对病原携带者应提供休息场所,必要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4.6.2病原携带者在对健康群体交流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应避免近距离沟通,以防交叉感染. 4.7饮食传染
4.7.1公司饭场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对员工使用之餐具应进行消毒或使员工自戴
餐具公司从其它方式予以补贴.
4.7.2公司饭场蔬菜粮食、调料品、食用油应分开放置,房间应清洁干净,同时应注意鼠类或虫
害影响,必要时应进行灭杀,但应防止食物中毒或感染.
4.7.3公司饭场应杜绝隔夜或久放过期食品和中毒食品的使用;以防造成人员食物中毒;
4.7.4公司饭场残渣或剩饭应放置指定的桶内,由外界养殖场回收;当日清理不过夜,清理时回
收机构应与每日早上七点之前或晚上十点之后回收.以防影响员工正常的作息时间. 4.7.5公司饭场应购置新鲜肉制品,杜绝购置过期或注水肉制品.公司饭场所做饭菜应烹饪熟
后使用,半生不熟食品杜绝提供与员工.
4.7.6公司饭场厨师应有健康证、身体定期体检证明;若饭场承包与承包商应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同时饭场承包商应对工作场所清洁或消毒工作场所.公司员工监督饭场工作环境,若有意见或建议依《员工代表管理程序》执行.
公司饭场生产设备应不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与更新.保证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4.7.8公司员工在饭场饮食过程发生异常时,应由医疗中心急救处理,必要时送当地医疗机构
救治,若饭场承包,承包商应为受害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公司员工代表监督;公司后勤部门为员工提供应有的补偿或救助.
4.8对传播途径的措施
呼吸道传染病主要通过空气飞沫污染环境,一般是通风和空气消毒;虫媒传染病重点是杀虫。
4.8.2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
4.8.3对传染源的排泄物或被污染的物品、场所及时消毒.
4.8.4对致病微生物在外环境抵抗力较强的疾病,如霍乱、伤寒、肺鼠疫、肺结核等,要进
行终末消毒。
4.8.5对麻疹、水痘、流行性感冒传染病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4.8.6对易感者的措施
1) 免疫预防:包括被动免疫和主动免疫。
2) 药物预防。
3) 个人防护。
4.9职业病
4.9.1公司对行政管辖范围内所造成的职业性危害,应依《EHS运作控制程序》执行.
4.9.2公司《职业危害评估报告》中所描述之危害性;医疗中心应予以记录现场危害点,以防员
工伤害时及时应对;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医疗机构,使员工伤害降至最低点.
4.9.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基本劳动保障机制,保证员工身体与精神上不受打击和伤害. 5.支持文件
5.1《EHS运作控制程序》
5.2《员工代表管理程序》
5.3《法律和其它要求识别评价程序》
6.记录
6.1职工因工伤亡登记表
6.2职业病报告卡
6.3员工健康安全情况检查记录
6.4员工病情跟踪记录表
员工病情跟踪记录表
制定:审核:日期:
员工健康安全情况检查记录
制定: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