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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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前言中小学幼儿园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孩子们接受教育和成长的关键阶段,而安全问题是家长和学校都非常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制定和实施安全防范标准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各方面的规范标准进行细化。

个人安全防范身份验证因为学校的特殊性质,学校往往需要认证身份,确保进入校园的人员真实可靠。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购买身份验证系统,并向访问人员强制收集身份信息。

同时,学校应当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以确保身份信息审核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教学安全教学安全是学校安全防范规范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具有安全性能的教学设备,并对现有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此外,学校应当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中的信息,以防止出现学生失踪的情况。

此外,对于班级或个体学生,学校应当制定上下学路线,确保学生到家的安全。

突发事件处理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预案,在必要时可以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例如地震、火灾、洪水和风暴等。

此外,学校还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卫生管理学校应当制定完备的卫生标准和措施,确保教育场所的安全卫生。

各功能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特别注意门窗、地面、器具等相对容易发生污染或积存污垢的位置。

同时,还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清洁管理和环境消防等制度,保证卫生的有效控制。

办公室安全规范电视监控及报警系统学校应当购买安全监控及报警设备,根据目标区域的设施需要,进行布设,以达到全面、覆盖式的监控效果。

可以设置多层次的报警处理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应当能够及时报警和处理,并号召尽可能众多的救援资源。

应急预案教育场所需要制定完善的紧急情况预案,事先明确人员和教育场所设施的安全疏散路线、救援方式和救援站点等。

这些预案需要确保健全、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2.预防为主:重视危险的预见与预警,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并采取预防措施。

3.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4.依法治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

5.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幼儿园基础安全防范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规范和制度,明确责任并分工落实。

2.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消防、疏散、防护、监控等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3.加强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演练,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应急反应能力。

4.安排专职保安人员: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的监控和巡查。

5.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整治: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营造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环境。

三、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大纲,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供安全知识普及:在课堂教学和校报校刊等媒介上,普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所需的安全知识。

4.加强学生/幼儿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幼儿的身体状况检查,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5.增加学生/幼儿的课后辅导:提供学生/幼儿的课后活动,避免课后无人看管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1.定期亲子交流会:组织家长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与交流。

2.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向家长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提供他们有关孩子安全保护的知识。

3.实施家校合作教育:与家长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幼儿安全的校园/园所环境。

五、学校/幼儿园危机事件应对工作1.建立危机事件应对制度:制定应对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一、综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二、校园安全管理1. 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形成责任链条。

2. 制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和幼儿的行为规范。

3.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演练、逃生示范等活动,增强安全意识。

4.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校园内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校园环境安全1. 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确保无安全隐患。

2. 定期检查校舍及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理损坏设备。

3.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正常运行。

4. 加强对校园周界的安全防范,设置围墙和安全门等措施。

四、安全出入管理1. 建立校园出入管理制度,不许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随意进出。

2. 严格执行师生通行制度,确保校园内外人员的身份真实。

3.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禁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4. 定期对出入校园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五、食品安全1.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规定,确保学生和幼儿的健康饮食。

2. 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 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行动流程。

2. 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家长参与安全工作1.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提高家长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讲座,让家长了解校园安全知识。

3. 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安全巡视和监督工作。

八、安全防范工作的评估与改进1. 定期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各地校园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3. 制定长远的安全规划,确保安全防范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结语本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旨在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学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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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184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
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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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
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
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物防标准
第十条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
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
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
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

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

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

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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