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自财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自财规〔2023〕2号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自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1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政府采购单位对采购商供应的采购物资进行检验、验收,并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
二、政府采购验收实施程序1. 政府采购验收实施程序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以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由政府采购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2)编制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确定采购物资是否合格。
(3)发放验收证书。
政府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当发放验收证书,证明采购物资合格。
三、政府采购验收内容1. 政府采购验收内容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性能、外观及其他有关要求;(2)采购物资的标准、认证、检验及验收的要求;(3)采购物资的包装、运输及交付要求;(4)采购物资的附件、配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四、政府采购验收结果1. 政府采购验收结果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1)合格。
政府采购单位验收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应当发放验收证书,证明采购物资合格;(2)不合格。
政府采购单位验收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采购物资。
五、政府采购验收责任1.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负责安排验收工作,落实采购合同的约定,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
2. 采购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采购物资,并配合政府采购单位的验收工作。
六、政府采购验收文件1. 政府采购验收文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采购合同;(2)验收组织方案;(3)验收报告;(4)验收证书;(5)其他有关文件。
七、有效期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项技术、效劳、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竣事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成效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两篇)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以经济手段从社会供应者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对于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质量和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并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合同履约过程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二、合同履约验收程序(一)履约阶段1. 履约义务确认: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者和采购人应明确各自的履约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履约过程监督:采购人应对供应者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履约信息记录:采购人应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备验收时查询和核对。
(二)验收阶段1. 验收条件准备: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前,保证验收条件的准备工作完成,包括验收场所、设备和相关人员的安排等。
2. 验收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要求和评定方法,确保验收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3. 验收过程实施: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工作,核查和评估供应者的履约情况,并记录相关的验收结果。
4. 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及时向供应者反馈验收情况,并对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支付货款、索赔或追究责任等。
三、履约验收的原则和要求1. 真实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基于真实的情况进行,不能人为地歪曲事实或夸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2. 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共资源配置原则,不搞任人唯亲、内外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3. 严谨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
4. 可操作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应简洁明了,操作上应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理解和执行,避免过多的繁琐流程和文件。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财采〔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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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
验收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