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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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
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
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使用要求。”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
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 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 市县 气象局令第 9 号)第三十条。
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 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
2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目录》第 378 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
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
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
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
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共 22 项
危害气象设 施行为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 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

气象局责任清单

气象局责任清单

目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四、公共服务事项 (20)一、部门职责表二、××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相关依据说明一、气象灾害防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9年第23号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70号令,2010年1月27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1.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

2.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明确各级气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气象预报、气象观测、气象科研、气象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3.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包括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气象数据、严守保密等方面的要求。

4.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观测设备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预报准确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6.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公众的安全和财产。

7.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8.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方向,促进气象科技的进步和应用。

9.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10.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相关行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气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地方气象部门“首违免罚”制度完善与适用

地方气象部门“首违免罚”制度完善与适用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8), 4800-4803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8655地方气象部门“首违免罚”制度完善与适用 杨 航1,张思晴1,朱 江21北京市延庆区气象局,北京 2北京市气象局,北京收稿日期:2023年7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10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首违免罚”制度规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宗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关于“首违免罚”制度在气象领域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针对“首违免罚”在地方实践中不同的裁量标准,提出通过细化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流程等方式使地方气象部门在执法中应用“首违免罚”制度更顺畅,为地方市场主体有序经营提供更加严谨的制度保障、健康的运营商环境。

关键词气象,首违免罚The Improvement and Proper Applications of the System “Impunity for the First Violation” in Local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Hang Yang 1, Siqing Zhang 1, Jiang Zhu 21Yanqing District Meteorological Service, Beijing 2Beijing Meteorological Service, BeijingReceived: Jul. 5th , 2023; accepted: Aug. 10th , 2023; published: Aug. 18th , 2023AbstractIn 2021, the newly revise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Law set the system of Impunity for the First杨航等Violation through legislation, which demonstrates the aim of “combining penalties with moraliza-tion” and is beneficial to furtherly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basic standards of the Judgement Power in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by Meteorological Bureau, from private party’s perspective, the author has studied the suitable conditions and the proper range of applications of “Impunity for the First Violation” in meteorological areas. In terms of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of the system in different places, the author has raised some solutions such as refining rules and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rocedures to make the utiliza-tion of the system smoother for local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and provide a more rigorous and healthier environment for local market entities to operate business orderly.KeywordsMeteorology, Impunity for the First Viola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研究目的与意义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第33条中第一次通过成文的法律对“首违免罚”进行规定,经过对其含义剖析解读,首先应是行政相对人开展的首次违法,其次,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改正,满足上述两种前提后,法条为上述行为提供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优待。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气象行政部门负责对气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工作的目的是保障气象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气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法律依据、执法内容与方式、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气象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程序。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支持,气象行政执法能够有力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

其次,气象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管理。

其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天气预报的虚假、误导性发布,气象观测设备的损坏和篡改,以及未经授权从事气象业务等。

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气象行政执法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气象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巡查检查是指气象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气象观测设备、天气预报发布系统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立案调查是指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气象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气象行政执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气象局及其下属的地方气象行政部门。

国家气象局作为气象行政执法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气象行政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这些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合理,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然而,气象行政执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气象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执法工作难以落地。

其次,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经验亟待提高,以更好地应对气象行业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违法形式。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许可项目(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项目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执法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的,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2000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气象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与制作论文

气象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与制作论文

浅谈气象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制作摘要: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

证据对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气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建立在收集、制作合法有效的执法证据的基础上,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论情况的发生。

在此,根据气象执法案件的特征和特点阐述了收集、制作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关键词:气象执法证据收集制作中图分类号:p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引言:气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制作,是指气象部门机关在从事气象行政管理、处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复制、调取、保全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它是气象部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气象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

1、证据的收集1.1证据的种类必须齐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内的七种形式。

环保行政案件的证据也由上述七种形式组成,气象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有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

一般以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录音、各类审批文件等具体形式存在。

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客观、真实的角度去收集证据,要收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正面证据和反证,切忌主观、片面和表面化。

1.2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所谓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手续,经过特定的步骤。

为保证调查取证或检查的公正性,根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为防止假冒、欺诈和超越职权,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机关在调查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在实际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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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二○○○年四月三十日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对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主管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移送书》。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公民处5000元(含5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气象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十九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条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五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七条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审查终结,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六)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第三十二条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四)听证主持人由气象法制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主持人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七)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八)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九)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十)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十一)听证必须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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