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无效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善意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承包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承包金,并赔偿发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者应知承包方不具备承包资格或者承包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承包金,并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相关行政机关在审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等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核、监督职责,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合同无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善意第三方受到的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善意第三方是指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没有过错,信赖合同有效并因此受到损失的当事人。
如果善意第三方因为承包方的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承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包方明知或者应知承包方不具备承包资格或者承包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是由于承包方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如欺诈、胁迫等,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

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以下各方来共同承担:
1. 土地承包方:如果土地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负有责任。
2. 土地承包方的代表人:如果土地承包方的代表人在代表土地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效力有明显错误,或者明知合同缺乏法律效力而强行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该代表人应负有责任。
3. 土地出让方:如果土地出让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欺诈、虚假承诺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负有责任。
4. 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时,存在错误审核或者明知合同缺乏法律效力而予以批准,导致合同无效,该部门应负有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判断和承担责任的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我,原告XXX,住所地为X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承包金XXX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合同签订背景原告位于XXX村的农村土地,一直用于农业生产。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原告所在村庄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此次确权过程中,原告的土地被纳入了承包范围。
二、合同签订过程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XXX元,共计XXX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全部承包金。
三、合同无效事由1. 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而本案中,承包合同的签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合同无效。
2. 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在合同签订前,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土地质量、地理位置等重要信息。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土地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导致合同签订不公平、不平等。
3.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被告在承包土地上进行了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承包金XXX元。
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承包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敬礼!原告: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授权代理人:XXX代理机构:XXX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案例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案例概述】2005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0亩耕地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张某在承包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力,进行了土地改良和农作物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未满之际,村委会突然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
张某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未满之际,无正当理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中,村委会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
此案例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首先,本案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案强调了违约责任。
村委会在合同期未满之际,强行收回承包土地,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本案提醒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民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
总之,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诉状内容:尊敬的法官:我,原告[原告姓名],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姓名]撤销对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被告颁发的,但该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严重的错误。
2. 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被告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颁发,未对我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核实和审查,导致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被告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未对我与被告之间的土地争议进行充分调查和处理,导致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3)被告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4. 原告的损失。
由于被告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导致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损失、土地租赁费用等。
二、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撤销对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收回该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判决被告赔偿我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损失、土地租赁费用等。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1. 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2. 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形。
3.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存在问题。
4. 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原告:[原告姓名]日期:[诉状提交日期]。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返还财产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处理地上附着物承包合同无效,双方应当依法处理承包地上的附着物。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作物、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等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当作价补偿。
4. 确定承包关系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关系的确定。
承包方继续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确保承包关系的合法有效。
5. 争议解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土地承包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同时,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况的发生。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概述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合同仍然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超过法定期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2. 违背公序良俗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涉及非法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事项。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法行为,如借用合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虚假承包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强迫或欺诈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意愿。
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承包方无权签订合同如果土地承包方没有合法的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未经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单个承包方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必要要素,如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以上要素之一,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缺乏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受到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有关部门的盖章、登记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7. 不当限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应当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禁止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限制流转土地的价格等情况。
8. 无偿或低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转让土地承包权时未获得或只获得很低的补偿,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案例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鉴于甲乙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一致意见,特拟定本合同,合法、合规、公正、自愿地达成协商,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与期限本合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为XXX亩,承包期限为XXX 年。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1.享有所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权。
(二)甲方义务:1.协助乙方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处理各种问题;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3.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1.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所得的收益;3.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四)乙方义务: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土地承包经营;2.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的规律合理利用土地;3.履行所承担的合同条款和责任,确保土地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方式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政府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四、违约责任如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甲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给政府。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体现,发布本合同的是双方意志的真实标志,具有约束力。
六、其他(一)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签订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
(二)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仔细阅读、审查后确认无误,并在本合同第七页签字盖章(未满18岁的还需出具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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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一、常见纠纷类型(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 条第 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
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
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主要有: 、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 、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 、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
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
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 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 进行适当调整 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合同期限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 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 年。
笔者认为 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
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
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
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
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
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 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 、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 、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
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
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
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
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
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篇三: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 文档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发布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同时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据此,有的村处于本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随意终止村委会未召开 村民会议 的对外民事法律义务。
更多的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很多新班子不承认老班子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甚至拒不承担对银行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
更有个别闹派性的因此带领部分村民上访滋事。
笔者观点:仅仅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相对人也没有过错的,合同有效;其他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村集体做为一个法人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设机构,村委会主任即为其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盖章、村主任签字、要件完备的合同,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