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从事融资租赁纳税人如何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1)

融资租赁纳税人正确财税处理问:假如某租赁公司符合财税…2013‟106文件规定,并在2014年从事以下业务。
请问以下举例的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租赁公司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为某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设备本金为1亿元,期限5年,承租人5年内每年末支付租赁公司租金600万元(含税)、并在最后一年末偿还本金1亿元。
该租赁公司为此业务在银行借款,5年内每年末对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租赁收入是指除专业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临时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希望大家喜欢!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1、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上需上缴的是营业税,并不是增值税。
2、开给客户(承租人)的是服务类发票,而这个发票是每期客户还完租金后开出的发票;当然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会给个别客户开出完整的一张发票(大部分客户需要开这张发票是因为抵税的问题)。
租赁收入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包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特许权以外的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入收人总额,按以下原则确认收人:一、收入时间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计人收入总额: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二是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一次收到多年租金的,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二、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金额,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全额确定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确认的租赁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租赁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或有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租赁收入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关于租赁收益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合同中,有的承租人纯粹是为了自己使用租赁物,而有的承租人则是为了利用租赁物来开展业务、取得利润,收益权也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差额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差额征税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和费用。
差额征税的条件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正确计算和报告应纳税所得额。
3.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告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融资租赁的出租方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举例双易聊税的博客 2017-02-11目录提示一、融资租赁全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1、判断租赁类型2、作出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1、相关会计规定2、实际利率法3、计算租赁内含利率4、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5、会计分录二、融资租赁差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1、计算允许抵扣的税额2、补充作出会计分录一、融资租赁全额计算销售额情况下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例1: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需要,购入塑钢机一台,租给甲公司使用。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共3年。
2.租金支付:自2017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不含税价200000元。
3.该机器在2017年1月1日购入,购入价500000元,支付税额85000元,取得增值科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登记入账。
4.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租赁期届满时,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价80000元,承租人不含税担保余值30000元,并可以不含税价款30000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含税未担保余值50000元。
假设未担保余值50000元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
6.乙公司为签订该项租赁合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支付税额17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7.乙公司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的资质条件。
对乙公司的以上业务的增值税做出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处理略)。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1、判断租赁类型(1)根据会计规定判断租赁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差异案例解析20××年12 月1 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年1月1日-20×6年12月31日,4年。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该设备2016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承租期满时,甲企业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00元。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8万元。
请做出20××年的相关分录。
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案例解析」1.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承租人到期行使优惠购买权时支付的款项=15×4+=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 × =1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万元与初始直接费用万元之和,即万元。
2. 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20×3年1月1日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万未确认融资费用万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银行存款万财税差异:税法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15×4+=会计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浅析20191112

关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情况分析及建议一、差额征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关于“销售额”定义,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差额抵扣发票申请及账务处理(一)借款利息发票申请及催收针对已经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交借款利息开票申请表,明确该笔借款利息对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及付息金额;(二)发票收取各银行根据提交的开票申请表开具借款利息发票,如下图所示,目前可开具发票的包含以下2种情况:1.境内银行及境外银行境内分行:开具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2.境外银行境外分行:属于外汇借款,境外借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东疆税局确认,可使用境外银行付息单作为形式发票,作为差额抵扣依据;(三)借款利息差额抵扣账务处理根据银行移交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境外借款利息形式发票,更新月度借款利息普票台账,统计当月收取发票所涉及的各项参数(包含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用于投放的项目类型),确定该笔借款用于何种项目,包括直租、回租、经租、保理或者无法完全匹配具体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用于经租、保理项目的借款利息,不做抵扣处理;2.对用于直租项目的借款按照利息的13%进行抵扣;回租项目按照利息的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3.对于无法完全匹配项目的借款,将利息按照当月直租收入和回租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划分为直租项目的利息和回租项目的利息,分别按照13%和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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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
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
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
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我国金融租赁业近年来都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预测认为2017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大国。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万亿元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
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4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12.1%;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2.2%。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差额扣除把握两个核算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
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租赁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额扣除,应注意把握差额扣除的时间和差额扣除金额的核算。
差额扣除时间
目前对差额扣除时间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在合同期内计提扣除。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
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
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
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当期全额申报扣除。
此方法容易导致租赁公司税负不均匀,在支付利息的当期税负较低,在其他时间税负较高,名义税负与实际情况相偏离。
这种情况会影响租赁公司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额扣除的当期,税负超过3%,租赁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
但是对整个项目
期而言,实际税负有可能低于3%。
同时,以支付的日期作为差额扣除的时间,容易忽略凭证取得的时效性。
没有取得发票,也无法准确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清单》(该附表要求详细录入差额扣除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存在申报系统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3、支付利息且取得凭证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凭证(境内借款利息凭证的为发票)的当月进行差额扣除,取得利息凭证晚于实际支付的,应以取得凭证的时间为准。
这样操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满足取得有效凭证的要求。
不足之处与观点2类似,容易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偏离。
业务少的租赁公司,应注意支付利息与收取租金节奏的协调。
避免因前期申报时无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时无应税收入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
差额扣除金额
1.专门借款利息的扣除。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
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
则
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
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没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够与具体项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从项目收入中据实扣除。
如租赁公司有直租项目A对应银行借款a1,回租项目B对应银行借款b1,两笔银行借款无资金用途限制。
租赁公司核算中能够实现a1与A、b1与B的完全匹配。
纳税申报时,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b1借款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3.资金池模式下的差额扣除。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
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
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
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
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
法。
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融资租赁上游对接金融资本,下游服务实体经济。
在政策的推动下,近几年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中融资成本的高低、税收优惠(差额扣除)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
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规范的税务处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
1.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计算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方法
3.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4.融资租赁怎么交增值税
5.融资租赁收入交增值还是营业税
6.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7.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