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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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人民大2024宪法学第九版教学课件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人民大2024宪法学第九版教学课件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2.尊重历史传统 3.各民族共同协商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类型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从民族构成看,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在现代国家中,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其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 2.联邦制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 2.民族原因 3.社会长期稳定的需要 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 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 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 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 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 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 家形式。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简介香港是中国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本文将对香港议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是香港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并通过法律、决议和预算等事项。

它由两个部分组成:立法会和区域直选委员会。

立法会立法会是由70名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其中40名为直接选举产生,30名为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的40个席位分布在5个地方选区,每个地方选区有8个席位。

功能界别包括:商界、工业及金融界、劳工、社团及专业界、教育、卫生服务及社会服务界等。

区域直选委员会区域直选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地方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从各自地方推荐候选人参选立法会。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核心是普选原则,即每个合格的香港居民都有权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下面将分别介绍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 选民资格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备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拥有选民资格: - 年满18岁 - 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在香港居住满7年或具备其他特定条件2. 候选人资格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备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拥有候选人资格: - 年满21岁 - 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在香港居住满3年或具备其他特定条件3. 选举程序(1) 提名阶段候选人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提名人支持才能正式成为候选人。

不同地方和功能界别对提名人数量有不同要求。

(2) 竞选阶段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可以进行宣传活动,包括举办集会、发表演讲、进行街头宣传等。

(3) 投票阶段选民在投票日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举结果将根据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4. 选举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选举过程,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5. 改革与争议香港议会选举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近年来,香港发生了一系列社会动荡和政治争议,涉及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

香港回归中国的一国两制实践

香港回归中国的一国两制实践

香港回归中国的一国两制实践1997年7月1日,香港正式回归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为了保持香港与中国其他地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高度自治,同时确保一国两制的稳定和持久性。

以下将分别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来论述香港回归中国的一国两制实践。

政治层面上,一国两制政策为香港提供了独特的政治体制。

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香港形成了行政长官制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这一制度保证了香港居民对本地事务的民主参与和自治权利。

同时,香港还拥有自己的法律系统和司法独立,维护了法治的原则。

香港的司法体系以普世价值为依据,保证了法律公正透明,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公正、稳定的司法环境。

经济层面上,香港回归后继续保持了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依托于其完善的法律环境和低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投资。

一国两制政策保障了香港在中国内地与世界经济联系中的独特地位,充分发挥了香港的优势,为香港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坚实支撑。

社会层面上,一国两制政策为香港居民带来了普遍的福祉。

根据香港法律,香港市民享有广泛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政府也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服务,全面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益。

同时,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也得到了便利,增强了两地居民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一国两制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香港社会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分歧,包括政治立场、社会发展方向等问题。

在民主和自由的要求下,一些人呼吁更大程度的民主参与和政治改革。

虽然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政策与立法的制定仍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进行,这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综上所述,香港回归中国的一国两制实践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这一政策为香港提供了独特的政治体制,保持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同时,香港的经济在一国两制下继续保持了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方面,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益和福利。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体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体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体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的体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备受关注和研究的话题。

作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体制和发展模式。

本文将对中国的体制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体制进行比较和探讨。

一、中国的体制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独特的政治体制和治理模式。

中国的政府体制主要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精神,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中国的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实施国家的决策和政策。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中国具有完善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和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行。

中国还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体制。

这些经济体制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此外,中国也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以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香港的体制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体制。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香港保持独立的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和政府运作。

香港的司法体系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组成,包括独立的法院和法官。

香港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普通法和《基本法》构成,保证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公正。

香港在经济方面采用了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拥有自由贸易、低税率和开放的金融市场。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

此外,香港还注重教育、创新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三、澳门的体制澳门是中国的另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和法律体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和政府运作。

回归日纪实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

回归日纪实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

回归日纪实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1997年7月1日,香港归还给了中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这一历史性事件标志着香港回归到了祖国的怀抱。

自此以后,香港实行了“一国两制”政策,保留了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回顾香港回归后的体制和民主进程。

一、香港回归后的体制1. 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回归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负责管理香港事务,但国家的安全权属于中央政府。

2. 法治原则:香港保持了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对法治的坚定信仰。

香港的法律体系仍然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所不同。

香港的法院独立运作,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

3. 基本法保障:香港实行了基本法,作为香港回归后的宪法。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权利保障,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使香港成为一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

二、香港回归后的民主进程1. 选举机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有权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香港举行定期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

行政长官的选举是间接普选产生的,而立法会的成员则由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2. 公民参与:香港回归后,民众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明显增加。

各种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在香港活跃,并通过不同形式的抗议、示威和集会来表达意见和诉求。

这种广泛的参与形成了香港政治的多元性。

3. 民主发展:回归后的香港逐步推进了民主进程。

在实践中,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如选举制度不完全符合普选原则,部分政治力量对立法会的议席分配存在争议等。

然而,香港社会对民主的追求不断推动着进一步的改革和探索。

总结起来,香港回归后保留了独特的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并实行了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于法治原则和保障的权利,香港成为一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

民主进程在香港得到推进,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历史经历,香港的政治和社会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于1997年,自此之后,香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政治体制,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观。

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的表现,中央政府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从政治上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相对民主。

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香港在1990年代成为亚洲地区拥有最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之一的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都是由普选产生的,这表明香港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一个民主的制度。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1997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这个时期的历史原因,香港在英国殖民时期比较自由,但是回归后,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控制香港的民主和自治,这个问题成为香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了很多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香港的历史和政治发展过程。

1.房屋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拥挤的城市,由于土地短缺和人口密集,香港的房屋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虽然香港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例如购房补贴和建造更多的公屋等,但是在香港仍然存在大量无家可归和拥挤的居住环境的问题。

2.贫富分化问题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了香港的房价高企问题,同时也导致了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

虽然香港的经济相对相对稳定,但是香港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3.移民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移民流动较大的城市。

香港的移民政策因为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香港的移民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香港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异常广阔。

香港可以与中国内地的市场进行深度合作,参与到国际治理的过程中,为全球的经济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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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治体制郝铁川(上海市文史研究馆,上海200020)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行政主导、立法和行政相互制约配合、司法独立,这一政治体制的形成有其来龙去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香港社会一些人照搬三权分立模式,歪曲了香港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世界上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治体制。

关键词:行政主导;三权分立;独特地方政治体制中图分类号:DF2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8)02-0005-10DOI :10.16387/ki.42-1867/c.2018.02.001在香港特区,有不少人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西方的“三权分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反对派之一的民主党的党纲明确就提出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应三权分立,互相检查和互相制衡”。

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某些议员和法院某些法官也试图按照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运作。

例如,香港立法会某些议员按照西方议会模式,对行政官员试图提出不信任案。

2005年1月萧蔚云教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中指出,立法会对主要官员投不信任票,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

按照基本法第74条的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只有10项,没有投不信任票、要主要官员下台的规定。

[1]邵善波先生2007年5月在香港举行的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基本法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所作的《基本法下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发言中指出,回归后立法机关出现权力扩张,包括其自立调查权,作出对官员及公职人员的不信任决议,引致官员和公职人员辞职,插手基本法内并不属于立法机关的人事权力。

此外,立法会本是为管治香港的一个获授权机构,但其议事范围也自我破格,议及香港以外的政治事件,俨如一主权国议会。

立法会在多方面已超越了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但体制上却没有制衡它的机制。

宋小庄博士提出立法会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投票虽然没有实质性约束力,但浪费了公帑,且没有法律依据。

司法权也存在试图按照西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模式而违法越权扩张现象。

香港法学博士宋小庄先生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的依据》一文指出,中央政府在新一届政府就任前已经对第四届行政长官作出任命,但到就任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原讼庭还延长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只有7日的诉讼时效,受理何俊仁提出梁振英当选的选举呈请,而不清楚对行政长官进行选举诉讼应当在中央任命这一国家行为生效前进行。

如在生效或就任后发生,就等于间接质疑中央政府的任命了,这恐怕是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2]宋先生的观点可供参考。

这些国家机关的国家行为都是香港法院不能管辖的。

邵善波先生2007年5月在香港举行的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基本法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所作的《基本法下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发言中指出,回归后的司法机关有权力扩张的现象,他自立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更欲确立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立法会的行为收稿日期:2017-11-26作者简介:郝铁川(1959—),男,河南南阳人,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法史学、法理学、宪法学以及香港问题研究。

公法研究栏目主持人:刘茂林第35卷第2期2018年4月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35No.2Apr.2018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35卷和立法拥有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力,已是既成事实,被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宣布为制度的一部分。

但其法理是什么,谁人授予法院这样的权力,社会上只有少数人讨论过。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基本法已明文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自我确认违反基本法的审查权是否确当,这些都无人交代。

在一个体制中各部门不断寻求扩大自己的权力本是自然现象。

但出现在香港的这个现象,是一消(即: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削弱)两长(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的造成不对称的比例,有违基本法原来的设计。

因此,我们必须依据历史资料和基本法本意来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究竟是不是套用了西方三权分立模式。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立法和行政相互制约配合、司法独立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萧蔚云教授回忆,在基本法起草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小组内部讨论时,对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采行的政治体制共提出了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实行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二是主张实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三是实行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三种意见都被多数草委否定。

因为1997年之前香港并没有实行议会内阁制,1997年之后也没有实行这种制度所需的西方政党政治等条件,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是不适宜的;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如果实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就很难避免在一些问题上行政立法之间形成僵局,各执其词,难以解决,在一个不大的城市实行这一制度是不可行的。

此外,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而非主权国家。

如果香港实行三权分立,中央的权力往哪里摆放呢?香港的司法体制、检察机构与内地不同,法律体系也不同,如果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矛盾就很难解决。

另据一些当年的记者对草委会委员采访可知,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小组一成立,首先讨论的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

三权分立制度应用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一个问题: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只是一个地方政权,除了三权之外,还有一个中央的权力,这就决定了香港的政制只能以三权分立为参考而无法照搬。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后,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达成了几点共识:第一,香港政制要有助于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第二,中国收回香港的主权不是为了对香港实行革命性的改造,而是要保持原有政治体制的优点;第三,要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参与。

[3]邓小平同志是“一国两制”的总设计师,是起草基本法的总舵手。

他在基本法起草期间,两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

第一次是1987年4月16日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讲道:“还想讲点基本法的起草问题。

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

香港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

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

”[4]220第二次是1988年6月3日在会见“九十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者时说道:“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发展以外,还要有个稳定的政治制度。

我说过,现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今后也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

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

这是个非常实际的严重问题。

”[4]267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指导思想,基本法没有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模式,而是设计出了如下独具特色的香港政治体制:(一)行政主导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陈文敏、李雪菁、陆文慧等合编的《香港法概论》指出:“从基本法所描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个强调行政主导的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非常强的行政主导政府。

”该书举出的证据是:一是行政长官通过“行政吸纳”把社会中的一些政治力量吸纳入行政架构之内,较容易取得更多支持;二是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的监察能力有限,不像某些国家的议会可因政府施政失误而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下台,弹劾权只局限在行政长官有严重违2018年第2期郝铁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治体制法或渎职行为的情况(基本法第73条第9款);三是行政机关要执行的法律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自己倡议的,立法会个别成员提交法律草案的权力非常有限,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的辩论、对政府工作的质询和就公共利益问题的辩论,对行政机关实质的施政影响并不大。

[5]戴耀廷、罗敏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也指出:“基本法所设计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程序,是依从行政主导的原则。

这主要是表现在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与立法会之间的关系,包括了以下的几方面:(一)行政长官有任免公职人员的权力。

通过这些权力,行政长官可运用公职带来的政治利益换取立法会议员支持政府的政策。

这些可由立法会议员担任的公职包括行政会议成员、公共机构或各咨询委员会主席的席位,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会议的议席。

(二)行政长官有解散立法会的权力。

……行政长官在三个情况下可解散立法会:(1)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但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不想签署该法案。

(2)根据基本法第50条,若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

(3)若立法会拒绝通过其他重要法案。

(三)行政长官在任期内亦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若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或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所争议的由行政机关提出的原案,行政长官便须辞职。

(四)提出法案的权力。

……大部分的法案是由特区政府提出,然后交予立法会讨论。

立法会个别议员提交法案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基本法第74条规定,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6]基本法草委谭惠珠在基本法颁布后指出:“基本法构思中的香港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虽然文字中没有写出行政主导四个字,但提出政策、财政开支和绝大部分法例的,是行政机关,最后签署各项法律预算的是行政长官,每一项行政、立法、预算的‘开始’与‘终结’的权力,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长官手里,最终负责的仍是行政长官和政府。

”[7]萧蔚云教授在其所著《论香港基本法》一书中指出,什么是行政主导?就是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要高一些,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而大一些,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

[8]829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基本法贯彻“行政主导”。

为什么要体现“行政主导”?因为它对经济的发展、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好处,对香港有好处,所以草委会接受了“行政主导”的思想,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采用英、美的“议会制”或“三权分立制”。

我们采用“一国两制”下新的“行政主导”,是别的国家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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