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

合集下载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

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地使⽤权是需要提供⼟地使⽤证书的,要是没有这个证的话那么没⼈会承认这个⼟地就是属于你的,⼟地使⽤权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如何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使⽤权转让的限定条件:⾸先,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

⾏政划拨⼟地使⽤权可以进⼊转让市场,但在进⼊前,必须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将划拨⼟地使⽤权转换为出让⼟地使⽤权后⽅可进⼊转让市场。

其次,⼟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地使⽤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开发⼟地的,形成⼯业⽤地或者其他建设⽤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承包合同,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地的义务。

农民的⼟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地进⾏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你提出的“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问题,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如果不是的是不能进⾏办理转让的,还有这个⼟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不然的话也是不能达到合法的法律条件的。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归国家所有的,另一种是归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能对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承包,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土地转让合同最长几年无效

土地转让合同最长几年无效

土地转让合同最长几年无效
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通常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一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如住
宅用地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为50年等。

合同期限超
过国家规定的年限部分无效。

2.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续签。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的
剩余期限。

4.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期限的续签:在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申请续期,但续期的批准需要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6. 合同期限的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
合同期限进行变更,但变更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

7. 合同期限的终止: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合同期限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

同时,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1994年2月2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

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怎么计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大多是因政府规划需要对该土地的土地用途进行更改。

政府部门会收回该土地,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再经过正常流程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改变,并依照新证时间计算。

在我们国家,国家对土地的规划是比较规范的,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我国的土地使用用途分为几种,没种的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那么在土地使用用途变更了之后,其使用年限也是要随之改变的,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怎么计算。

▲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

流转土地的合同期限

流转土地的合同期限

流转土地的合同期限,通常是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论述流转土地的合同期限。

首先,流转土地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让其承包或经营。

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流转的合同期限是流转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短期流转。

短期流转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土地流转。

短期流转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种植特定的作物,只需一年或一个季度的时间,如蔬菜、花卉等短期作物。

此类流转合同一般按照每年、每季度或每月的周期来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流转的土地使用范围、用途、流转费用等内容。

2.长期流转。

长期流转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土地流转。

长期流转适用于一些农作物的种植,比如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以及果树、桑葚等长期果树。

此类流转合同一般按照3年、5年、10年等较长的周期来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流转的土地使用范围、用途、流转费用等内容。

3.长期流转并逐年续签。

有些地方还存在一种特殊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即长期流转并逐年续签合同。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业规模经营,流转期限较长,但在每年合同到期时会进行续签或重新协商合同内容和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农民的流转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的稳定和可续性。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期限、流转土地面积、流转费用、流转用途、流转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和规定。

同时,在合同期限到期前,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提前续签、变更或终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的合同期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比如,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建设用地、承包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总结起来,流转土地的合同期限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短期流转、长期流转或长期流转并逐年续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流转范围、费用等关键内容,并在期限到期前进行协商。

2024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8篇)

2024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8篇)

2024年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合同编号:2024-XXX甲方(出让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受让方):××农民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土地流转基本信息1.1 土地流转范围:甲方位于××村的土地,具体位置详见甲方出具的土地证书。

1.2 流转面积:甲方拥有的土地流转面积共计XXX亩。

第二条流转期限2.1 流转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续约与终止:合同到期前60天,双方可以商议是否续签流转合同。

如甲方有其他合法使用土地的需要,乙方应在改变土地用途后归还全部土地。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所流转土地的权属合法,不存在纠纷;(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土地交付给乙方;(3)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4)在流转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自愿办理土地流转退还手续。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所流转土地的使用权;(2)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按照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超范围、损坏土地;(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流转期间的环保义务。

第四条流转费用4.1 流转费用标准: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为XXX元/亩。

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一方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2 违约解除:本合同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对本合同内容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本合同变更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乡镇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标准范文(五篇)

乡镇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标准范文(五篇)

乡镇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标准范文转让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敦煌市转渠口镇盐茶村二组的承包地(面积:四址界限:)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

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

包括甲方承包经营该地块时对该地块的改良投入资金。

四、转让金的给付方式及给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

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发包方及村民小组处备案登记,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八、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九、违约责任: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

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发包方及村民小组登记备案后生效。

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壹份,村民小组壹分。

(此页无正文)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签订地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乡镇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标准范文(二)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_____一、甲方将位于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平方米,东邻_____,西邻_____,南邻_____,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
集体土地承包转让年限最长为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农村土地转让与转包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

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

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初年限为多久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4、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5、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