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论)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解总论部分(不涉及刑诉历史发展,证据,刑诉中止和终止,加黑表示之前资料中涉及部分)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诉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7.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一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1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2.证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尊需的基本准则。
14.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在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5.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总论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第⼀编绪论⼀、刑事诉讼的概念:◆中国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79年制定,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有关⾏政法规、规章;(6)地⽅性法规;(7)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与任务1、⽬的:(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作⽃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五、刑事诉讼的⽬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相结合:⼆者并重,保障⼈权。
(1)保障⼀般社会⼤众的⼈权;(2)保障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权;(3)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4、追求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六、刑事诉讼的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第⼆编总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规则,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法律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目标1.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规则;2.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3.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4.培养法律职业素养,为今后的法律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1.刑事诉讼法总论(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回避和辩护制度。
2.刑事诉讼程序论(1)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执行程序;(5)审判监督程序。
3.证据制度与证明论(1)证据的概念、种类和审查方式;(2)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3)证明的概念、种类和责任;(4)证明过程和证明标准。
4.刑事强制措施与附带民事诉讼(1)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2)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程序。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1.课堂讲授:系统讲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分析典型案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3.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流程和法律规范的适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4.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参与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了解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程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5.法律文书写作:通过写作法律文书,让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要点,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写作能力。
刑事诉讼法

授课提纲导论学习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怎样学习刑事诉讼法——法规研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1、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法条2、有哪些法条需要精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简称《刑诉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48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刑诉解释》)(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简称《高检刑诉规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律师法》(2008、6、1)3、怎样学习这些法条呢?首先,要了解相关规定;其次,要知其所以然;第三,结合案例独立分析运用;最后,回到对法条认识上。
[案例分析]: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司法考试刑诉总论口诀总结

刑诉总论口诀总结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2.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上下左右”指夫、妻、父、母、子、女。
3.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大影响+有必要4.证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远在国外。
5.鉴定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亲告轻微公转自。
8.管辖权竞合:①公检竞合,该谁给谁,主罪主侦;②公检与法竞合,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③法竞合公检,该谁给谁9.级别管辖的变通: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10.回避的适用对象:公检法鉴书翻。
11.回避的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1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①绝对禁止——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制;能力受限制②相对禁止——现、陪、利、外13.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成年。
14.物证、书证坚决排除的情形: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15.证人证言坚决排除的情形: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坚决排除的情形:刑讯核对未翻译;场所错误;当录不录。
17.辨认笔录应当排除的情形: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18.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①刑罚不到不逮捕;危险性不够不逮捕;超期不逮捕;②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但有例外。
19.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①5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②4个可以:特定的地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证。
20.监视居住的场所: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恐特。
21.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证件还要身份证。
22.拘留的情形:①公安机关——一言不合就带走;②检察院——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23.审查批捕前应当讯问的情形:疑面违难幼聋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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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论)一、名词解释(一)诉讼:(概念)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沿革)1、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
2、元代刑律《大元通制》开始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内容规定的是控告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不完全相同。
中国近代用“诉讼”、“刑事诉讼”是清末从日本那里直接引进的。
3、“诉讼”意思是向前推进、过程、程序的意思。
“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⑪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⑫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二)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概念区别)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过程。
各具体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联系)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
(三)传闻证据规则:(种属)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限制)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容是传闻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并非自己亲自感知而是转述他人所描述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或者在法庭外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
(四)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概念)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此外,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另外,作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部门,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这些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职权)1、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2、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3、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决定或裁判。
(五)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早会任免。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诉讼参与人:(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分类)1、当事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
(八)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追诉的人,又可以称之为被追诉人。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实质意义)1、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具有“被告人”的身份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⑪受到了正式的控诉;⑫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2、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
3、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这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
(九)翻译人员:(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诉讼权利)1、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3、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诉讼义务)1、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如果有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十)管辖:(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
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
(十一)回避:(概念)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标准)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
(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3、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回避的人员范围)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十二)证明:(概念)证明包括自然证明和社会证明。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在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界定为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以说服法官确认本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简答题(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种属)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简称为公安司法机关。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本质特征)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正确适用法律加以惩罚,也就是如何追诉犯罪,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化,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是诉讼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也需要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参加诉讼。
(二)刑事诉讼阶段(概念)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
(特点)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
(划分标准)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4个特别程序不属于独立阶段: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⑫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内容)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力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沿革)刑事诉讼法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其历史发展曾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性质的类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性质)1、程序法。
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程序法。
2、公法。
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