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演示文稿

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的渊源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并未把本国的 议会内阁制迁移到香港,而是采取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 导制;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英国政府要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中突出 行政主导呢? 首先,这与香港所处的地位有关:香港是一个 国际性大都市,是国际上信息、交通、商业、金融以及其他 行业的中心,政治、经济、文化错综复杂。因此,需要一个 决策及时,运作效率高、平稳、能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 此外, 英国政府为了有效地实现对香港的统治, 保证其政令畅 通无阻,使其统治权牢牢地控制在英皇的代言人港督手中, 巩固其绝对的统治地位,必须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可见, 英国政府在对香港的统治中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并非偶然。
经历的变化
这种模式,维持了逾一个半世纪,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变化,但因国际环境和香港本土政治、经济、社 会和文化的变更,导致其外在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 化,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一是高度集权和绝对垄断的行政主导阶段; 二是以行政吸纳政治为特征的绝对行政主导阶 段; 三是以行政和政治相分离为特征的“相对行政主导” 阶段。
《基本法》的体现 一、Fra bibliotek政制地位上,行政权处于优势: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代表特别行政区, 又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这是国家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基本定位,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 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二、在各项议题的设定上,行政优先于立法:
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 制衡又配合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行政主导体制仍然赋予特别行政区长官很大的 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 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 行政区权力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授予的;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 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 政区负责。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中
国
政
治 制
度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的意义,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 机关、司法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职权与特点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 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 、“局”之外,还设置“署”、“处” 等政府机构。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设司、局、厅、处,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 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 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
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 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 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 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 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 义制度不变。 (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
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 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司法权和终审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热点概览]2021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创新演练]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横空出世的香港国安法令“港独”分子不寒而栗,惩治的是乱港害港的少数人,保护的是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为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进步保驾护航。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 )①为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提供法律保障②影响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有利于中央加强对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④消除了美国霸权主义对香港发展的干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调整,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选举制度”。
该《决定》( )①有利于坚持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②显现了全国人大行使审议权,有利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③有利于完善香港特区法律体系,有效消除制度机制隐患④体现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中一项重大举措,是香港化危为机、由乱到治的重要转折点。
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施行的意义在于( )①这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②有利于巩固香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③能够有力震慑国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④能够切实保障香港独立行使主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规定:必须确保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符合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香港政制架构与政府管治

总结:公共政策有效性提高:曾荫权高票赢得
3.25“有竞争的选举”,连任特首 管治效能上升:07年市民满意度
64%,回归后新高 社会民怨下降:回应性增加; 失业率保持3.4%
历史低位区;街头政治抗议人少 亲政府政治势力走强:07年区议会选举,
08年立法会选举37:23 政治议题的分歧依然存在 民主普选是社会的主流民意 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得以维护
发展经济(基建工程、十大建设、 添马舰、港珠澳大桥、等),
福为民开(藏富于民,减税1%、派糖、社会救助) 沟通政治(策略发展委员会,议员内访、行政
与立法倾) 和谐香港,减少争拗(官员任命,重视民意) 新设副局长与局长助理 加强区议会功能(年度首长会议,
提高薪酬、地区公共工程) 05政制改革议案被否决,政治发展原地踏步
• 1970年代:由精英吸纳走向局部小区吸纳 营造「民意政府」 公务员本地化 成立廉政公署,建立清廉、效率形象
• 1980年代:建立区议会 地方行政改革 提供地区参政渠道
行政改革向政治改革发展
公营部门改革(1989): 开放政府、増加施政透明度 服务承诺、用者导向、服务外判 加强问责
「代议政制」推行(90年代): 行政立法两局「分家」 1991年立法局部份直选
立足于全球化和政治文明的逻辑,认知和发展高度自治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香港必须迈过推进民主这道坎
1,政制发展要达成香港与大陆双赢:双重目标的有机统一。 防止“去中国化”
2,行政长官向特区与中央双负责:双首长角色的功能发挥。 防止“内地化”
3,选举—政党—议会是民主政治的常态。 防止“对立化”
4,政府施政的目的: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惠及民众。 防止“泛政治化” (公共政策认受性的基础)
公民社会建设: 行政申诉、私隐保护、 平等机会、人权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历史经历,香港的政治和社会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于1997年,自此之后,香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政治体制,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观。
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的表现,中央政府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从政治上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相对民主。
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香港在1990年代成为亚洲地区拥有最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之一的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都是由普选产生的,这表明香港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一个民主的制度。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1997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这个时期的历史原因,香港在英国殖民时期比较自由,但是回归后,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控制香港的民主和自治,这个问题成为香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了很多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香港的历史和政治发展过程。
1.房屋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拥挤的城市,由于土地短缺和人口密集,香港的房屋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虽然香港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例如购房补贴和建造更多的公屋等,但是在香港仍然存在大量无家可归和拥挤的居住环境的问题。
2.贫富分化问题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了香港的房价高企问题,同时也导致了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
虽然香港的经济相对相对稳定,但是香港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3.移民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移民流动较大的城市。
香港的移民政策因为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香港的移民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香港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异常广阔。
香港可以与中国内地的市场进行深度合作,参与到国际治理的过程中,为全球的经济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 较 视 野 下 的 当 代 香 港 仟 政 萤 导 { l ;
朱世 海 李兵帅 ,
(. 1 中央社会 主义学院 ,北京 10 8 ; . 阳师范学院 , 001 2阜 安徽 阜 阳 263 ) 30 7
摘
要: 行政主导 的“ 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 ” “ “ 、 俄罗斯模式”, 分别是总统制 、 议会制 、 超级 总统制下 的政府运
—
这 里选 择行 政 主导 的“ 美利 坚 模 式 ” “ 加 坡模 、新 式 ” “ 罗 斯模 式 ” 为 比较 的对 象 , 因为美 国 、 、俄 作 是 新 加坡 、 罗斯三 国分 别 代 表 了 三 种典 型 的政 体 , 俄 即总 统制 、 会 制 、 级 总统 制 ( 总统 半议 会制 ) 议 超 半 。
中 图分 类 号 : )7 .8 I 6 5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i 0 2— 5 9 2 1 )3— 0 6— 5 0 0 1 (0 2 0 0 5 0 1
“ 政 主 导 ” 一 个 经 常 被 泛 用 的 概 念 。 事 实 行 是 上, 作为 政权 组 织 形 式 的 “ 政 主 导 ” 作 为 政 权 运 行 与
治理。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比较 的对 象
作 方 式 的“ 政 主 导 ” 不完 全 相 同。前 者 是 一种 政 行 并 治体 制 的概念 , 从宪 制层 面确 立 的行政 权 居 于 主导 指 地位 的政 治体 制 。在 这种 体制 设计 中 , 行政 机 构拥 有 比其 它政 治 机 构 更 高 的法 律 地 位并 掌 握 大 部 分决 策 权力 , 准确 称谓 应是 “ 政 主导体 制 ” teeeui 其 行 (h xcte v
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以下是一些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1. 《香港政治制度研究》- 这本书详细分析了香港的政治制度、政治体系以及政治演变,探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2. 《香港政治与社会变迁》- 本书从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香港政治社会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以及香港市民对社会和政治的态度和看法。
3. 《香港经济转型与发展》- 本书分析了香港经济转型的原因、过程和影响,探讨了香港在金融、贸易、制造业等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4. 《香港金融市场与发展》- 这本书详细介绍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和地位。
5. 《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 本书探讨了香港与内地经济合作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前景,分析了香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和机遇。
6. 《香港社会问题研究》- 本书针对香港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住房、教育、就业、贫富差距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7. 《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 本书阐述了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原则和实施情况,探讨了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的实践和挑战。
8. 《香港政治精英与政治发展》- 本书以香港政治精英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在香港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9. 《香港民主发展之路》- 本书回顾了香港民主发展的历程,探讨了香港民主政治的未来走向。
10. 《香港经济改革与发展战略》- 本书分析了香港经济改革的原因和成果,以及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
这些书籍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未来发展挑战。
浅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与理解摘要:1997年香港回归,不仅标志着我国“一国两制”政策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一国两制”政策的成熟,这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十多年香港来对“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对香港各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治作用、现代化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具体共有10个方面的内容:1.一个中国。
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2.两制并存。
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港、澳、台保持原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高度自治。
祖国完全统一后,港、澳、台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
4.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武力。
5.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6.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
7.积极促进两岸“三通”的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相互了解,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8.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
9.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
10.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构想。
“一国两制”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具有以下5点意义:1.“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的把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的统一问题。
2.“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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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治体制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学号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学号:指导教师:李勇年级: 15秋行政管理专科分校/学院:保定电大提交日期: 2017年4月15日内容摘要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目录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1)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一)行政长官 (2)(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2)(三)立法会 (2)(四)司法机关 (3)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 (3)(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3)(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3)(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3)(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3)(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3)参考文献 (5)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在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香港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经由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关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或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
行政长官与回归前的总督不同,不能委任立法会议员,这是政治与宪制安排的一个根本改变。
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
”“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香港回归祖国,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
在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人民政府依法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
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
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
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行政长官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
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他事务。
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和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
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
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
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除第1届任期2年外,每届任期4年。
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四)司法机关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
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法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
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该决定权是基本法制定权的一部分,专属于中央,准确地说在全国人大。
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法事实。
因此,理解基本法必须追问中央的立法意志。
当然,立法是各种意见妥协的产物,立法档案也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法律固然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但成文法的形式特征具有独特的意义,一旦法律公布,文本解读就是公众理解法律的基本路径。
法律解释不能不顾文本或者与文本意义南辕北辙。
(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政治体制的一个常见的特点是,宪法或宪制性法律规定一套,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行动主体的互动使之发生变形,时间久了就形成宪法惯例,可能往好的方向转。
考察政治现实,并不是要一味地认可现实,也可以提出批评,如果发现问题严重,还可以启动政治或法律程序纠正错误。
(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宪法学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即总统制(也有的国家属于半总统制,如法国、俄罗斯等)、议会内阁制(如英国、意大利等)、委员会制(瑞士),所以,从政治体制的分类上来说,确实没有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别的,换句话说,三权分立不能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概括或表述。
(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基本法在政治体制里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又规定了行政长官是双首长制,又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显然,相比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行政长官应当是权力核心。
当然,说行政长官超然于三权之上,不是说行政长官不受法律约束,不是说他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而是强调行政长官在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常识,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长官当然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
参考文献[1]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0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