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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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部署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257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逐年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 - 张家口市林业局

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活动,促进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范围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三)退耕还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第四条退耕地间作活动坚持以下原则:(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意愿相结合;(三)适度间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第五条退耕地间作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坡度25度以上的退耕地,禁止间作;(二)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要先行补植补造。
(三)耕作区与林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六条在不破坏林木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进行间作,间作可采用点种、穴种、条播等方式。
间作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型农机具,不得因间作活动对林木造成损害。
第七条退耕地允许间作豆类等矮杆农作物;禁止间作玉米、高梁、葵花、油菜籽等高杆农作物。
提倡在退耕地的林间空地上间作矮杆的优质牧草、非根用性中药材、花卉等。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之规定进行间作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并扣减相应的国家退耕补助。
对造成林木损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作用,加强退耕地间作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加大相关政策和典型事例宣传,推动退耕间作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各县、区(管理区)可以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退耕地间作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张家口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2006-03-31河北省地方标准前言生态建设和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对于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全面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加强生态建设成为林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天然林资源受到严格保护,木材生产逐步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转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大规模的退耕还林渐次展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实施,全社会办林业形成气候,林业正在经历着一场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极其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林业建设有史以来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工序最复杂、群众参与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系统工程。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区位条件,使得河北省成为该工程的重要建设区域。
为使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并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选瑞、姚清亮、鲁少波、张进献、王泽民、李宗领、赵亚辉、赵淑琴、贡克奇、任保俊、魏红侠。
1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本标准明确了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分区及其相应的退耕还林建设方向;规定了退耕地选择标准、作业设计要求、退耕还林营造林技术标准和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
并以附录的形式提出推荐的退耕还林营造林模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2002]55号【发布日期】2002-12-06【生效日期】2002-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退耕还林范围(一)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省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
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退耕还林。
(二)突出重点区域。
要优先安排库区周围、风沙前沿、通道两侧、河流两岸、城镇周围、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确保实现退耕还林的总体目标。
二、科学编制规划(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市、县要依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和《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努力争取最大经济效益,切实解决好农民退耕后吃饭、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
(四)科学选择治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坚持乔、灌、草合理搭配,林、牧、水有机结合。
坝上地区实行灌、草、乔结合,大力发展耐旱灌木、牧草,恢复原生植被、山区实行乔、灌、草结合,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平原地区要充分利用地理和自然优势,发展高效林业。
所有模式都严禁林粮间作。
(五)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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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
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管理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国家确定到省的退耕还林工程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和班子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省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负责全省退耕还林任务的组织落实,研究制定全省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负责本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安排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和办法等。
县政府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组织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八条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费、钱粮兑现证印制费和粮食调运费等相关费用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粮食招标采购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林权证的发放,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所涉及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招标采购、调运供应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土地地类变更的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将工程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市、县。
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工程市、县要根据省退
耕还林规划,编制本级退耕还林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退耕还林规划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规划及其它林业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布局和治理重点;
(二)建设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工程布局要优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库区周围、风沙前沿、河流两岸、风景旅游区、城镇周围、通道两侧、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的坡次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