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组通字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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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皖政〔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列入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和相关实践经验的原则,录用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市、地以上政府用人部门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和乡、镇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录用考核对象中有在本机关借用或本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该职位录用考核对象须有录用主管机关派人参与考核。

第五条考核小组不少于两人。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二)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四)凡与考核对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事业心、工作作风、团结合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知识和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态度。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中规定条件的,应中止考核,取消拟录用资格。

第八条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考核对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完成学业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2019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

2019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

2019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政策解答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凡符合2019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均可报考。

主要包括:(1)本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公务员;(2)本省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3)省直机关设在市、县的单位(如白湖、南湖、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等),符合报考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报考;(4)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4)截至报名时,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内的;(5)截至报名时,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尚在试用期内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报考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有关规定,不得报考与遴选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所列情形的职位。

3.市直机关设在市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实验区)的分局或直属机构的工作经历能否认定基层工作经历?可视为区直机关,认定基层工作经历。

但从分局或直属机构转任到市直机关的,须在市直机关工作2年以上,方可报考。

4.市公安局所属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等一线实战单位的工作经历能否认定基层工作经历?不能认定基层工作经历。

5.锻炼期满的选调生能否报考?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选调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13号)规定精神,截至2019年9月锻炼满3年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选调生,可以报考。

锻炼期满后非因机构撤并等原因离开原锻炼单位的选调生,如果现工作岗位不在本次遴选范围内,则不能报考。

6.选调生考录到其他单位后能否报考面向选调生的职位?考录时锻炼期已满2年的选调生,可以报考。

2013安徽省直机关遴选真题回忆版

2013安徽省直机关遴选真题回忆版

2013安徽省直机关遴选真题回忆版第一题某县是传统生产工业明胶的强县。

但有工业明胶用于制作食品的现象发生。

为此,该县曾进行治理。

但最近有记者爆料,该县生产的工业明胶被用于制作胶囊壳。

省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此事。

假如你是调查组成员,请提出调查处理此事的工作思路。

200字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规定,报考人员需具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有网友向厅长信箱反映,你单位信息管理岗位要求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基层公务员大多学历不高,这样要求过高,不利于遴选公平。

假如你是某厅人事处的工作人员,请为厅长信箱这封来信草拟一份答复意见。

300字安徽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开展走基层活动第一段简介某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开展走基层活动第二段某省围绕“三项活动”:走访调研结对帮扶结对共建开展走基层活动。

某省领导带头走基层。

第三段省直机关工委、几个厅主要领导走基层事例:走访调研1个,结对帮扶2个,结对共建1个第四段活动成果,一串数据请你根据材料,撰写一篇新闻稿。

500字给定14段材料主要内容:我国养老问题现状我国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数量庞大及发挥作用情况欧盟日本香港广泛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南京鼓楼区在养老道路保洁(机械化)农贸市场管理社会服务热线电话等方面采取市场化方法(6-13)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会议,研究制定社会服务市场化政策第四题请根据6-13段,总结南京市鼓楼区在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效。

200字第五题根据材料,以“中国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字数在1000字左右。

要求:论述充分,内容丰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组通字[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0〕42号)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党政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省直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平级转任方式,从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省直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省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在系统内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皖人社秘[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5号)各市、省直管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省公务员考核奖励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

各单位申报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截止时间为3月底;年度考核及相关奖励结果的审核备案,截止时间为4月底。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2012年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目标考核等综合性考核的先进单位,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

凡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年度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

三、落实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活动中,要积极做好审核备案工作,保证考核工作有序推进。

考核前,凡要求提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应将书面报告、《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申报表》,以及依据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考核后,应及时将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以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非试用期不定等次公务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安徽省省直机关2012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安徽省省直机关2012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1
会计
不限
35周岁以下
2870621
2885579
22
省直机关
机关综合
30054
1
全日制本科 药学或法律 (学士)及 以上 文科类 文科类 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
不限
35周岁以下
2999219
2999219 副主任科员以下
23
省委党校
办公室综合 参照公务员 文字秘书 法管理事业 单位 机关党委
30055 30056 30057
30058
2
不限
35周岁以下
2652302
2655987
26
参照公务员 专职仲裁员 省劳动人事仲 法管理事业 裁院 单位 财会
30059 30060
2 1
法律 财会
全日制本科 (学士)及 以上 本科及以上
不限 不限
35周岁以下 2663123 35周岁以下 2663122 两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27
12
省劳教(戒 毒)管理局
省直机关
劳教文秘法 律
30029
1
不限
本科及以上
不限
35周岁以下
2813186
劳教财务经 济管理
30030
1
会计学、财 务管理、经 济管理等相 关专业 全日制本科 (学士)及 以上 本科(学 士)及以上
不限
35周岁以下
13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省直机关
机关文秘
30031
3
不限
35周岁以下 2999182 2999182 有党政综合部门工作经历 的优先 2602128 2601418 2601757 2601418 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有文字写作能力,3年以 上相关工作经历 2652302 2655987 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有文字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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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组通字〔2010〕42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馈。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党政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省直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平级转任方式,从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省直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省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在系统内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二章遴选资格条件
第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三)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十条公开遴选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公示、试用和审批。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遴选计划由遴选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遴选单位编制、职数和缺额情况,以及公开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等。

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按分工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提出的遴选计划,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遴选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名称和职位数;
(二)遴选范围、报考资格和条件;
(三)遴选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报名方法;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取消遴选计划。

第十五条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

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面试试卷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统一命制。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合成确定考试综合成绩。

第十六条根据遴选职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遴选职位名额不足3人的,差额1人;超过3人不足7人的,差额2人;超过7人不足12人的,差额3人;12人以上的,差额5人。

第十七条遴选单位依据遴选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考察合格者,由遴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医院组织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由遴选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对象,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拟遴选对象所在单位、遴选机关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6个月。

试用期间,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准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和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遴选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等制度规定,不准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遴选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举报,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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